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案一审判决的疑问

sailingboat (2010-01-06 12:10:19) 评论 (31)

这个案子关乎中国宪法的公民权利:言论自由。

一个公民, 发表自己关于国家应该如何管理的言论为何不可?

这就是爱他的国家的方法,你为什么剥夺他的权利?

又为什么只有某些人,某个组织发表的管理国家的建议就是绝对正确的,不容批评的?

每个公民拥有的宪法权利不是平等的吗?  

如果容不得公民批评, 宪法应该写上:

除某些人,某些组织以外,任何公民不得谈论国家管理制度事宜,否则以颠覆政权罪定罪。

如果宪法是这么写的,那人们对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好说的。

但现行宪法说的是:

"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如何解释宪法里的言论自由,解释的原则之一是诚意解释, 就是 good faith interpretation, 这是一切法律的普适原则,二 是按照与中国的国际条约义务一致的办法去解释。

中国政府已经于 1998 年 10 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虽然全国人大尚未履行批准程序,但签署这个公约的行动本身,也说明政府基本接受条约的大原则,不然为什么要签署。 签署了又违反其原则,是在国际上毁损政府和国家信誉的事。

关于言论自由,公约有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所以,这个公约给各缔约国公民“有思想良心的自由,有持有自己见解主张的自由,有发表意见的自由

中国宪法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照此解释, 法院和政府应该执行宪法的合理解释, 而不是违反它, 自己随意解释。 法院作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应该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公正解释宪法,并确保其他一切法律都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对内对外都是在破坏自己的信誉。  后果的严重,关乎国内国外对于政府的信任,人心向背。 这种判决才是对政府执政的真正威胁。

中国法官明白这个辩证法吗?

相关文章请参阅博文里的 " 法律与信仰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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