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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校外培训《条例》出炉,教研人员首次纳入“禁止名单”

文章来源: 中国网 于 2024-02-08 09:48:2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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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已经进入第三年。经历了前期的“攻坚克难”阶段,“双减”的下一程正在向“久久为功”迈进,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常态化、系统性。今天,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内容共涵盖二十条,从校外培训监管工作中关于人员、材料、时间、收费、竞赛等方面全面规范,为校外培训日常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为此,中国网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法律界专家,对其中的部分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图片来源:教育部官网

要点1:明确定义“校外培训”

《条例》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条例》的出台,将推动《“双减”意见》各项举措形成长效机制,让校外培训管理更加法治化制度化,促进其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从法治角度依法解决退费、跑路及安全等难题,并维护合规机构权益,防止违规机构“劣币驱逐良币”。

什么才算校外培训?亲属、朋友之间的无偿性辅导是否也可视为校外培训?在此次新出台的《条例》中,就对校外培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条例》还就培训机构的名称给出了明确的规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应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含有歧义性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故《条例》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要点2:教研人员首次纳入“禁止名单”

在《条例》中,首次提出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此项规定将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考试招生工作。

要点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公布成绩和排名

《条例》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此前,部分等级考试和竞赛层层转包,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报名、组织考试、评奖评审,甚至将考点直接设在培训机构。如此则极易引发等级考试和竞赛主办方与培训机构的利益勾连,不仅对学生和家长造成不公平的影响,也不利于培训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也有相关要求。

为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不良倾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等皆明确规定,学校及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同理,校外培训机构也承担着素质教育的任务,也应参照执行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的要求。

此外,《条例》同时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多举措满足学生合理的多样化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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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校外培训《条例》出炉,教研人员首次纳入“禁止名单”

中国网 2024-02-08 09:48:23

“双减”已经进入第三年。经历了前期的“攻坚克难”阶段,“双减”的下一程正在向“久久为功”迈进,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常态化、系统性。今天,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内容共涵盖二十条,从校外培训监管工作中关于人员、材料、时间、收费、竞赛等方面全面规范,为校外培训日常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为此,中国网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法律界专家,对其中的部分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图片来源:教育部官网

要点1:明确定义“校外培训”

《条例》精神主旨与《“双减”意见》一脉相承。《条例》的出台,将推动《“双减”意见》各项举措形成长效机制,让校外培训管理更加法治化制度化,促进其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从法治角度依法解决退费、跑路及安全等难题,并维护合规机构权益,防止违规机构“劣币驱逐良币”。

什么才算校外培训?亲属、朋友之间的无偿性辅导是否也可视为校外培训?在此次新出台的《条例》中,就对校外培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同时,《条例》还就培训机构的名称给出了明确的规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应体现培训服务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含有歧义性或误导性词语,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使用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相混淆的名称,故《条例》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要点2:教研人员首次纳入“禁止名单”

在《条例》中,首次提出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此项规定将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考试招生工作。

要点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公布成绩和排名

《条例》提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此前,部分等级考试和竞赛层层转包,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报名、组织考试、评奖评审,甚至将考点直接设在培训机构。如此则极易引发等级考试和竞赛主办方与培训机构的利益勾连,不仅对学生和家长造成不公平的影响,也不利于培训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严禁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也有相关要求。

为落实素质教育要求,扭转唯分数、唯升学的不良倾向,《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等皆明确规定,学校及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同理,校外培训机构也承担着素质教育的任务,也应参照执行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排名的要求。

此外,《条例》同时提出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多举措满足学生合理的多样化教育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