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租客两年多前入住,当时与比他年长十几岁的女友一起申请。两人收入不错,女友信用分 740,他本人也接近 700 分,所以我们很快就批准了。头三个月他们都按时付租,但从第四个月起,女友搬走了。之后租客再也没有准时付过房租,每个月都要多次催缴才肯付一部分,且总是刻意留下一小部分不付。如此折腾了将近一年。
后来,租客开始频繁挑问题:说暖气和热水炉坏了、浴室太旧有霉菌、通风口上方屋顶漏水等。考虑到房子确实比较旧了,我们决定一次性全部更换和维修:换了全新的热水炉、燃气暖气片,浴室重新贴砖,也装了新抽油烟机,还做了部分屋顶修补,总共花了一万多美元。维修后,租客按时付了两个月的房租,但接着第三个月又只在第三天通过 Venmo 支付一部分。我立刻将这笔款项退回,并告知必须一次付清。但他又连续付了两次部分租金,我们当然仍然退回。
三天后,我们立刻请律师向法院提交驱逐(unlawful detainer)。在十天内,租客提出抗辩,律师只能安排开庭时间。就在开庭前一天,我们收到了市政府的违规通知,列出几项问题,包括漏水、电线安装不合规等,结论是此房暂不适合居住,一个月内必须整改。我们致电检查员,确认是租客举报的。
到了开庭当天,我们一早到庭。律师先与对方调解,但租客坚持要 60 天后才搬,我们的底线是 40 天,双方谈不拢,只能上庭。庭审中,我们的律师简单问了我们几项事实后,就轮到对方发言。对方声称我们在法庭文件中撒谎,并说房子被市政府认定不适合居住。但当他们试图继续展示所谓证据时,法官立即打断,表示已在开庭前提交,不必再重复。随后法官询问我们律师租客拖欠的租金金额,宣布休庭,审理结果将随后送达。
仅仅几个小时后,我们就收到律师事务所的邮件:法官判我们胜诉,租客需要赔偿七千美元损失。同日下午,律师将驱逐令(writ of possession)送到县警局,等待安排锁门(lockout)时间。
十几天后,律师又来电通知:租客向法院紧急申请了 ex parte,希望取消驱逐令。第二天就要开庭,我们又支付了 1000 美元让律师出庭。结果当然是租客的申请被法庭驳回。但没想到的是,租客随后又提交了一次 ex parte。我们又花了 600 美元,律师在听证前一天提交了反对动议,第二天到庭并在开庭前成功让法官取消了听证。
终于,在等待了五十多天后,县警上门执行 lockout,房子最终顺利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