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制度起源于法家思想,最早见于李悝的《法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 ” 意思是,如果一人犯法,城中其他人也将受连累。
自商鞅变法以来,连坐制便开始在中国大地上实行。连坐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通常分为什伍连坐,亲属连坐,与职务连坐等多种形式。
连坐与儒家强调 “仁”文化有严重冲突。 儒家强调仁爱和宽容,反对连坐,认为“父子不罪,兄弟不连”。主张个体责任,强调“罪责自负”,反对无辜者受连累,维护伦理,推崇家庭和睦相互关爱。
连坐制度的核心原理是强调集体责任:一人犯罪,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连坐制度的效果确具有威慑作用:利用集体惩罚制造恐惧,防止个体犯罪。通过让关系密切者自我约束,减少违法行为。
其操作步骤也很简单(straightforward)。 当犯罪发生时/后要做 关系认定,即确定犯罪人与相关人员(家属、邻里、同事等)的关系。然后进行责任追究, 即对相关人员实施惩罚或责任追究: 包括罚款、拘留、驱逐、甚至族诛等。
连坐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族连,一家族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邻居相连,这样可以让邻里之间互相监督。职务连坐 表现为官员或管理者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社区责任,例如保甲制度中的责任划分。
连坐的好处是高效的社会控制。特别是在信息有限、官员人力不足的古代,连坐制度极大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通过激励邻里、家庭成员自我监督,形成一种“人人皆警察”的局面。因此对预防与震慑犯罪具有效果显著,因为犯罪成本提升,犯罪率下降。例如秦国的严苛族连措施曾使社会治安得到极大改善。同时可以减少国家治理成本。 集体责任机制减少了官府直接监控的压力,降低了治理成本,特别是在辽阔土地上实现社会控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通过建立“命运共同体”,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连坐制度的弊端与挑战在于,侵犯人权与不公正, 因为无辜者可能因关系被牵连受惩,导致“冤假错案”。族连制度常使家庭成员、邻里无辜受害,严重侵犯个人权益。连坐和 现代法治原则相冲突。现代法治强调“罪责自负”,每个人只对自己行为负责。而连坐制度则背离这一原则,属于模糊责任归属。族连责任容易被权力滥用,成为统治者打击异己或政治迫害的工具。同时,加剧邻里、家庭间的猜疑和矛盾。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 到底连坐该不该施行连坐? 本人认为,应该有条件有细则的施行。 当然施行并非一人犯罪,就要灭(九)族那种扩大化。 而是应该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平公正。 举例来说。 一人当土匪,与全村(社区)的人无关。但是 如果社区有人因为该土匪的行径受益(例如分得啥赃物赃款),则在事发后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这个土匪为了搪塞邻居的举报而送钱送礼物,则收受的礼物应当按照盗窃的性质定罪。受到礼物的价值如果在刑罚 范围,则按照盗窃同样价值财物论罪。
如果一个贪官把 贪腐所得,用于改善他家庭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那么这种超出正常家庭责任分担的部分,应该按照贪腐论罪。例如家庭成员享受豪宅超额学费奢侈旅游等花费超过正常官员可以提供的资源,应当以“犯罪共同体”的赃款认定。假如所花费的“赃款”达到某个法定界限,则享受 或者将会享受该赃款的家庭成员,应当罚款,判刑,监管 。
一个贪官贪污10个亿, 将来有可能让他儿子继承至少5个亿, 则该儿子 有 5亿的赃款应该受罚,老爸判个无期,儿子 可以判刑 20年。
儿子也许说,“我不知道啊”。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贪官也可以搪塞说:“ 秘书把钱送到家里,我不知道啊。”“行贿人送钱,我不知道啊。” 当然具体细节就看法庭怎么认定。 除非有公证证明二人脱离了父子关系。 (其实在古代就有很多 “脱离父子”关系的程序---- 因为当官是高危职业, 保不定那天要灭九族呢。 )
同样, 如果 “小三” 或亲密朋友,哥们 (分) 享用的财富过当,也应该连坐,根据赃款的数目, 判个五年八年的,--谁让无因由你享受赃款呢?
总之从“经济命运共同体”出发, 责任和权益统一(和分离)的连坐制度,才是真正的公平合理的惩罚制度。
其实现实社会中 “连坐” 的惩罚仍然存在. 可惜很多人以人权等为理由,认为 不该罪加“无辜”。
说说“连坐” 制度的优劣性。
遍野无尘 (2025-11-21 12:30:37) 评论 (0)连坐制度起源于法家思想,最早见于李悝的《法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 ” 意思是,如果一人犯法,城中其他人也将受连累。
自商鞅变法以来,连坐制便开始在中国大地上实行。连坐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通常分为什伍连坐,亲属连坐,与职务连坐等多种形式。
连坐与儒家强调 “仁”文化有严重冲突。 儒家强调仁爱和宽容,反对连坐,认为“父子不罪,兄弟不连”。主张个体责任,强调“罪责自负”,反对无辜者受连累,维护伦理,推崇家庭和睦相互关爱。
连坐制度的核心原理是强调集体责任:一人犯罪,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责任。连坐制度的效果确具有威慑作用:利用集体惩罚制造恐惧,防止个体犯罪。通过让关系密切者自我约束,减少违法行为。
其操作步骤也很简单(straightforward)。 当犯罪发生时/后要做 关系认定,即确定犯罪人与相关人员(家属、邻里、同事等)的关系。然后进行责任追究, 即对相关人员实施惩罚或责任追究: 包括罚款、拘留、驱逐、甚至族诛等。
连坐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族连,一家族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邻居相连,这样可以让邻里之间互相监督。职务连坐 表现为官员或管理者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社区责任,例如保甲制度中的责任划分。
连坐的好处是高效的社会控制。特别是在信息有限、官员人力不足的古代,连坐制度极大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效率。通过激励邻里、家庭成员自我监督,形成一种“人人皆警察”的局面。因此对预防与震慑犯罪具有效果显著,因为犯罪成本提升,犯罪率下降。例如秦国的严苛族连措施曾使社会治安得到极大改善。同时可以减少国家治理成本。 集体责任机制减少了官府直接监控的压力,降低了治理成本,特别是在辽阔土地上实现社会控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通过建立“命运共同体”,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有助于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连坐制度的弊端与挑战在于,侵犯人权与不公正, 因为无辜者可能因关系被牵连受惩,导致“冤假错案”。族连制度常使家庭成员、邻里无辜受害,严重侵犯个人权益。连坐和 现代法治原则相冲突。现代法治强调“罪责自负”,每个人只对自己行为负责。而连坐制度则背离这一原则,属于模糊责任归属。族连责任容易被权力滥用,成为统治者打击异己或政治迫害的工具。同时,加剧邻里、家庭间的猜疑和矛盾。
那么在现代社会中, 到底连坐该不该施行连坐? 本人认为,应该有条件有细则的施行。 当然施行并非一人犯罪,就要灭(九)族那种扩大化。 而是应该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平公正。 举例来说。 一人当土匪,与全村(社区)的人无关。但是 如果社区有人因为该土匪的行径受益(例如分得啥赃物赃款),则在事发后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这个土匪为了搪塞邻居的举报而送钱送礼物,则收受的礼物应当按照盗窃的性质定罪。受到礼物的价值如果在刑罚 范围,则按照盗窃同样价值财物论罪。
如果一个贪官把 贪腐所得,用于改善他家庭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那么这种超出正常家庭责任分担的部分,应该按照贪腐论罪。例如家庭成员享受豪宅超额学费奢侈旅游等花费超过正常官员可以提供的资源,应当以“犯罪共同体”的赃款认定。假如所花费的“赃款”达到某个法定界限,则享受 或者将会享受该赃款的家庭成员,应当罚款,判刑,监管 。
一个贪官贪污10个亿, 将来有可能让他儿子继承至少5个亿, 则该儿子 有 5亿的赃款应该受罚,老爸判个无期,儿子 可以判刑 20年。
儿子也许说,“我不知道啊”。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贪官也可以搪塞说:“ 秘书把钱送到家里,我不知道啊。”“行贿人送钱,我不知道啊。” 当然具体细节就看法庭怎么认定。 除非有公证证明二人脱离了父子关系。 (其实在古代就有很多 “脱离父子”关系的程序---- 因为当官是高危职业, 保不定那天要灭九族呢。 )
同样, 如果 “小三” 或亲密朋友,哥们 (分) 享用的财富过当,也应该连坐,根据赃款的数目, 判个五年八年的,--谁让无因由你享受赃款呢?
总之从“经济命运共同体”出发, 责任和权益统一(和分离)的连坐制度,才是真正的公平合理的惩罚制度。
其实现实社会中 “连坐” 的惩罚仍然存在. 可惜很多人以人权等为理由,认为 不该罪加“无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