走路是自由的第一步

林向田 (2023-12-26 07:57:11) 评论 (50)

每天看到小孙女的成长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两个星期前小孙女刚刚过14个月开始走路了,我们录了十秒钟的视频记录她会走路的第一天。在这之前的两三个星期前她就可以扶着沙发走,不扶东西走十步以上还是第一次。

我把小孙女走路的视频发到家庭群了,我弟弟马上就写了评论:“走路是自由的第一步”。看到这句富有哲理的评论,使我对这句话产生了联想,会走路、能走路真的就有行动的自由吗?会走路只是行动自由的个体条件,人的行动自由除了个体条件以外还需要制度和社会条件。什么是保证人的行动自由的制度和社会条件呢?

保证人的行动自由的制度和社会条件就是宪法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最早承认迁徙自由的是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第二章第6条第6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自此以后袁世凯、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都承认公民有迁徙自由。

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都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中国公民迁徙自由被取消,是从1975年宪法开始的。后来的1978年宪法以及1982年的现行宪法,都没有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对迁徙自由的限制,主要是通过户籍管理制度实现的。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它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准则,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可以迁居以外,一般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尤其是对农村迁往城市、中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控制更为严格。这实际上在农村和城市,小城市与大城市之间筑起了一道屏障,在相当程度上剥夺了公民迁徙自由的权利。

1998年10月5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恰好给出了迁徙自由的范围,第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第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的户口管制显然是冲突的,中国政府一直没有批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