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自住,反被起诉

今年四月初,我去 Lake Simcoe 湖边看房,意外遇到了一个客户的前租客 Cassandra。她三十出头,性格开朗,和男朋友在那套房子里住了几年,相处融洽,在卖房期间也很配合。由于新的买家提出要空房交接,表示是为了自住,所以我的客户依法向 Cassandra 发出了 Form N12 通知。

Cassandra 收到 N12 后,很快联系了她的经纪看房。幸运的是,她就在附近找到了新住处,不久便搬离。此后双方一直没有再联系。

原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这次偶遇,她兴奋地告诉我一个“反转”:那个买家根本没有搬进去,而是简单装修后又重新出租,新租客竟然还是她男友的同事。

得知此事后,Cassandra 马上联系了她的经纪。在经纪的建议下,她向 LTB提交了 Form T5,起诉新业主**“恶意驱逐”(Bad Faith Eviction)**,并成功胜诉。

安省租赁法明确规定:

房东或买家只有在“自己或直系亲属确实要入住”的前提下,才可以发出 N12 通知终止租约。

如果发出 N12 后并未自住,而是将房屋重新出租,属于恶意驱逐行为。

一旦被租客举报并被认定成立,房东将面临高额赔偿。

赔偿标准:

1. 最低赔偿

12个月租金,或

租客实际损失

例如:月租 $3,000,则最低赔偿为 $36,000。

2. 可能还有额外赔偿

如果房东行为恶劣,仲裁庭可能追加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金额由法官裁定。

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因恶意驱逐而被起诉,在发出 N12 通知前务必三思而后行

虚假自住不仅违法,更可能让你承担沉重的经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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