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司法30年,见证贪腐从“大恶”沦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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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代理案件,那时,老百姓一提起“贪官”二字,个个恨得咬牙切齿,腐败行为被视为不可饶恕的罪过。然而,三十年过去了,今日的社会图景已然变化——人们对腐败官员不再那么恨之入骨,甚至在某些圈子中,腐败“能力”竟成了“本事”的代名词,贪腐者不再背负沉重的道德耻辱。

这种集体心态的微妙转变,折射出的不仅是道德标准的滑坡,更是一个社会价值体系深层次异化的症候。

传统中国社会对腐败持有严厉的道德审判。儒家思想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将官员的道德操守置于核心地位。“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的训诫深入人心。历史上,包拯、海瑞等清官形象被神化,反映了民众对清廉政治的渴望和对腐败的深恶痛绝。这种道德观构成了传统社会的“集体良知”,使腐败行为不仅面临法律制裁,更需承受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宋代理学家朱熹曾言:“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将官员道德与国家荣辱直接关联,足见传统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

当代社会对腐败容忍度的提升,呈现出复杂的社会心理机制。

一方面,腐败的“常态化”使人们产生了“见怪不怪”的麻木心理。当腐败案例频繁曝光,特别是当一些腐败者在服刑后仍能过着优渥生活时,公众容易形成“腐败是成功捷径”的扭曲认知。

另一方面,“笑贫不笑娼”的社会风气助长了功利主义价值观的泛滥。在某些场合,能通过“关系”和“门路”解决问题反而被视为有能力,清正廉洁者却被讥讽为“不懂变通”。更值得警惕的是,腐败文化已渗透至社会各层面,从学术抄袭到商业贿赂,从医疗红包到教育寻租,形成了系统性的道德妥协机制。

腐败容忍度提升的背后是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市场经济大潮中,物质成功被简化为衡量人生价值的唯一标准,催生了“目的正当化手段”的实用主义伦理。当房价高企、教育医疗成本攀升,普通人通过正当渠道难以获得安全感时,对腐败者的道德愤怒便让位于对自身处境的焦虑。同时,社会流动性固化使部分人产生“破窗效应”,既然规则已被破坏,何不随波逐流?——当旧道德规范瓦解而新规范尚未确立时,社会陷入价值真空,腐败便在这种真空中获得了生存空间。

腐败文化的蔓延对社会机体产生系统性腐蚀。它首先消解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信念,当年轻人目睹“能力不如关系”的现实,他们的奋斗动力和创造力将遭受重创。其次,腐败常态化导致公共资源配置扭曲,加剧社会不平等。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它破坏了社会信任的基础结构——当人们普遍预设办事需要“打点”,制度公信力便荡然无存。


面对腐败祛魅的社会困境,重建道德共识需要多维度努力。法治建设是基础,必须使腐败行为“得不偿失”,打破“牺牲一人幸福全家”的腐败经济账。透明国际组织提出的“国家廉政体系”理论强调,反腐败需要议会、审计机关、媒体公民社会等支柱共同发力。文化层面,应当重新诠释成功学,将道德价值重新纳入评价体系,如同古代“立德、立功、立言”的三不朽标准。教育领域需加强公民意识培养,使年轻人具备识别和抵制腐败文化的能力。最重要的是重构社会激励机制,让守规矩者得利,让破坏规则者付出代价。

从深恶痛绝到见怪不怪,社会对腐败态度的变化实则是现代性困境的一种表现。当我们为物质繁荣付出道德代价时,有必要重读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的警示:“财富显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好东西,因为它只是有用,是为了别的目的而存在。”一个健康社会不能将腐败视为不可避免的“必要之恶”,而应坚守“腐败即国耻”的道德底线。唯有重建对腐败的集体敏感性和道德拒斥,才能打破这种危险的麻木状态,为政治清明和社会公正创造文化条件。

毕竟,一个社会的道德高度,不在于它如何崇拜成功,而在于它如何定义值得崇拜的成功。

irisin2021 发表评论于
对腐败看法改变不是道德标准滑坡,而是道德标准的升级。对好坏有了极大更深入看法,经济犯罪根源来自政治制度腐败,法律腐败,反腐的目的不是惩治犯罪分子,而是挖掘腐败的根源,改变产生腐败的政治制度,追究产生腐败的责任人。只治表面,不治根源,实际是在保护腐败根源,教唆腐败,促使腐败一茬接一茬。
backwardation 发表评论于
这种集体心态的微妙转变,折射出的不仅是道德标准的滑坡,更是一个社会价值体系深层次异化的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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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苟同。中国文化之中的缺点,在经济尚未发达的时候,一定会以其他的方式表现出来。不能认为在一个 朝代刚刚建立,又或者人人都贫穷的年代,那些沉淀在几千年的文化中的糟粕就消失了。若如此,更新一个文化岂不是很简单的一件事情!

吴思所著的潜规则系列,说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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