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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君: 高莺莺案点燃了中国人的怒火 (ZT)
陶君: 高莺莺案点燃了中国人的怒火 (ZT)
2009-08-30 01:26:18
热爱中国,盼望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有自由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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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晴天白日,但我们却拿着火把寻找阳光"
来源:
3728a
于
09-08-29 22:55:20
回答:
高莺莺案律师:邓玉娇案当局离不了“三招” (ZT)
由
反忽悠
于
2009-08-29 18:57:46
陶君: 高莺莺案点燃了中国人的怒火
--------------------------------------------------------------------------------
作者: 陶君
我看完凤凰卫视的采访报道的高莺莺案子之后,已经泪流满面,内心充满无比的愤慨。尽管是四年多前的案子,被压了这么长时间,但还是逃不过民众正义的眼睛,高莺莺只有十八岁,死的不明不白,整个案件的过程,疑点太多,而官方千方百计的掩盖和撒谎,引起极大的民愤,反响超过了历年的冤案。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隐瞒,当局的行为超出了民众忍耐的极限,政府采用的手法,是掩盖、不作为、暴力、撒谎、绑架等一系列卑鄙手段。罕见地引起全体国人的愤怒,从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到网络媒体全面质疑这起案件,尤其是覆盖面最广的网络,网民们自发组织各种论坛、聊天群、签名等各种形式的抗议活动,甚至有网民开始煽动建立武装,介绍制作爆炸装置,来发泄心中地怒火。
一、首先看政府和当权者的丑陋表演,他们采取各种方式,掩盖一个每个人都能猜到的真相。这个真相无非是高莺莺非常规死亡,可能涉及犯罪。当地的政府的动机很明确就是掩盖和封杀这起案件。理由如下十二个方面:
(一) 警110电话失效。
(二) 察隔了一夜才过来后勘查现场(9楼和死亡现场没有被保护),失去第一时间查找证据,这是很不正常的,除非有人为认为干预。
(三) 法医只用十分钟做出自杀的结论,连下身都没有检查就武断的说明死者很清白。
(四) 市委和政府为一个宾馆服务员的死亡专门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一个工作组,可见这个案子涉及高层要员。
(五) 为了毁灭证据,动用80名武警和警察抢夺尸体,这是很不正常的。
(六) 无故赔偿受害人四万多元,这是很少有的举动,说明政府在划钱消灾。但高家并不是见钱眼开,那么容易被收买的。
(七) 死者身体在身前明显受到侵害,如抓痕和衣扣出错,腰带不见了,这无法说明是摔的。
(八) 打压受害人,这个案子到了前市委书记的倒台后,在四年之后被报道,可见被压制的有多严重,为什么被压制,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九) 恶人先告状,当局方诬陷高莺莺有神经病。这种手法,当局使用得太多,建议用更有想象力的。同时还说高父坐过牢,想搞臭高家,这跟这个案子有没什么关系呢,当局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赢得胜利,可很遗憾,这更加暴露了当局的动机,就是当局做过不可告人的勾当,否则没必要这样挖空心思整倒高家。
(十) 当局为了获得全部话语权,采用卑鄙手段把高莺莺的父母囚禁起来,这样使高家失去声音,造成当局可以随便造谣、诬陷,甚至制造新的莫须有的罪名,这是非常令人不耻的,一个国家采用这种下三烂的卑劣的手段,对付一个弱者,真是天理难容。
(十一)当局为了报复,对高莺莺的父母开始下手,想彻底消灭高家的反抗,手段就是制造新的案子,来掩盖旧案,转移视线,可人民的眼睛没有瞎。在高莺莺的内裤上做文章,这个手段的破绽太多,内裤上的精斑来自高天虎(高莺莺之父),这是个有预谋的陷害,目的就是把高莺莺父母打进监牢,其实这个精斑是不是高父已不重要,即使是真的,也没有违犯刑律,何况高父已经否认,当局的指证缺乏第三方独立的认定,都是自己单方面的指控。很难自圆其说,造起假来非常容易,如获得高父的头发等就可以检测DNA了,具有排他性。
(十二)证言证词出现多次反复,说明问题很多,取证手段也不合法,没有中立方在场或目击者。
二、侦查和司法程序上错误和非法,造成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错案或冤案。即使是对的也是有问题的。程序是法律是否公正的眼睛和核心,程序有问题,一切就免谈,当局过去一直高高在上,从来都不考虑程序,为所欲为惯了,这样混乱的程序本身就是为了自己的统治利益,在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可以通过混乱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像一个机构的财务系统一样,想捞钱就必须把财务系统搞乱,乱中可以达成自己的获利的目的。法律也一样,公安系统多年来就是这样,不走程序,可以做非法的事情,公安系统的领导当然愿意这样,出发点就是为了以权谋私和徇私枉法。
首先高莺莺的死亡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问题,如奸杀、开赌场或官员集体享乐和淫乱。搞出事以后,这些人极力去掩盖真相,保护自己,集体去封堵。后来这些官员包括市委的高官开始开动国家机器,利用公权来对付高家,输赢立判。如侦查滞后和不作为,不去现场或者破坏现场,破坏通讯系统,串谋(市委工作组)和买通法医,阻止第三方介入(家属要求外地法医鉴定被否决)。利用权势把这个案子压制了四年之久。后来市委书记倒台,这个案子才露出水面,若不倒台,可能这个案子就渐渐淡下去了。四年之后,这个案子被曝光,这些当年的权势人物继续串谋和撒谎,因为仍然有当年的利害人当权,只要他们当权,他们就必然阻止翻案,接着演出一出出闹剧,欺骗全国人民。这是严重低估了全体人民的智慧。
其次,在复查的时候,由公安部出面组织,可调查组的构成严重违法,程序完全错误。结果不论怎么都是错误的。如调查组组长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余新民为原襄樊市公安局局长,调查组副组长公安部专家董煜华为原襄樊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根据国家的明文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民诉法第45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违反回避规定该如何处理? 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专案组组长和副组长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警察条例中关于回避的规定?这是不是知法犯法,专案组的任何结论就应该被判定无效。别的说什么都没用。
再次,这个案件引起很大的舆论,在法理上来讲,本应在第三地进行,继续在本地审查是无法得到公正的结果的,而当局一贯霸道,不会讲道理,采取无赖的手法,保护厉害关系人,也是保护自己,保护政府的无法无天的统治机制。关押高莺莺父母也是为了程序上的优势,剥夺高家的辩护权,就是违反司法的公正。
三、高莺莺案使民众与代表国家的政府完全对立。这个案子的离奇和荒诞直接折射出当局的无耻嘴脸,在民众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到了民众与政府的完全对立。
我们看到全国各地的民众在各种媒体上表达很多质疑,专案组对民众和媒体的疑点没有任何解释,霸道之极,为什么会这样,就是人民无权,这个国家是少数当权者的国家,民众不过是他们手中的奴隶罢了,可以任意宰割。国家已经无法代表人民,人民就可以收回属于自己的权力。愤怒和不满充斥了每个老百姓的心中,人民用不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建立论坛和聊天群,表达对当局的仇恨。甚至出现要求武装反抗、军事政变等,发泄对当局多年的不满。民心已经彻底转变,对政府完全失去信任。这是一个信号,那就是压迫多了,反抗一定会更强烈。
现在是晴天白日,但我们却拿着火把寻找阳光
高莺莺在天堂中一定会控诉人间的黑暗
我们期待着光明的到来
我们期待着邪恶终将被消灭
2006-08-21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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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看政府和当权者的丑陋表演,他们采取各种方式,掩盖一个每个人都能猜到的真相。这个真相无非是高莺莺非常规死亡,可能涉及犯罪。当地的政府的动机很明确就是掩盖和封杀这起案件。理由如下十二个方面:
(一) 警110电话失效。
(二) 察隔了一夜才过来后勘查现场(9楼和死亡现场没有被保护),失去第一时间查找证据,这是很不正常的,除非有人为认为干预。
(三) 法医只用十分钟做出自杀的结论,连下身都没有检查就武断的说明死者很清白。
(四) 市委和政府为一个宾馆服务员的死亡专门在最短的时间内组成一个工作组,可见这个案子涉及高层要员。
(五) 为了毁灭证据,动用80名武警和警察抢夺尸体,这是很不正常的。
(六) 无故赔偿受害人四万多元,这是很少有的举动,说明政府在划钱消灾。但高家并不是见钱眼开,那么容易被收买的。
(七) 死者身体在身前明显受到侵害,如抓痕和衣扣出错,腰带不见了,这无法说明是摔的。
(八) 打压受害人,这个案子到了前市委书记的倒台后,在四年之后被报道,可见被压制的有多严重,为什么被压制,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九) 恶人先告状,当局方诬陷高莺莺有神经病。这种手法,当局使用得太多,建议用更有想象力的。同时还说高父坐过牢,想搞臭高家,这跟这个案子有没什么关系呢,当局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赢得胜利,可很遗憾,这更加暴露了当局的动机,就是当局做过不可告人的勾当,否则没必要这样挖空心思整倒高家。
(十) 当局为了获得全部话语权,采用卑鄙手段把高莺莺的父母囚禁起来,这样使高家失去声音,造成当局可以随便造谣、诬陷,甚至制造新的莫须有的罪名,这是非常令人不耻的,一个国家采用这种下三烂的卑劣的手段,对付一个弱者,真是天理难容。
(十一)当局为了报复,对高莺莺的父母开始下手,想彻底消灭高家的反抗,手段就是制造新的案子,来掩盖旧案,转移视线,可人民的眼睛没有瞎。在高莺莺的内裤上做文章,这个手段的破绽太多,内裤上的精斑来自高天虎(高莺莺之父),这是个有预谋的陷害,目的就是把高莺莺父母打进监牢,其实这个精斑是不是高父已不重要,即使是真的,也没有违犯刑律,何况高父已经否认,当局的指证缺乏第三方独立的认定,都是自己单方面的指控。很难自圆其说,造起假来非常容易,如获得高父的头发等就可以检测DNA了,具有排他性。
(十二)证言证词出现多次反复,说明问题很多,取证手段也不合法,没有中立方在场或目击者。
二、侦查和司法程序上错误和非法,造成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是错案或冤案。即使是对的也是有问题的。程序是法律是否公正的眼睛和核心,程序有问题,一切就免谈,当局过去一直高高在上,从来都不考虑程序,为所欲为惯了,这样混乱的程序本身就是为了自己的统治利益,在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可以通过混乱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就像一个机构的财务系统一样,想捞钱就必须把财务系统搞乱,乱中可以达成自己的获利的目的。法律也一样,公安系统多年来就是这样,不走程序,可以做非法的事情,公安系统的领导当然愿意这样,出发点就是为了以权谋私和徇私枉法。
首先高莺莺的死亡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问题,如奸杀、开赌场或官员集体享乐和淫乱。搞出事以后,这些人极力去掩盖真相,保护自己,集体去封堵。后来这些官员包括市委的高官开始开动国家机器,利用公权来对付高家,输赢立判。如侦查滞后和不作为,不去现场或者破坏现场,破坏通讯系统,串谋(市委工作组)和买通法医,阻止第三方介入(家属要求外地法医鉴定被否决)。利用权势把这个案子压制了四年之久。后来市委书记倒台,这个案子才露出水面,若不倒台,可能这个案子就渐渐淡下去了。四年之后,这个案子被曝光,这些当年的权势人物继续串谋和撒谎,因为仍然有当年的利害人当权,只要他们当权,他们就必然阻止翻案,接着演出一出出闹剧,欺骗全国人民。这是严重低估了全体人民的智慧。
其次,在复查的时候,由公安部出面组织,可调查组的构成严重违法,程序完全错误。结果不论怎么都是错误的。如调查组组长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余新民为原襄樊市公安局局长,调查组副组长公安部专家董煜华为原襄樊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根据国家的明文法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民诉法第45条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违反回避规定该如何处理? 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专案组组长和副组长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警察条例中关于回避的规定?这是不是知法犯法,专案组的任何结论就应该被判定无效。别的说什么都没用。
再次,这个案件引起很大的舆论,在法理上来讲,本应在第三地进行,继续在本地审查是无法得到公正的结果的,而当局一贯霸道,不会讲道理,采取无赖的手法,保护厉害关系人,也是保护自己,保护政府的无法无天的统治机制。关押高莺莺父母也是为了程序上的优势,剥夺高家的辩护权,就是违反司法的公正。
三、高莺莺案使民众与代表国家的政府完全对立。这个案子的离奇和荒诞直接折射出当局的无耻嘴脸,在民众中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可以说到了民众与政府的完全对立。
我们看到全国各地的民众在各种媒体上表达很多质疑,专案组对民众和媒体的疑点没有任何解释,霸道之极,为什么会这样,就是人民无权,这个国家是少数当权者的国家,民众不过是他们手中的奴隶罢了,可以任意宰割。国家已经无法代表人民,人民就可以收回属于自己的权力。愤怒和不满充斥了每个老百姓的心中,人民用不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建立论坛和聊天群,表达对当局的仇恨。甚至出现要求武装反抗、军事政变等,发泄对当局多年的不满。民心已经彻底转变,对政府完全失去信任。这是一个信号,那就是压迫多了,反抗一定会更强烈。
现在是晴天白日,但我们却拿着火把寻找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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