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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美作者被警方执法背后:20年前司法解释亟待与时俱进

文章来源: 鸡蛋bot 于 2025-06-02 23:30:5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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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美作者被警方执法背后:20年前司法解释亟待与时俱进


近日,网传甘肃兰州警方大规模跨省传唤“耽美”小说创作者,引发广泛关注。6月1日,相关微博话题阅读量破亿,亦有律师声明愿为涉案作者提供援助。同时,耽美作者的“罪与非罪”及相关司法标准滞后等问题,在网友们“写小黄文比犯强奸罪还严重”的感叹中,再度备受拷问。

兰州警方此次大规模异地执法,疑似针对“海棠文学城”网站上的耽美小说作者展开。海棠网站成立于十年前,服务器设在台湾,内容以女性向的耽美文学为主。而耽美文学,常指女性作者创作、以女性情感欲望为导向,主要表现男子之间的爱情或情色故事。

近期,陆续有海棠作者公开发帖求助,称其写文获利甚微,却遭兰州警方跨省传唤。更有甚者,亦有免费创作者或年轻女性学生被兰州当局采取强制措施,旋即引发舆论对兰州警方执法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质疑。

6月1日,笔者从数位援助律师处获悉,前来求助的海棠作者均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遭到兰州警方立案侦查。此次,除兰州市公安局外,其下辖多个单位亦参与了该案侦办,已知有城关分局、兰州新区公安局、森林分局、皋兰县局等。目前,向外界求助的涉案作者均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尚未提起公诉。对此,6月2日,笔者多次致电兰州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分局咨询此案详情,未果。

这并非海棠作者第一次遭到“集体清算”。据水瓶、极昼等媒体报道,自2024年6月起,安徽绩溪县司法机关对数十位海棠作者进行刑事追诉,其中不乏知名作者。同年12月,海棠头部作者“云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据绩溪案一位涉案作者透露,当地以提现获利金额对作者进行定罪量刑,“去年没有免费(作者),最低金额都是2w(万),然后几个档。”

与绩溪的办案标准不同,此次卷入兰州案的海棠作者,存在涉案金额偏低,甚至无个人经济获利的情形。

据笔者目前掌握的10名海棠作者涉案情况,多人仅从海棠网站提现数百至数千元不等,有两人为免费写文,但均被兰州当地采取了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

一位免费创作者的援助律师告诉笔者,该作者所涉案件目前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其暂被取保候审,“她是免费发文的,只有一些打赏,没有提现。公安对免费的作者似乎有一种思路是,她们的文虽然不收费,但是给(海棠)网站带来流量,意思是网站整体牟利行为的一部分,所以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另一位律师称,其援助的当事人亦不存在提现获利,“现在是取保候审,联系公安预计6月初移送给检察院。”

没有经济获利,不存在所谓“违法所得”,那免费发文者为何还会遭到刑事追诉呢?据多位兰州案被取保的作者透露,兰州警方对其作品在海棠网站上的“阅读量”进行了调查取证。

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所谓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和违法所得一样,“实际被点击数”亦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指标之一。但据多位涉案作者反映,此次兰州办案机关对涉案作品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实际点击量是否可以按照人次去计算,计算的时候是否应当去除重复点击或者无效点击。”一位援助律师对此提出疑问。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判例显示,在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点击数等指标可协助判断淫秽小说的传播数量。“网络淫秽小说作为一本书籍,其内容具有连贯性,不宜将各个章节作为独立个体,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来考察其传播量和判断社会危害性 ……可采用除以全书章节数的方法得到平均每章节的点击数、即估算连续阅读完所有章节的读者数量,来得到较为合理的该淫秽小说的真实传播量级。”

据笔者了解,若按“实际被点击数”对此次涉案作者定罪,可能埋下量刑畸高的隐患。上述10名涉案作者中,提现获利最高者不过1万余元,但小说章节合计点击量最高者则超过20万。

根据2004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构成淫秽物品牟利罪;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二十五万次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舆论担心,上述海棠作者社会危害性较低、无处罚必要性,若被科以重刑,恐“给社会带来巨大不稳定性”。亦有诸多网友质疑,为什么“写小黄书比强奸判得还重”?

据悉,司法机关在类似刑案中依据的定罪量刑及“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一直饱受争议,其背后是相关司法标准的滞后。数年前,耽美作者“天一”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十年零六个月。彼时,已有多位法学界人士呼吁,应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数额标准进行及时更新。



知名耽美作品《德萨罗人鱼》人物形象

笔者注意到,此次亦有多位法律界人士重提此事。一位刑辩律师在其社媒发帖称:“个人认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是亟待进行修改调整,我国在规制网络色情内容创作与传播,特别是涉及虚构文学时,法律滞后、标准模糊、执法鉴定程序存在缺陷、刑罚严苛且比例失衡等问题。以点击量为例,2004年司法解释制定时,互联网尚未普及,1万点击量是天文数字;而今天,一篇普通微博都可能轻松破万。法律未能随技术爆炸更新,导致标准严重脱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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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美作者被警方执法背后:20年前司法解释亟待与时俱进

鸡蛋bot 2025-06-02 23:30:57
耽美作者被警方执法背后:20年前司法解释亟待与时俱进


近日,网传甘肃兰州警方大规模跨省传唤“耽美”小说创作者,引发广泛关注。6月1日,相关微博话题阅读量破亿,亦有律师声明愿为涉案作者提供援助。同时,耽美作者的“罪与非罪”及相关司法标准滞后等问题,在网友们“写小黄文比犯强奸罪还严重”的感叹中,再度备受拷问。

兰州警方此次大规模异地执法,疑似针对“海棠文学城”网站上的耽美小说作者展开。海棠网站成立于十年前,服务器设在台湾,内容以女性向的耽美文学为主。而耽美文学,常指女性作者创作、以女性情感欲望为导向,主要表现男子之间的爱情或情色故事。

近期,陆续有海棠作者公开发帖求助,称其写文获利甚微,却遭兰州警方跨省传唤。更有甚者,亦有免费创作者或年轻女性学生被兰州当局采取强制措施,旋即引发舆论对兰州警方执法行为正当性、合理性的质疑。

6月1日,笔者从数位援助律师处获悉,前来求助的海棠作者均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遭到兰州警方立案侦查。此次,除兰州市公安局外,其下辖多个单位亦参与了该案侦办,已知有城关分局、兰州新区公安局、森林分局、皋兰县局等。目前,向外界求助的涉案作者均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尚未提起公诉。对此,6月2日,笔者多次致电兰州市公安局及其下属分局咨询此案详情,未果。

这并非海棠作者第一次遭到“集体清算”。据水瓶、极昼等媒体报道,自2024年6月起,安徽绩溪县司法机关对数十位海棠作者进行刑事追诉,其中不乏知名作者。同年12月,海棠头部作者“云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据绩溪案一位涉案作者透露,当地以提现获利金额对作者进行定罪量刑,“去年没有免费(作者),最低金额都是2w(万),然后几个档。”

与绩溪的办案标准不同,此次卷入兰州案的海棠作者,存在涉案金额偏低,甚至无个人经济获利的情形。

据笔者目前掌握的10名海棠作者涉案情况,多人仅从海棠网站提现数百至数千元不等,有两人为免费写文,但均被兰州当地采取了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

一位免费创作者的援助律师告诉笔者,该作者所涉案件目前仍处于公安侦查阶段,其暂被取保候审,“她是免费发文的,只有一些打赏,没有提现。公安对免费的作者似乎有一种思路是,她们的文虽然不收费,但是给(海棠)网站带来流量,意思是网站整体牟利行为的一部分,所以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另一位律师称,其援助的当事人亦不存在提现获利,“现在是取保候审,联系公安预计6月初移送给检察院。”

没有经济获利,不存在所谓“违法所得”,那免费发文者为何还会遭到刑事追诉呢?据多位兰州案被取保的作者透露,兰州警方对其作品在海棠网站上的“阅读量”进行了调查取证。

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所谓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和违法所得一样,“实际被点击数”亦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指标之一。但据多位涉案作者反映,此次兰州办案机关对涉案作品实际被点击数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实际点击量是否可以按照人次去计算,计算的时候是否应当去除重复点击或者无效点击。”一位援助律师对此提出疑问。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相关判例显示,在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司法机关认为,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点击数等指标可协助判断淫秽小说的传播数量。“网络淫秽小说作为一本书籍,其内容具有连贯性,不宜将各个章节作为独立个体,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来考察其传播量和判断社会危害性 ……可采用除以全书章节数的方法得到平均每章节的点击数、即估算连续阅读完所有章节的读者数量,来得到较为合理的该淫秽小说的真实传播量级。”

据笔者了解,若按“实际被点击数”对此次涉案作者定罪,可能埋下量刑畸高的隐患。上述10名涉案作者中,提现获利最高者不过1万余元,但小说章节合计点击量最高者则超过20万。

根据2004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构成淫秽物品牟利罪;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二十五万次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舆论担心,上述海棠作者社会危害性较低、无处罚必要性,若被科以重刑,恐“给社会带来巨大不稳定性”。亦有诸多网友质疑,为什么“写小黄书比强奸判得还重”?

据悉,司法机关在类似刑案中依据的定罪量刑及“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一直饱受争议,其背后是相关司法标准的滞后。数年前,耽美作者“天一”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十年零六个月。彼时,已有多位法学界人士呼吁,应对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数额标准进行及时更新。



知名耽美作品《德萨罗人鱼》人物形象

笔者注意到,此次亦有多位法律界人士重提此事。一位刑辩律师在其社媒发帖称:“个人认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是亟待进行修改调整,我国在规制网络色情内容创作与传播,特别是涉及虚构文学时,法律滞后、标准模糊、执法鉴定程序存在缺陷、刑罚严苛且比例失衡等问题。以点击量为例,2004年司法解释制定时,互联网尚未普及,1万点击量是天文数字;而今天,一篇普通微博都可能轻松破万。法律未能随技术爆炸更新,导致标准严重脱离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