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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设立形式违规; 团队不专业,宗自己不学习; 如果大小姐不挑战没有事情;是家族内部的事情
根据目前公开的法律争议信息,宗庆后生前意图设立的21亿美元离岸信托存在严重的法律形式瑕疵,具体表现为以下核心问题:
一、信托设立形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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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契约缺失?
三名非婚生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主张宗庆后于2003年口头指示在香港汇丰银行设立离岸信托,约定每位受益人分配7亿美元,但始终未能提交由宗庆后签署的书面信托契约或其他法定文件,仅提供内部邮件记录、证人证言及资金流水等间接证据23。
?法律冲突点?:
- 中国《信托法》第8条强制要求信托设立需书面形式(合同、遗嘱等),口头承诺无效313;
- 香港普通法虽可能认可“事实信托”,但需证明资金操作符合信托意图(如分红转入账户),而原告未提供汇丰银行出具的信托契约或受益人清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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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 宗馥莉方质疑原告证据真实性:邮件签名涉嫌篡改,要求笔迹鉴定;证人(前财务总监)因与原告生母杜建英存在商业合作,证词可信度存疑36;
- 原告声称的“信托资金源于娃哈哈分红注入”,但无书面协议证明分红与信托的关联性316。
二、信托法律效力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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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缺口与财产隔离失败?
- 信托账户截至2024年初余额仅18亿美元,未达承诺的21亿美元总额,且2024年5月宗馥莉以“支付越南工厂设备尾款”为由转出110万美元(附合同及发票佐证),暴露信托资产未与企业运营资金有效隔离25;
- 若资金实际用于商业用途,则违背信托资产独立性原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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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架构未完成生效要件?
- 根据信托从业者分析,离岸信托生效需满足资金全额注入、书面文件完备及受托人确认等条件。本案中资金未足额到位、无受托人承诺书及受益人确认函,信托可能处于“未生效”状态516。
三、遗嘱与信托主张直接冲突
宗馥莉持有宗庆后2020年公证遗嘱,明确声明“所有境外资产归宗馥莉单独继承”,与三名子女主张的信托受益权形成根本性对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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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意图设立的21亿美元离岸信托因?缺乏法定书面文件?、?资金未足额注入?及?资产隔离机制失效?,其法律效力面临严峻挑战。香港法院需裁定该信托是否符合普通法“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内地法律框架下口头承诺的信托几乎无法获得支持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