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了60岁赴宴身亡男子谌某根妻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45万余元索赔的判决。此前,谌某根受邀参加战友陈某庚为儿子儿媳举办的婚宴,饮酒后骑电动车返程时不幸发生侧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谌某根妻儿将宴请方陈某庚及其儿子儿媳、两名共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索赔45万余元。
事件发生在2023年10月4日中午。陈某庚在高安市某酒店为儿子陈某雄、儿媳曾某雯办婚宴,邀请战友谌某根、王某元、陈某名及案外人简某良、邹某华参加酒席。当日宴席上,客人可自愿选择饮酒或喝饮料,全桌客人中,仅谌某根、王某元、陈某名选择饮酒,饮用的是陈某庚提供的53度定制“陈某家宴酒”,三人均自行倒酒,席间无人劝酒。其中,王某元喝了四两左右,陈某名喝了三两左右,谌某根喝了二两左右,酒瓶内仍有剩余酒水。

婚宴期间,陈某庚及儿子儿媳到谌某根所在桌敬酒,陈某庚以水代酒,未劝酒也未加酒。散席时,谌某根未表现出醉酒或身体异常,散席后,谌某根又与简某良、邹某华一起离开酒店步行到世博华城。谌某根与邹某华、简某良分手后,骑电动车从世博华城沿高安市瑞阳大道返回状元府家中,13时30分许,谌某根骑行至某乙酒店路段时发生侧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谌某根进行尸表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次日,又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谌某根血液中乙醇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10月7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分别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谌某根仅通过尸表检验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如需进一步明确,建议行尸体解剖检验。谌某根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17mg/100mL。
事后,谌某根妻儿将宴请方陈某庚及其儿子儿媳、两名共同饮酒者起诉至法院索赔45万余元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谌某根妻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庚及其儿子儿媳、两名共同饮酒者存在特定危险先行行为,以及谌某根的死亡与喝酒有关系其要求5人承担注意照顾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谌某根妻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谌某根妻儿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