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反对判决结果的人们的反对理由,基本都集中在认为当事男女双方已订婚,女方接受了男方彩礼,处于类似婚姻的状态,所以不应将性关系定为强奸。还有人提出,当事女方处女膜仍完整、男方未插入式与女方发生关系、“只有口供”等。也有人虽然反对强奸行为,但认为应该尊重“传统习惯”和“社会现实”,不宜判处类似案例中男方实刑,如著名媒体人王志安即是这样观点。
但反对判决者几乎都回避了受害女性指控、男方承认、法院认定的基本的具体事实,即案件发生时,男方在女方明确表达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有强烈反抗行为的情况下,通过暴力方式强迫女性,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将女方锁在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事实就可以认定为强奸行为存在、男方犯下强奸罪。
而对于前述反对判决结果的人提出的各种理由,也都可以据理一一反驳:
1.因为性侵害往往发生在隐秘处,没有监控录像等一般案件的“物证”,是普遍的、正常的,但仍然可以通过对受害者和嫌疑人进行询问和对比,及其他相关人及现场勘察佐证,来判断事实,而非无根无据的判处强奸罪。强奸案确有冤案,但更多情况是报案率低、私了率高,疑似强奸案发生后,女方处于更不利的处境,而非男性更易被诬陷。
2.强奸并不是必须通过插入式性交完成,包括强迫女性口交、强迫女方以身体其他部位满足性需求,也是强奸的行为表现。本案判决书没有公开强奸具体细节,也是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司法机关对强奸案的惯常处理方式,以免引发色情性的议论、损害当事人及其家人隐私和身心健康。但具体审理过程及相关卷宗,都会记录相关举证质证信息。质疑者可通过舆论和司法程序了解案件详细信息、表达不同看法,而不应随口造谣、否认和歪曲事实。
3.关于“彩礼”,无论女方是否收受彩礼、是否已与男方订婚,都不能成为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的理由。即便是正式结婚后,按照法律也禁止“婚内强奸”。而订婚更不在正式婚姻期间,双方往往还没有亲密关系,一方更不能强迫另一方与其发生关系。当然,若彩礼收受过高,让男方承受负担,也属不该。若双方有一方悔婚,即便已支付彩礼、已订婚,也应退还彩礼。即便已结婚,若离婚,也应适当退还彩礼及其他赠与。但这与强奸是两件需要分开解决的问题,而非支付彩礼强奸就无罪,收受彩礼也不意味着就要任人摆布。
4.“嫁人从夫”、“三从四德”等传统习惯,以及长期贫穷落后状态下对女权的忽视甚至抑制、对男性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纵容,对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的默许,确实是中国和世界许多国家长期存在的现实。但存在不意味着合理合法,也不意味着不应该随时代变化而废弃、更改。在高度重视人权和女权的21世纪,强奸、家暴、人口贩卖等行为,都不能以“传统习惯”、“社会现实”加以粉饰和脱罪。现实中,恰恰是司法向丑恶习惯妥协太多,许多侵害女性、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当然,对于中国部分地区因为贫穷落后、人们生活困苦、处在社会下层,而造成或催化的各种压迫女性的陋习、犯罪,也确实应该全面深入的探讨,不能简单以“犯罪”、“该死”加以道德批判后只靠重刑、对根源问题“甩手不管”,而要探析复杂原因,并致力于改变贫弱者包括贫弱男性的处境,促进整个社会各阶层趋向权利平等和分配公平,以减少针对女性压迫和犯罪情况发生。在批判贫穷落后地区男性犯罪同时,也不应忽视权贵精英的骄奢淫逸,以及明白后者的巧取豪夺,正是将前者推向粗暴直接型犯罪的部分原因。但这并不是为侵害女性的犯罪者脱罪的理由。对强奸、家暴、人口贩卖等犯罪,无疑是应该明确反对和谴责,并追究责任的。
而之所以许多人无视基本事实,认为案件中男性“冤枉”,还诬陷女方“讹钱”,反映的是中国男权主义的根深蒂固、对女性性自主权的蔑视,以及传统上“出了彩礼/给了钱就能随意对待女性对象”那种传统糟粕在现代社会的残存。无论是中共体制内人士,还是平民大众,都有不少人持类似观点。
而这种男权主义、否认女性尊严和自主、思想落后的情况,在中国政治反对派人士、反共反体制人士中,也广泛的存在。尤其年龄较大的老一代民运人士、自由派、知识分子,普遍对女权主义思想、知识、立场,缺乏了解和认可,甚至嗤之以鼻。他们很多思想仍然停留在人权状况差劣的旧日中国普遍存在的观点,即两性关系中女方应顺从男方,把恋爱和婚姻与性同意划等号。他们也对19世纪至今的女权主义浪潮颇为反感,认为是共产主义和道德堕落的产物。
而这样的思想,与当今女性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浪潮、社会变化,是相悖的。2006年出现、2017年前后达到高峰的“MeToo”运动,女性及其他性别群体打破沉默、拒绝忍受、控诉性侵,即是近年女性主义越发深入人心的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政治反对派人士中,也涌现了不少女性英雄、女权主义者。她们不仅提倡“Me Too”、反对家暴,还打出“反对父权、不做伥鬼”等中传统民运人士看来新颖、难以理解的口号。
从根本上说,由于生理、历史、社会习惯、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相对于男性,女性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受压迫、被欺凌的状态(个体情况有异,但整体是如此)。所以,就需要女权主义及女权运动,伸张妇女权利、追求男女平等。近现代一系列女权和平权运动,大大改善了妇女境遇,但女性处境仍较男性弱势,而且,女权运动必须一直进行,才能维持曾经得到的抗争成果。所以当今中国和世界,女权主义仍然是必要和重要的、不可或缺的。
同时,还有LGBTQ(女同性恋、男同性恋、生理性别男认同为女、生理性别女、认同为男,以及“酷儿(Queer)这一更广泛的代指非异性恋、非男女二元性别者)群体及LGBT权利运动的兴起。事实是,同性恋和跨性别者自古以来在中外都存在。如中国的汉武帝、西方的凯撒,都是同性恋和双性恋者。只是后来宗教及礼教的兴盛与规训,同性恋和跨性别遭到压制。
而生理男性认同性别为女性、生理女性认同性别为男性,以及生理结构及身份认同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男或女二者之一的人类,也早已在医学上得到证实。如同时具有男性性征和女性性征的“间性人(Intersex)”就得到遗传学家的确认,以及联合国官方的认定。
LGBTQ是人自主产生的性倾向、性别认同,而并不是“变态”、“洗脑”。著名作家王小波和社会活动家李银河夫妇,都写过作品对中国同性恋群体加以描绘。而西方及世界其他国家,则有更多对LGBT的描摹、各种平权运动。
LGBTQ群体希望能够和顺性别异性恋者一样享有婚姻、养育子女、在学业和工作中不被歧视、安全生活不受骚扰等基本权利。但现实中,他们长期遭到不公平的对待,不能和顺性别异性恋一样享有以上这些权利。而LGBTQ平权运动、各种相关宣传,正是为了获得与社会主流群体成员相同的权利,而非为了“特权”。
无论是女性还是LGBTQ群体,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其他国家地区,都是弱势群体。在中国,中共整体是在压制女权和LGBTQ权利运动。虽然中共在毛时代名义上提出“解放妇女”,但实则只是让女性承担与男性相同的沉重义务。改革开放后,中共虽也有一些促进妇女权利的政策,但实则更倾向让女性承担家庭和工作的双重义务,而非独立自主的人。
而对于LGBTQ,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像西方及中东等宗教色彩浓厚国家那样的反同性恋传统,但中共政权仍然处于取悦多数和主流群体、道德保守主义、维稳需要,对性少数群体采取压制态度,同性恋虽未受宗教意识形态型的大规模迫害,但一直也没有充分正当的权利,更不能合法结婚和享有相关婚姻权利。不过,长期以来尤其胡锦涛时期,中国民间的LGBTQ活动和非正式社团得到一定的容忍。
习近平执政以来,中共为政权稳定、发展经济、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一步压制女性和LGBTQ权利运动。如2015年抓捕抗议的“女权五姐妹”、迫使中国LGBTQ群体最大活动“上海骄傲节”停办,都反映了中共对女性和LGBTQ群体活动的打压。而中共颁布的《民法典》关于设置“离婚冷静期”等,更加剥夺女性婚姻自主权。还有许多因个人及家庭成员权利受害而上访的女性访民、女性“法轮功”信仰者等女性群体及成员,长年以来都遭到更残酷迫害。在中共统治下,女性和LGBTQ群体等弱势群体,遭受了超过中国人平均程度的压迫和针对性的打压。
遭受压迫的女性和LGBTQ群体,也做出了勇敢的反抗。例如2022年底“白纸运动”中,女性和性少数群体就出现在中国和海外许多城市的抗议中,甚至身先士卒,为反抗中共“清零”政策、促成解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也遭到报复和迫害。还有许多女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也都参与了反抗政府的各种维权活动中。
可以说,女性和LGBTQ群体既是中共专制统治中遭受压迫较严重的受害者,又是反抗中共政权较为激烈的群体,更多沉默的女性和性少数群体也是可能促成中国变革的、巨大的潜在参与者、革命预备力量,是中国民主人士、政治反对派应当积极争取的对象。
但可惜的是,许多中国政治反对派人士对女权和LGBTQ权利群体态度冷淡。尤其老一代自由派人士,以及新一代反对派中较保守者,却对女性伸张女权主义、LGBTQ权利运动,是不解、反对、脱节的。
这些人大多数是男性,也有少数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他们认为这偏离了民运追求自由民主、反对中共的主旋律,甚至认为这些年轻女性为主的女权分子是在“捣乱”。对于LGBTQ,他们认为是“变态”、“标新立异”,还攻击美国、欧洲、台湾等地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允许更改性别、在学校推行性别平等教育是“洗脑”、“教小孩变性”,颇为厌恶和痛恨。
虽然近年随着新一代民运、反共人士的出现,如“白纸运动”一代,中国政治反对派中支持女权和LGBTQ的人士增多。但在“老人”仍占压倒性优势的政治反对派群体中,对女权和LGBTQ依然以厌恶、排斥为主,即便不明确反对者,也对女性LGBTQ及相关权利运动态度冷淡、远离、不予置评。而且年轻人中也有不少对女权和LGBTQ较反对的人。
而近日“大同订婚强奸案”中部分反共人士批评法院判决、认为男方“冤枉”、女方“诬告”的态度,也再次证明中国政治反对派中男权主义及反女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当然,中国体制内人士、国内各阶层的男性,其中参与事件讨论者也多数对判决持反对意见,不少人措辞严厉的批评判决。而无论何种身份和阶层,他们对判决强奸罪成立的批判,都无视强奸确实发生的基本事实,无视女性的性自主权。许多中国年轻男性(包括很多青年学生)声称“拳塔一体”,还认为中共偏袒女性,也即其自身在性别问题立场比中共还要保守、歧视女性。
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中国政治反对派、自由派、反共人士,更应该明确的、坚定的站在事实与正义一边,支持女性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反对派之所以反共,就是为了反抗压迫、结束不公不义、让每个中国人都有尊严的生活、权利都得到保障。而对于事实明确的强奸案,当然应支持惩罚强奸犯、维护女性尊严和权利。
当然并不只是这一个案件,对于中国女性普遍遭遇家庭暴力、性骚扰和性侵害、在学业和工作中遭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以及中共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等制度性压迫、剥夺女性各项自由,中国政治反对派都应予以反对,并支持女性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免受暴力伤害和威胁、性自主等基本权利。中国及世界近现代史上,妇女解放运动往往和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抗争相伴。今日世界各国民主力量,也基本都支持女权主义。反对中共独裁统治的中国反对派人士,无论出于道义还是利益,都应当支持女权。
当然,对于男性合理的利益和关切,也需要加以兼顾。中国中下层男性同样是被压迫者,往往工作辛苦劳累,还要担负养家糊口、撑起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的责任,压力巨大、痛苦不堪。而各种资源尤其性资源的短缺和不均,也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犯罪。对于这些,各界当然也应关注和解决。但不应以损害女性利益为方式,而要促进阶级平等、职业平等,以及提高社会保障、让中下层民众包括男性有更多获得和安全感。而涉及男女关系、性别问题,也应客观评判,既不男权也不极端女权,最大程度照顾双方各自的合理诉求。
而对于LGBTQ群体,中国政治反对派也应该以包容、友善、支持的态度对待,而不应加以歧视和排斥。LGBTQ的性取向与性别认同是自然产生、自主决定的,符合科学、符合人道,不应加以污名化。LGBTQ作为少数和边缘群体,也更渴望自由民主人权。中共政权为维持社会单一化、统治需要,而打压LGBTQ,那么政治反对派更应对LGBTQ施以援手,既是维护LGBTQ的权利,也有利于反抗中共专制独裁、推动自由民主,还符合世界潮流、吸引各国更多人支持中国民主化。即便面对一些民意阻力,也应坚持正义,并引导更多中国民众从反对LGBTQ转向支持。
总之,无论出于对女性及LGBTQ群体本身权利的认可和捍卫,还是反抗中共、推动自由民主、让中国变成真正保障人权的国家、建立多元包容社会的需要,中国政治反对派人士都应明确而坚定的支持女权和LGBTQ权利,并在争议事件中勇敢发声、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坚持正义。而如果坚持陈旧落后观点、面对保守民粹和谎言浪潮而随波逐流、因为自身性别而自利,则损害反对派的正义性、违背基本的诚信与公平原则。
(当然,不仅中国政治反对派,无论什么立场的中国人、外国人,都应对女性及LGBTQ群体保持同情和善意,支持其捍卫符合情理和法理权利的行为,并谴责侵害女性及LGBTQ 群体尊严、权利、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