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数据看城下之盟: 如此温情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歌珊人 (2025-06-09 16:39:24) 评论 (0)

大数据,作为一种具有统计学特点的计算方法,让一些问题比较容易看清楚,一些结论的得出也就比较令人信服,所以近些年大数据得到包括政府、公司,尤其是腾讯、抖音的青睐。不过,历史和现实不都是大数据,有些时候甚至只有“小数据”。如何从一个小数据去回看并解读历史,是考验一个学者的时刻了。



在正式开讲前,我要再次重申,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名叫《南京条约》的条约,尽管中国人已经习惯、甚至约定俗成地这么称呼,但是作为学者,我有责任和义务对这一专有历史名词进行澄清和更正,中文比较准确的叫法是《江宁条约》或《万国合约》。

这一话题,我今天计划从三个小题目着手。

一、何谓城下之盟与不平等条约

先来明确一下概念。

城下之盟:战败国在敌人兵临城下(或大军压境)的严重威胁下被迫订立的屈辱性条约。简单说就是欺负人的条约。我知道,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传统中国特色的专有名词,众所周知,所以我就不多说,也不举出历史上春秋战国和赵宋王朝那些实例了。

不平等条约:是指有损国家主权的、在缔约国间权利、义务分配不公的国际条约、协定。这个概念,我知道现今的中国人可能比知道城下之盟这一专有名词还更加耳熟能详。

关于不平等条约这一专有名词,我需要多说几句。

第一,据唐启华的《北洋修约史》一书,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897年的《实务报》,里面记录时任日本外务大臣的大隈重信在日本众议院演说时提到“我国与欧美诸邦定盟,误作不平等条约,迩来实四十余年”。这个翻译之外,1906年1月25日的《新民丛报》刊载一篇文章写道:“一言以蔽之,领事裁判权者,实不平等条约之结果也”。8月20日一篇文章写道:“我国与诸国所结条约,皆不平等条约也,与日本改正条约前之情形正同”。这之后,孙文等革命党开始使用这个词。不过并不多见。因为直到1917年,也就《东方杂志》《每周评论》等出现过两三篇使用这个词汇的文章。

第二,作为官方层面,不平等条约出现在1919年巴黎和会期间,当时所谓张謇、熊希龄、林长民、王宠惠等人组建的“国民外交协会”,宗旨之一就是废除“不平等条约”。1922年华盛顿会议期间,外交部训令巴黎代表团时多出使用“修正不平等条约”语句。

第三,作为革命的意识形态话语,1923年元旦的《中国国民党宣言》第一条中有:前清专制,持其“宁赠朋友,不与家奴”之政策,屡牺牲我民族之权利,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1924年国民党一大上,对外政策包括:(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二)凡自愿放弃一切特权之国家,及愿废止破坏中国主权之条约者,中国皆将认为最惠国。(三)中国与列强所订其他条约有损中国之利益者,须重新审定,务以不害双方主权为原则。甚至在《总理遗嘱》中还有这样的句子:“在最短时间内废除不平等条约”。

中共方面,1922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使用了“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直到1923年4月25日,陈独秀在《资产阶级的革命与革命的资产阶级》一文中写道:“在半殖民地的中国,资产阶级深受外资竞争和协定关税及种种不平等的条约之痛苦。”

但是,在众多人使用“不平等条约”这个专有名词时,似乎说话人并没有在意过这个概念本身是否成立的问题?或者说不平等条约是否就是城下之盟的必然产物。

因为首先,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是没有明确定论的。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上,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在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或胁迫签订的契约文书。但武力或胁迫是在签订契约前,或者说是契约签订的前提,与谈判签约的现场有关系,但不能说是等同的关系。也就是说,谈判本身就意味着是非武力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而非用枪逼着的结果。

其次,在外交史与国际法层面上,很难成立。耶鲁大学毕业的王宠惠博士当年就说过,不平等条约非国际法专有名词。王铁崖认为:所谓不平等条约的概念属于政治的性质,而不属于法律的性质,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定义。年轻学者侯中军提出:判断一个条约是否平等,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条约缔结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条约的内容是否对等、是否损害主权。

关于概念本身,这里我并不想做过多解释,因为可能会伤害国人的拳拳爱国情怀,所以引用唐启华教授的观点,他说:“因为‘不平等条约’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意味着对条约的合法性及效力的怀疑与挑战,进而主张要‘废除’之。但是太过强调‘不平等条约’在道德上之瑕疵,及中国‘废约’在道德上之优越性,会有自相矛盾之处。”大清在朝鲜的租界、领事裁判权、马关条约前清日互相享有领事裁判权、大清与墨西哥和秘鲁互相最惠国待遇。

顺便说,孙文、蒋介石等革命党提出的废约、革命外交,也很值得商榷,或者说本身就是一种洗脑的意识形态话语。倒是北京政府当时比较客观,他们使用了“修约”字样。

二、《江宁条约》全文及其中的平等条款

为了更明确地读懂条约,防止断章取义,我选择以全文再现的方式来呈现当年的这一份文献。

1、英文题目:Treaty of Peace, Friendship, and Commerce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the Emperor of China.

2、被删掉的英文:a Treaty between Us and Our Good Brother The Emperor of China, was concluded and signed, i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3、中文序言:兹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

4、内容:

(1)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2)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3)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4)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员偿补原价。

(5)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员,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6)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员,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7)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员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员;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共银六百万员;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共银五百万员;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共银四百万员;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员。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员。

  (8)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9)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候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誉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10)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11)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12)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员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13)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以上就是《江宁条约》的全部内容。

三、2100万赔款是否公正的问题

条约中的赔款问题,牵动着中国人的心绪,因为很多人认为赔款是不公正的。要很好地解读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至少到一战时期,国际社会的规则是:战败国要赔款、割地,尤其是作为导致战争的责任方,赔款就更应该了。不管你有什么正义的意见,这是一个国际惯例。比如巴黎和会上,法国除了要一大笔赔款外,还希望将边界扩展到莱茵河畔,意大利的目标是亚得里亚海。

其次,要看签约现场是否有武力威胁。签不签约的问题上,英方有继续攻打江宁的威胁。但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基本是在友好,而且亲密的状态中进行的。证据是英军军官利洛的《缔约日记》载:英方回访时,钦差耆英一顿盛情请客吃饭后,还拿糖餞梅子让亨利爵士张嘴,给扔进去。伊里布生病,药方被张喜弄丢,结果一把药他一次性地都吃进去了,结果造成身体强烈反应,英国的医生帮忙处理。也就是说,签约现场,完全不存在威胁、不公正的现象。

然后来看2100万这个小数据本身的问题。

1、赔款的详情:

赔款数额是在1842年8月6日璞鼎查致两江总督牛鉴的照会中,该照会云:“关交还银两一端:陆百万元为鸦片价值;……三百万元为行欠;……一千二百万元为陆水军费”。

(1)行商欠款300万。这个欠债还钱,谈不上不平等,但是行商的欠款由政府代还,可以商讨,因为对于大清君臣来说,行商是商人,不是政府官员,所以商人欠款当然商人还。不过,对于英国政府和商人来说,行商不是纯粹的商人,因为他们代行了一部分政府职能,比如垄断对外贸易、外商和大清政府之间的政务代理。第二阶段,也就是江宁谈判时,巴麦尊训令璞鼎查:“完全偿付破产行商的债务,因为必须使中国政府对那些破产行商承担责任;而且付给英国为了索取赔偿而两次派遣远征部队前往中国所支出的费用”。英方也承认:“商欠本应向洋行清理,因洋行延宕不还,积欠甚巨,只求行文广东查明,勒限追缴,倘不能追出,仍须官为保交”。最后这笔钱,耆英等利用行商捐款、商会支出一部分解决掉。

(2)军费1200万。这笔钱多不多呢?

先看英军的支出情况:军舰25艘,轮船14艘,医院船、测量船其他船检9艘,步兵1万。这些兵船从1840年6月到1842年8月。费用多少,不好具体估算,但可以说钱一定不会少。

那到底花了多少钱呢?1843年5月16日,为答复议会质询,英国财政部提交鸦片战争英国军费开支清单一份。列支付款单位有四个。(一)东印度公司开销为2,879,373英镑。根据东印度公司以前提交的报告来综合考证,这笔款子似有浮报迹象。

对印度政府、东印度公司的垫支,英国政府采用分批归还的方式逐步偿还,归还的过程在战时就已开始,1840年归还150,000镑;1841年归还400,000镑;1842年归还23,442镑。再之后的,主要是用南京条约赔款支付。(二)香港方面的开销,主要用于修筑工事等项费用为3,000镑。(三)新南威尔士方面的开销,主要是提供军需品,为16,000镑。(四)英国政府直接支出的款项,主要有海军部的1,286,040镑和军械部的31,000镑。上列各项总计4,215,413镑。中方战费赔款1200万元,英国政府以元/4先令4便士兑换率兑换,则为3,307,144镑,收支相抵,缺口908,269镑。

这笔钱到底是不是虚报了呢?《澳门月报》1842年10月载:耆英、伊里布、牛鉴在1842年8月13日给道光的奏折中写道:用这个代价解决封锁很划算。但核对奏折,没找到。

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在1841年11月4日的函电中指出:军费赔偿数目一定要大大的超过(100万英镑),但增加大清国政府的困难也不相宜,全权公使“不应为求这笔款数能达到所需经费的全部预计额而使谈判破裂,或使战争无限期延长”。

北京大学的郭卫东教授认为,赔款表面上看给少了,但实际英军从厦门等地缴获了大量战利品,核算价格远超大清国赔付的。这一点也许郭教授有道理。不过,我这里需要补充一点英国士兵死亡在这一次远征中损失惨重。比如1840年7月13日到12月31日,4000人的队伍中,兵员住院5329次,死亡448人。死亡人中三分之二死于腹泻、下痢。1841年9月,英国运输舰在台湾遇险,240印度人中150人被台湾当局斩首;1842年3月,有一艘商船遇险,57人中44人被斩首。如果追缴这些士兵的生命赔偿问题,恐怕问题还得再深入研究一下才好得出结论。

2、鸦片款该不该赔?

(1)英国态度

这个问题,英国民间不乏赞同者,但反对者也同样存在,比如伦敦内殿法学会会员窝闰S.Warren这时写了一本流传很广的小册子《鸦片问题》。

英国政府层面:从1839年9月到1840年4月间,英国内阁对鸦片赔付问题有过多次讨论。1839年9月23日,巴麦尊给首相迈尔本Lord Melbourne写了一封私函,提出“政府对义律用政府名义承担下来的两万箱鸦片的责任是承认呢?还是否认?要是否认这份责任,政府就让受害人听天由命吗?要是承认这份责任,政府是简单地向国会提议付出那笔钱呢?还是把义律以政府名义承担下来的义务当作强迫中国政府赔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义务,而以林钦差办事的暴虐性做为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的根据?”巴麦尊在一系列设问后得出的结论是:“财产是如此其用暴力夺取的”,英国政府有责任提出赔偿要求,“同时,为了将来把不列颠人民和中国人的关系放在安全的基础之上,政府是否更进一步提出缔结一个条约的要求”。

1839年10月1日,内阁就中国局势进行讨论,阁员拉保契尔Labourchere认为东印度公司应该付这笔钱;迈尔本首相则坚持英国政府不能付这笔钱;殖民大臣霍布浩斯Hobhouse含蓄地提出由鸦片商自作自受;陆军部长麦考莱Macaular和巴麦尊力主“攫夺中国人的财产”来给付。

在1840年3月时,推出了一个计划:建议国会允许财政部以义律的收据为担保,在英国发行一年期公债,数额相当于烟价总额的半数,约120万金镑。这项计划得到巴麦尊和内政大臣罗素E.J.Russell的热烈响应,但后来被搁浅。

(2)看交涉过程——程序上是否平等

只举例第一阶段:琦善VS义律

琦善:1840年8月30日,琦善和英方代表举行会谈并互换照会,这是战时双方代表的首轮正式接触。琦善照会提出:“至如烟价一节,当日呈交之烟,原系违禁之件,早经烧毁。”

义律:声称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对英国臣民有“凌辱抑勒各情”,英国商民是在林则徐的逼迫下才交出鸦片的。 义律所言与后来的外相巴麦尊训令璞鼎查一致:“首先应当坚持的要点是:彻底赔偿1839年从英国臣民手中勒索的那些鸦片,它们曾被充作商务监督以及同他一起在广州被囚的英国臣民的赎金。”

琦善:争辩即或林则徐有失当之处,但处置林则徐与赔偿烟价是两回事。再有,英国派大批军队占领中国浙江定海,伤害大清国官兵百姓,中方是否也应要求英国从九泉之下召回他们,赔偿他们的生命。

义律:林则徐是大清国官员,政府应当为林则徐的举措负责并付出代价。赔款是“为恢复和平状态最绝对必不可少的”,而且,在清政府“明白宣布将偿还鸦片烟价时”,英军可以撤回到广州等地。

1839年9月13日,琦善:“烟土本系违禁之物,业经烧毁,断无赔偿之理”,之后琦善又说:只要英军南还广州,“虽明知烟价所值无多,要必能使贵统帅有以登复贵国王”。道光对此朱批“所晓谕者,委曲详尽,又合体统,朕心嘉悦之至”。

义律备忘录:“赔偿鸦片烟价的明确要求虽已遭到朝廷同样明确的拒绝,然而他们使用的措词很笼统,促使我们推测,那个让步的形式也许比它的实质更加是个难点。实际上,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琦善在他上次的照会中,不止一处相当清楚地暗示关于在这个已被拒绝的鸦片问题上满足我们的意图和方式”。

1840年12月11日,琦善照会:烟土系中国查禁品,故而不能以“烟价”名目向英赔款。但考虑到中英通商二百余年,“拟设法酌酬洋银五百万元”。该银并不是由中国皇帝“准给”,只是由琦善“筹办”;赔付期限也要“以十余年为期”。12月12日,义律复照:强烈不满,索价700万,并要求立即付给200万,余额也要在五年内缴出。否则,表明大清政府“和平意愿”已受“强烈影响”。

1840年12月15日,琦善:将款额增到600万,其中100万在英军回国时当即支付,其余在七年内分期摊付。并说:“增而又增,迫而又迫。其数万不能丝毫再加,其期万不能一日再减”。

3、赔的多不多?

600万的数据怎么来的呢?巴麦尊计算:19760箱X300元=5928000元;523箱X500元= 261790 。5928000+261790=6189616

1839年3月28日上报:20283箱,后来在澳门抄获8箱,一共20291箱:实际趸船上发现的只有19760箱,因为有两家公司重复申报,一家重复了406箱,一家117箱,两家多重复报523箱。减少已经不可能。只好从即将进口的鸦片中购买补足。据《中国通讯补编》记载:以每箱500元的价格购买,总数用伦敦国库支票支付,一共63266磅。(汇率4先令10便士)英国下议院专门委员会审议过这个钱数。

那鸦片钱到底应该是多少呢?

《澳门月报》1839年10月、1840年10月号和《广州番鬼录》载:邓廷桢缴烟时,每箱从500涨到3000元。10月份,沿海一带每箱1000-1600元。年底将至700-1200元。品牌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时间不一样,价钱也不一样。

怎么权衡才公平呢?

1841年12月22日,外交大臣阿伯丁致函璞鼎查,要求“审慎地调查1839年三、四月间被没收的鸦片当没收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同时通知璞鼎查,“如能呈送1839年1月和2月以及5月和6月的价格报告,那将更能符合女王陛下财政部的目的。”报价每箱最低500元,意味着鸦片原价不低于1100万元。

英国政府最后赔付给商人的价钱按照:“麻尔洼鸦片”每箱作价295元;“八达拿鸦片”每箱作价303元;“默拿鸦片”Benares每箱作价274元。

这里必须要知道,还有一些未计算的内容存在:比如水手的国籍,主要是英国,但也有美国的,结果都被说成是英国人。林维喜赔偿,200元悬赏要犯,100元悬赏从犯,1500元给死者家属,加400防止被人勒索,垫付100元给受害的乡民。——被清国官员说成买口钱。《澳门月报》1839年9月号:西班牙帆船比尔拜诺号,被捕获和焚毁。大清人说该船是英国的福及尼埃号,卖鸦片,后来又说悬挂西班牙旗,但是英国船。该船赔偿25000元,最后于1841年6月与广州赎城费同时付清。

“穿鼻草约”:赔偿英国政府600万元,其中100万立刻支付,余数按年平均支付,至1846年付清。巴麦尊对此不满,禀告女王说:赔款不及被勒索的鸦片的实价,而且此次远征费用以及倒闭行商所欠英商债款都毫无着落。

1841年5月27日:一星期内交出600万备英方使用(财政大臣,质问外交大臣),27日落日前先交100万;赔偿商馆80000英镑;西班牙帆船25000.

顺便说,除了第一批款600万需要先付之外,余款竟然还可以分三年六次偿付,这用现在的话说就是分期付款。尽管往外拿钱还是让人有些心痛,但是也不得不说,这种人性化的方式也能给人一些心理安慰。

好了,到了该结束的时候了,我不多说更多感想,但我相信各位通过这些小数据的分析和研究,也可以看到很多历史真相,并且对这真相能够产生足够的清醒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