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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校友未兑现1100万捐赠被母校起诉” 悔捐有法定条件

文章来源: 极目新闻 于 2023-03-10 12:31:2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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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2019年4月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律师表示,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受捐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拒不交付的,受捐赠方可依法提起诉讼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捐赠人若是“悔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为获名誉诺而不捐,或涉嫌“诈捐”。

校友未兑现1100万捐赠被母校起诉

吴幽被母校告上法庭,缘起中国矿业大学“史上最高捐赠”。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捐赠仪式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当时这是该校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在签约仪式上,校方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和“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当时,此事引起较高关注。媒体此前报道称,凭借千万级捐赠,吴幽曾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列90位,是其中唯一一名90后。

据财新网报道,2022年7月22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相关赠与合同纠纷,在江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00元。2月21日,吴幽“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3月9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一名工作人员称,不便回应此事。知情人表示,近日注意到了有人发这个事的消息,校方之前跟捐赠人协商过履行捐赠诺言的事。目前,捐赠人未就此事做出最新回应。

“悔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校友捐赠可以“悔捐”吗?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利此前对媒体表示,“悔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王胜利指出,“但如果没有法定的不履行捐赠条件,是必须要捐的,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诚信原则和守合同重信誉的一种体现。”

为获名誉“诺而不捐”或涉嫌“诈捐”

有网友质疑,吴幽的行为涉嫌“诈捐”。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上述捐赠人因千万级捐赠,获得了一定的名誉。如果查实捐赠人为获取名誉,在公共场合进行承诺捐赠,但不履行捐赠义务,或涉嫌“诈捐”。若涉嫌“诈捐”,捐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存在假借捐赠骗取他人财产的情况,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信息发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人“诺而不捐”,可否以捐赠行为申请抵税?付建解释,正常情况下,捐赠人在捐赠后取得捐赠票据,才是税务部门确定扣税的依据,并且受捐赠机构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上述案例中,因其未履行捐赠承诺,无法申请税务扣抵。

校友高额捐赠应注意的要点

越来越多高校千万元、数亿元“天价”捐赠消息吸引眼球之际,高校捐赠落实挑战也逐渐浮现。财新网报道称,除捐赠方“诺而不捐”外,也有受捐赠方未按约履行义务而获一纸诉状。

2012年,苏州天丰置业集团将苏州大学告上法庭,称已向苏大捐赠1000万元用于建设金庭西校区,后该项目土地及建设规划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要求苏州大学返还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10万元。法院最终判定,双方所签捐赠协议的性质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捐赠人不得撤销捐赠。

王胜利对媒体表示,对高校校友捐赠,要注意以下常规要点,一是要明确捐赠财产交付的时间,多长时间内要交付,不交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二是要确定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是作为限定性资产还是非限定性资产使用;三是要考虑捐赠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四是在企业捐赠的情况下,要确认需要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手续和决策程序。

孟博表示,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他提醒,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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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校友未兑现1100万捐赠被母校起诉” 悔捐有法定条件

极目新闻 2023-03-10 12:31:23

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2019年4月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律师表示,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受捐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交付义务。拒不交付的,受捐赠方可依法提起诉讼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捐赠人若是“悔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为获名誉诺而不捐,或涉嫌“诈捐”。

校友未兑现1100万捐赠被母校起诉

吴幽被母校告上法庭,缘起中国矿业大学“史上最高捐赠”。2019年4月10日,中国矿业大学在110周年校庆之际,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捐赠仪式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有关负责人,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当时这是该校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

在签约仪式上,校方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和“中国矿业大学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当时,此事引起较高关注。媒体此前报道称,凭借千万级捐赠,吴幽曾登上了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国际公益学院发布的《中国捐赠百杰榜(2019)》,并列90位,是其中唯一一名90后。

据财新网报道,2022年7月22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与吴幽相关赠与合同纠纷,在江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2023年1月3日,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48900元。2月21日,吴幽“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3月9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一名工作人员称,不便回应此事。知情人表示,近日注意到了有人发这个事的消息,校方之前跟捐赠人协商过履行捐赠诺言的事。目前,捐赠人未就此事做出最新回应。

“悔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情形,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校友捐赠可以“悔捐”吗?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利此前对媒体表示,“悔捐”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王胜利指出,“但如果没有法定的不履行捐赠条件,是必须要捐的,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也是诚信原则和守合同重信誉的一种体现。”

为获名誉“诺而不捐”或涉嫌“诈捐”

有网友质疑,吴幽的行为涉嫌“诈捐”。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从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上述捐赠人因千万级捐赠,获得了一定的名誉。如果查实捐赠人为获取名誉,在公共场合进行承诺捐赠,但不履行捐赠义务,或涉嫌“诈捐”。若涉嫌“诈捐”,捐赠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存在假借捐赠骗取他人财产的情况,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信息发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捐赠人“诺而不捐”,可否以捐赠行为申请抵税?付建解释,正常情况下,捐赠人在捐赠后取得捐赠票据,才是税务部门确定扣税的依据,并且受捐赠机构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上述案例中,因其未履行捐赠承诺,无法申请税务扣抵。

校友高额捐赠应注意的要点

越来越多高校千万元、数亿元“天价”捐赠消息吸引眼球之际,高校捐赠落实挑战也逐渐浮现。财新网报道称,除捐赠方“诺而不捐”外,也有受捐赠方未按约履行义务而获一纸诉状。

2012年,苏州天丰置业集团将苏州大学告上法庭,称已向苏大捐赠1000万元用于建设金庭西校区,后该项目土地及建设规划因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要求苏州大学返还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10万元。法院最终判定,双方所签捐赠协议的性质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捐赠人不得撤销捐赠。

王胜利对媒体表示,对高校校友捐赠,要注意以下常规要点,一是要明确捐赠财产交付的时间,多长时间内要交付,不交付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二是要确定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是作为限定性资产还是非限定性资产使用;三是要考虑捐赠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四是在企业捐赠的情况下,要确认需要履行的企业内部决策手续和决策程序。

孟博表示,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他提醒,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