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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首次大修:一场现实问题倒逼的改革

文章来源: 水瓶纪元 于 2025-12-02 18:43:4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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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首次大修:一场现实问题倒逼的改革

《监狱法》草案目前已进入三审专家咨询阶段。修法带来希望,但草案中仍存在许多模糊地带。对监狱体系而言,法条从纸面落地,仍须跨越更深层的结构性障碍。

去年9月,程东平迎来了“出监教育”。那天,监区狱警告诉他:“出去后不要再参与敏感活动,好好工作,听从安排。”

他点点头,没有多说。

41岁的程东平曾系狱近2年。2022年8月,河南村镇银行暴雷,他和其他受害者到郑州上街维权,之后被判“寻衅滋事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出狱前的最后一个晚上,程东平在昏暗的监室里坐了很久。高墙改变了他,让他看清了一些原本模糊的东西——规则的另一面,以及“权力”在封闭空间里如何被无限放大。

程东平出狱1年多后,2025年9月,《监狱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_(以下简称“草案”)_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这部自1994年施行以来的法律,第一次被系统性修订:条款从78条扩至118条,新增“申诉”“罪犯基本医疗”“通信与会见权”“社会保险接续”“犯罪记录封存”等内容。

据最高检消息,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修改包括《监狱法》在内的多部法律,称“法因时而立,因时而进”。

参与《监狱法》修订建言的法学专家詹华说,这次修法的核心是让“监狱更规范、服刑者更顺利回归社会”。



2025年9月8日,《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图_网络)

但他也坦言,这次修法不是主动改革,而是被现实问题逼出来的。目前草案进入三审专家咨询阶段,即将表决,他对未来持积极的态度。

只是,这份“积极”仍在等待落实。多名律师、社工、刑满回归社会人员提及,草案中仍有许多模糊地带;而服刑者的权利要从纸面落地,仍须跨越更深层的结构性障碍。

板蓝根不再“包治百病”

在当下的监狱体系里,许多问题被以“制度”的名义隐藏。在草案被列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之前,监狱系统其实已在着手改变。

罗惘是华东地区一所中型监狱的狱警。那是一座刚重修过的现代化监狱,关押着超过千名服刑人员,工厂、操场、医疗室一应俱全。

两年前,监区连续发生了几起死亡事件:有的因自残,有的因医疗延误。罗惘记得最清楚的是2022年冬天,一个中年犯人突发脑溢血,审批救治的手续一路上报,但批下来时,人已经没了。几个月后,又有服刑人员因慢病恶化去世。

这在监狱里算是大事。自上而下的问责接连不断,会议一场接一场。会上传达的核心要求只有一句——不能再出事。

从那之后,狱内医疗的处理逻辑不再“一刀切”。过去服刑人员喊身体不舒服,狱警往往凭经验判断,“小毛病”就扔出板蓝根或藿香正气水。“在里面,板蓝根和藿香正气水‘包治百病’。狱警甩出来的时候,从不会关心它有没有用。”在西南地区从事法律援助的魏敬律师说。

而现在,为了规避风险,狱警们几乎有求必应。罗惘说,这样做是“为了不让事出在自己头上”。



2023年4月18日,四川汉王山监狱为服刑人员提供健康体检和慢性病筛查。(图_澎湃新闻)

对患病的服刑者,《监狱法》修订草案新增了26条内容,明确提出“要给予及时治疗”。其中第七十五条还称:“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换言之,未来服刑者不仅可以得到医疗保障,还享有一定比例的医疗报销。

罗惘说,在监狱制度里,“多做多错”有时是个通用俗语。狱警上报服刑者的健康问题,有时会被领导打回来——“这点小问题,让他熬一熬。”此外,监狱这种微型社会里等级森严,老狱警一句话足以定调,年轻狱警无法越级决策。久而久之,不论大病小病,不到危机时刻大家索性一刀切。

魏敬接触过的服刑人员中,有人患精神类疾病,申请就医迟迟未批。还有人因慢性病被拖延治疗,直到出现贫血、肾功能损伤的症状后才被送往医院。

河北一名出狱人员回忆,自己因急性胃出血求医时,狱警以为他装病,两人起了争执。送医途中,手铐被锁得太紧,手腕磨出了血。返回监仓后,他的复查被耽搁,驻监医生只是例行问询,没有任何检查。药物往往是分装的小袋——吃完拉肚子,反映上去,只换来一句“要吃就吃,别废话”。

然而,在服刑者身心健康方面,明确的基本医疗保障只是草案的一部分。有研究者指出,草案的另一面是强化思想教育。

比如,草案新增“监狱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及坚持未明确定义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罗惘的感受是,这些原则不仅针对服刑者,也约束着狱警。

去年起,罗惘所在的监狱每周都要组织至少3次针对于服刑者的思想学习,课程涵盖政治、党建、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法制的内容,会请相熟的公安系统指导员来讲课;爱国主义教育则让监舍的班长先行学习报纸上的革命故事,再同其他人在课室内进行分享。

监狱的劳动场所内还配置了电子屏,滚动播放各种党代会的视频素材。就在前段时间,针对八项规定,监狱还在大礼堂连开了几天分享会,要求所有服刑者全部参与,后续还得提交参会笔记。



2022年国庆期间,四川监狱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图_网络)

对于这些课程,监狱给的口号是“让刑期变成学期”。对服刑人员来说,学习的一个好处是可以拿到积分或工分,用于减刑。

罗惘记得有次学习《新闻联播》,主题是“中美贸易战”。一个服刑人员在本子上写下“美国垃圾”。罗惘问他为什么这么写,对方一本正经地说:“美国就知道欺负人,要是打仗,我一定站在党这边。”罗惘哭笑不得。

有时候,罗惘想,对服刑者而言,不仅身体疾病在监狱中得不到保障,心理上留下的烙印或许会更深。

他深知这些“正能量”课程对于人的改造毫无用处。过去虽然也有类似的学习课程,但一个月不会超过2次,也很少会和减刑挂钩。他觉得,如果草案顺利落地的话,类似的学习可能会更多。

罗惘还觉得,笔记和心得也会带来一定的灰色地带,“现在还好,但以后如果减刑和学习评比挂钩的比例越大,那狱警主观决策权也就大了,自然有人会以此做些手脚。”

旧法漏洞

在服刑人员的权利体系中,申诉、控告与辩护权早被写入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被层层限制。相比现行《监狱法》,此次修订草案中对该部分的调整,显得尤为关键。

草案明确规定:

“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其不服从管教、没有悔罪表现的依据。”

“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罪犯;如有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在詹华看来,这三条新增条款实质是对旧法漏洞的修补。过去,许多监狱往往将“申诉”视为服刑人员“不认罪悔罪”的表现,直接影响其减刑、假释等权利。服刑人员因此身处“想申诉却不敢申诉”的困境。



2004年12月10日,湖北洪山监狱,服刑人员正在参加减刑宣判。(图_网络)

一名曾因参与维权运动而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刑满出狱人员告诉水瓶纪元,他曾几次试图申诉,却被狱警警告:“要是还不认罪、不认罚,就让你牢底坐穿。”他明知那是威胁,却无力反抗。他还发现,不认罪的服刑人员往往会被“特殊对待”,管理强度更高,处境更难。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屈振红则表示,不少申诉材料在监狱内部被无理由扣压,甚至服刑人员给律师寄送文件也常遭遇查扣。在她代理过的案件中,有服刑者甚至因坚持申诉而被认定为“不服管教”,随后被异地关押。

北京泽博律师王飞也坦言,即便旧法早已明确“监狱应当及时转递申诉材料、不得扣压”,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变形”做法。

“监狱方往往将认罪、悔罪作为减刑前提,这与申诉权本身是相冲突的。”他解释道,一旦申诉,就意味着“不认罪”,即便表现良好,也难获减刑。很多冤案中的申诉者,就是在这种环境里被压抑。

曾代理过刑事申诉案件的徐凯律师指出,草案虽然已明确禁止这种绑定,但最高法现行司法解释中仍保留了模糊表述——“对罪犯正当申诉,不得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徐凯认为,这种“不得不加分析”的措辞,给了执行端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让新法的落实存在不确定性。

“这是理念问题,”王飞总结道,“很多监狱仍然把‘认罪’当作管理目标,但认罪不是服从,认罪也不该成为改造的唯一标准。”

除了申诉层面,对与申诉权密切相关的“会见制度”,《监狱法》草案也作出了调整。

草案中规定,服刑者有权“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与此同时,会见、通话的范围被扩大至经监狱长批准的“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员”。



北京西城区一所看守所内,一名在押人员正在与律师会面。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许多律师都曾经历“会见难”的情况。(图_网络)

许多律师都曾经历会见被延搁的情况。魏敬说,按司法部规定,只要律师提供三项材料——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监狱就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实际上,48小时只是订立在纸上的参考而已,“拖上个几天很正常,更多的几个月也有可能。”

魏敬私下了解过原因,一方面是监狱人手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当事人涉及敏感案件,比如有过上访、维权的经历,或是在狱中持续不断申诉,被判定为“不服从管教”,狱方就会变相延迟审核会见的周期。

王飞则告诉水瓶纪元,他会见在西藏某监狱服刑的当事人的申请,曾被整整拖了八个月。而有时即便会见得以实现,对话的过程会被层层加码,有一次会见前他曾被狱方要求提供“会见提纲”。

王飞认为,草案的出现是积极信号,但“修法之后,如何落实执行,才是最难的一步。”

新的模糊边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监狱法》修订草案的一个令人争议之处,在于生成了新的模糊边界。

现行《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然而,“有碍改造”该如何理解,具体内容又该如何划定,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划定。

以罗惘的实操经验来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有碍改造”是一分为二的。

明面上指的是“不服罪”。他和同事们的操作是,如果信件中有写到让家属帮忙找律师辩护,则会直接划叉,再统一交到负责收寄信的办公处。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信件会被投入垃圾桶中。

而藏在暗处的辨别方式是:“我觉得这里不好”。罗惘记得,有服刑者在一封信里写了很多自己在监狱吃的苦,被关禁闭,为了减刑不停加班换工时积分,还提到在监狱被狱警欺负。

“这样的内容肯定不能出去。”罗惘说,万一惹了事,家属举报,大家都麻烦。

《监狱法》修订草案针对上述现实问题作出了调整。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

但魏敬的疑问是,和“有碍改造”类似,“危害国家安全”这一表述该由谁来定义,是否有明确的内容边界?他担忧,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和公开机制,模糊表述可能成为新的“口袋罪”,让通信权在现实中形同虚设。



一名服刑人员从狱警手中接过信件。(图_网络)

通信的限制并不止于服刑者写出的信件,还涉及收信问题。徐凯曾给一名服刑人员寄信,系统显示“已签收”,但当事人从未收到。

徐凯多次追问,却无人告诉他信被拦在哪个环节、出于何种理由被拦截。即便家属或律师发现信件被扣留,也无法获得解释或申诉通道。通信权成了形式上的权利,缺乏实际保障。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涉及草案修订的另一核心争议,即监狱权力边界被扩大。

詹华表示,监狱系统运行着两套规则——一套是对外公开的《监狱法》;另一套是内部的执法手册。

内部手册不对外公开,却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监狱可以依据它进行内部监督、执行规范与权力自律。詹华认为,这种机制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防止权力滥用,但也意味着外界无法真正了解监狱的运行逻辑与决策过程。

“外界对监狱权力扩张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他说,“但从内部看,系统也存在自我约束的能力,尤其是最近一年来,司法系统已启动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监督行为。”



2025年1月,广西西江监狱,两名狱警正在进行巡逻工作。(图_网络)

这在草案中也有体现。修订的法律首次提及,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不过,草案同样点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监狱秩序的信息,不予公开。”

詹华说,狱务公开给家属、媒体与公众,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外界的误解以及内部各种乱象的滋生,并以此推动法治。

但他也强调,狱务公开其实是一个中国式概念。在西方国家,狱务公开归属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监狱“执法公开”的内容里。在我国,监狱管理局虽然隶属于司法部,是政府的一部分,但其信息公开不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

劳动与规训

尽管草案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法律,但想起过去的遭遇,程东平仍感后脊发凉。在他看来,权利写在纸上,但现实的墙太厚。

除了制度设计与执法实践,中国监狱内部的劳动与生活条件也曾长期受国际舆论关注。程东平说,在监狱里提劳动环境和权利只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在监狱里,一切都在强调“服从”和“纪律”。

夏天的日子,车间闷热得让人喘不过气,但空调不开,因为监区规定“节能”。金属粉尘落在皮肤上,久了会刺痛。他曾提出能否开空调或是想办法吸取粉尘,却被告知:“这些事我们会处理,你不要多想。”但第二天,他的劳动指标就被悄悄提高。

程东平还记得有一天,车间有位年轻人因为头晕而倒下,狱警却先质问他是不是“故意逃避劳动”。年轻人不敢说话,只说自己会继续干。

他回忆,大部分情况下,每日工作8小时,旺季可能到12小时,而报酬寥寥——大部分人一个月拿不到200元。但劳动本身不是最累的,真正令人难以忍受的是“达标考核”。

每个工作都有产量指标,达不到就会影响“表现分”,表现分关系到电话、会见次数和减刑机会。

“在这里,劳动不是劳动,权利也不是权利,是秩序的一部分。”程东平说。

关于监狱内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等,《监狱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劳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但魏敬说,从既往经验看,首先劳动报酬很难执行。监狱内部的劳动,男监有不少体力活,女监相对轻松,做些制衣工作,但工资收入都低得“可怜”且和刑期相关。比如,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刑期,一个月的收入大约是几百元。刑期3年至5年的,一个月收入只有100元左右。

同样,在劳动休息和劳动时间方面,魏敬说,多数监狱中,服刑人员的劳动任务往往与减刑或权利获取挂钩。例如,盗窃罪犯即便判了十年,若想获得减刑,就必须态度良好并积极退赃。但现实是,许多服刑人员根本无力退赔,只能通过服从管教、超额劳动来争取积分或减刑。这种制度安排在无形中增加了压力,也让劳动成为他们“唯一能掌控的事”。



2008年3月7日,重庆一所监狱中,服刑人员正在使用缝纫机工作。(图_网络)

以魏敬熟悉的西南地区监狱为例,服刑人员每月只能购买三至四次生活用品,每次上限500元,且种类有限。零食、调料等日常食品受到严格管控,生活乐趣被压缩到最低。

他还记得有服刑者向他形容,“吃火锅”是在监狱内部最幸福的时刻,但那不过是一根火腿肠,用冷水泡开,加上方便面调料和豌豆碎末,这种拙劣的“仪式感”,是他们能拥有的少数生活慰藉。

《中外法学》杂志在《现代西方国家监狱制度比较》中指出,欧美国家的监狱在设计之时,劳动与教育就被视为改造核心。

从制度上看,美国提供职业训练和监狱工业机会;法国实行政府管理劳动和特许制劳动,收入部分自由支配、部分用于司法或储蓄;德国尤其关注青少年教育和职业训练,强调社会接触和改造。假释和监外执行制度普遍存在,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可申请提前释放或临时外出,由专门委员会审核。

詹华解释,草案提出的核心是希望通过更规范的制度,一方面让监狱方面有法可依,有了具体的执行抓手,避免执法过程当中的权利滥用;另一面是更好地保障服刑者的权利。

但詹华也指出,监狱只是冰山一角,看守所与留置场所的权力运行同样需要关注。在全球视野下,监狱内部的细节不仅是管理问题,更涉及司法文明、权力边界以及服刑人员改造和社会重返的核心议题。当权力的边界重新划定,真正的司法文明才有可能在高墙之内萌芽。

王飞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不论草案修订还是近年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口供依赖”的讨论,本质上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效率与公正的权衡。

断层的接续

监狱学者芮佳瑞在《监狱法论》中指出,监狱应承担让人回归社会轨道的功能。这亦是此次《监狱法》系统性大修的题中之意。

相比以往版本,草案第60条提出了“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第79条涉及出狱后社会保险的“接续与保障”。

2024年出狱后,孔熙在一家玻璃工厂找到临时工作。几天后,同事发现他用着一部苹果第四代手机,他因盗窃入狱的过往因此被揭开。老板没细问,第二天就让他走人,工资也没结。

孔熙承认自己犯过错,但觉得,“进去一趟,人就脏了,怎么洗都洗不掉。”

后来,他试过不下20份工作,最短的只干了十几天。不是工资低得活不下去,就是对方一查犯罪记录就赶人。想要开滴滴也只能借别人账号,根本干不长久。

有参与公共事件后入狱的刑满出狱人员也表示,求职时稍具规模的企业都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成为他无法翻越的高墙,无奈之下只能改名换姓。

程东平说,外面有句俗话叫“案底带一辈子”。一旦留下案底,很难正常就业。摆到现实当中,连保安、网约车司机都需要“无犯罪证明”。



当下,许多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这成为许多轻罪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一道跨不过去的坎。(图_极目新闻)

律师金宏伟一向关注“轻罪前科”的问题。他曾撰文表示,“案底带一辈子”已经实质化为一种附加刑。我国40多部法律,如《公务员法》、《教师法》等,都规定剥夺受过刑事处罚者的从业资格。

《罪犯矫正学概论》一书中有数据显示,在重新犯罪的人员当中,因为释放后无法就业的占到60%以上。

詹华认为,犯罪记录封存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即便曾经犯罪,也不应因记录被无限制使用而剥夺其社会权益。相关机关在处理个人事务时,应尽量将其视作“无犯罪记录”的状态。例如,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即便有轻微犯罪,也应允许封存。

他还表示,德国和北欧国家的实践也以宽容和权益保护为主,但国内制度尚未全面出台。目前,对轻微犯罪(如三年以下或最高刑为六个月的案件),正在探索开具封存证明的方式,封存期限仍存在争议,一年以下被认为更为合理。由于立法主题的限制,监狱法本身无法直接解决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财新》杂志也在近期的报道《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怎么做?调研建议以危险驾驶罪进行试点》中提及,最高法院咨询委调研组认为,刑释人员长期遭受歧视,部分永久性犯罪附随后果等于宣告“社会性死亡”。该调研组建议先选取部分罪名开展试点,后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立法;并建议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危险驾驶罪等罪名。

屈振红指出,一些涉及职务犯罪的公务员或国企人员服刑后社保被停,出狱后再就业和就医都受影响。如果司法部和人社部能通过配套规定解决社保衔接问题,对他们的社会重建具有关键作用。

李建此前曾是处级干部,因职务犯罪入狱七年,后减刑两年。出狱后,社保、医保全无,为了重获退休保障,他只能重新补缴近20万元的保险金。

草案还提及司法矫正和帮教,增加了心理辅导、社会适应教育等条款,要求监狱关注服刑人员心理健康,帮助他们恢复社会功能,降低重犯风险。但在长沙市地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创始人朱聪看来,对刑满出狱者而言重新开始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场漫长的重建。

这家社工服务中心主要救助和帮扶街头的流浪者。据她统计,流浪者中至少一半有案底。过去数年,她和同事通过长期个案陪伴——补证件、找栖身地、重建生活节奏——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詹华还表示,建言的专家团中,亦有学者指出,国务院早在相关公告中提出将“刑满释放人员”称为“回归社会人员”。他说,在名称上消除烙印,或许也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一步。

程东平说,有些问题不是靠人和法律就能改变的。不过,讲述本身或许就是一种抵抗,或许能带来改变。

(文中程东平、李建、罗惘、魏敬、孔熙、詹华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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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首次大修:一场现实问题倒逼的改革

水瓶纪元 2025-12-02 18:43:40



《监狱法》首次大修:一场现实问题倒逼的改革

《监狱法》草案目前已进入三审专家咨询阶段。修法带来希望,但草案中仍存在许多模糊地带。对监狱体系而言,法条从纸面落地,仍须跨越更深层的结构性障碍。

去年9月,程东平迎来了“出监教育”。那天,监区狱警告诉他:“出去后不要再参与敏感活动,好好工作,听从安排。”

他点点头,没有多说。

41岁的程东平曾系狱近2年。2022年8月,河南村镇银行暴雷,他和其他受害者到郑州上街维权,之后被判“寻衅滋事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出狱前的最后一个晚上,程东平在昏暗的监室里坐了很久。高墙改变了他,让他看清了一些原本模糊的东西——规则的另一面,以及“权力”在封闭空间里如何被无限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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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监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图_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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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这份“积极”仍在等待落实。多名律师、社工、刑满回归社会人员提及,草案中仍有许多模糊地带;而服刑者的权利要从纸面落地,仍须跨越更深层的结构性障碍。

板蓝根不再“包治百病”

在当下的监狱体系里,许多问题被以“制度”的名义隐藏。在草案被列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之前,监狱系统其实已在着手改变。

罗惘是华东地区一所中型监狱的狱警。那是一座刚重修过的现代化监狱,关押着超过千名服刑人员,工厂、操场、医疗室一应俱全。

两年前,监区连续发生了几起死亡事件:有的因自残,有的因医疗延误。罗惘记得最清楚的是2022年冬天,一个中年犯人突发脑溢血,审批救治的手续一路上报,但批下来时,人已经没了。几个月后,又有服刑人员因慢病恶化去世。

这在监狱里算是大事。自上而下的问责接连不断,会议一场接一场。会上传达的核心要求只有一句——不能再出事。

从那之后,狱内医疗的处理逻辑不再“一刀切”。过去服刑人员喊身体不舒服,狱警往往凭经验判断,“小毛病”就扔出板蓝根或藿香正气水。“在里面,板蓝根和藿香正气水‘包治百病’。狱警甩出来的时候,从不会关心它有没有用。”在西南地区从事法律援助的魏敬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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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病的服刑者,《监狱法》修订草案新增了26条内容,明确提出“要给予及时治疗”。其中第七十五条还称:“国家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罪犯基本医疗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换言之,未来服刑者不仅可以得到医疗保障,还享有一定比例的医疗报销。

罗惘说,在监狱制度里,“多做多错”有时是个通用俗语。狱警上报服刑者的健康问题,有时会被领导打回来——“这点小问题,让他熬一熬。”此外,监狱这种微型社会里等级森严,老狱警一句话足以定调,年轻狱警无法越级决策。久而久之,不论大病小病,不到危机时刻大家索性一刀切。

魏敬接触过的服刑人员中,有人患精神类疾病,申请就医迟迟未批。还有人因慢性病被拖延治疗,直到出现贫血、肾功能损伤的症状后才被送往医院。

河北一名出狱人员回忆,自己因急性胃出血求医时,狱警以为他装病,两人起了争执。送医途中,手铐被锁得太紧,手腕磨出了血。返回监仓后,他的复查被耽搁,驻监医生只是例行问询,没有任何检查。药物往往是分装的小袋——吃完拉肚子,反映上去,只换来一句“要吃就吃,别废话”。

然而,在服刑者身心健康方面,明确的基本医疗保障只是草案的一部分。有研究者指出,草案的另一面是强化思想教育。

比如,草案新增“监狱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及坚持未明确定义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罗惘的感受是,这些原则不仅针对服刑者,也约束着狱警。

去年起,罗惘所在的监狱每周都要组织至少3次针对于服刑者的思想学习,课程涵盖政治、党建、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法制的内容,会请相熟的公安系统指导员来讲课;爱国主义教育则让监舍的班长先行学习报纸上的革命故事,再同其他人在课室内进行分享。

监狱的劳动场所内还配置了电子屏,滚动播放各种党代会的视频素材。就在前段时间,针对八项规定,监狱还在大礼堂连开了几天分享会,要求所有服刑者全部参与,后续还得提交参会笔记。



2022年国庆期间,四川监狱开展爱国主义主题教育活动。(图_网络)

对于这些课程,监狱给的口号是“让刑期变成学期”。对服刑人员来说,学习的一个好处是可以拿到积分或工分,用于减刑。

罗惘记得有次学习《新闻联播》,主题是“中美贸易战”。一个服刑人员在本子上写下“美国垃圾”。罗惘问他为什么这么写,对方一本正经地说:“美国就知道欺负人,要是打仗,我一定站在党这边。”罗惘哭笑不得。

有时候,罗惘想,对服刑者而言,不仅身体疾病在监狱中得不到保障,心理上留下的烙印或许会更深。

他深知这些“正能量”课程对于人的改造毫无用处。过去虽然也有类似的学习课程,但一个月不会超过2次,也很少会和减刑挂钩。他觉得,如果草案顺利落地的话,类似的学习可能会更多。

罗惘还觉得,笔记和心得也会带来一定的灰色地带,“现在还好,但以后如果减刑和学习评比挂钩的比例越大,那狱警主观决策权也就大了,自然有人会以此做些手脚。”

旧法漏洞

在服刑人员的权利体系中,申诉、控告与辩护权早被写入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被层层限制。相比现行《监狱法》,此次修订草案中对该部分的调整,显得尤为关键。

草案明确规定:

“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其不服从管教、没有悔罪表现的依据。”

“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罪犯;如有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在詹华看来,这三条新增条款实质是对旧法漏洞的修补。过去,许多监狱往往将“申诉”视为服刑人员“不认罪悔罪”的表现,直接影响其减刑、假释等权利。服刑人员因此身处“想申诉却不敢申诉”的困境。



2004年12月10日,湖北洪山监狱,服刑人员正在参加减刑宣判。(图_网络)

一名曾因参与维权运动而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刑满出狱人员告诉水瓶纪元,他曾几次试图申诉,却被狱警警告:“要是还不认罪、不认罚,就让你牢底坐穿。”他明知那是威胁,却无力反抗。他还发现,不认罪的服刑人员往往会被“特殊对待”,管理强度更高,处境更难。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屈振红则表示,不少申诉材料在监狱内部被无理由扣压,甚至服刑人员给律师寄送文件也常遭遇查扣。在她代理过的案件中,有服刑者甚至因坚持申诉而被认定为“不服管教”,随后被异地关押。

北京泽博律师王飞也坦言,即便旧法早已明确“监狱应当及时转递申诉材料、不得扣压”,但各地在执行中仍存在“变形”做法。

“监狱方往往将认罪、悔罪作为减刑前提,这与申诉权本身是相冲突的。”他解释道,一旦申诉,就意味着“不认罪”,即便表现良好,也难获减刑。很多冤案中的申诉者,就是在这种环境里被压抑。

曾代理过刑事申诉案件的徐凯律师指出,草案虽然已明确禁止这种绑定,但最高法现行司法解释中仍保留了模糊表述——“对罪犯正当申诉,不得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徐凯认为,这种“不得不加分析”的措辞,给了执行端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让新法的落实存在不确定性。

“这是理念问题,”王飞总结道,“很多监狱仍然把‘认罪’当作管理目标,但认罪不是服从,认罪也不该成为改造的唯一标准。”

除了申诉层面,对与申诉权密切相关的“会见制度”,《监狱法》草案也作出了调整。

草案中规定,服刑者有权“与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会见”。与此同时,会见、通话的范围被扩大至经监狱长批准的“有利于罪犯改造的其他人员”。



北京西城区一所看守所内,一名在押人员正在与律师会面。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监狱,许多律师都曾经历“会见难”的情况。(图_网络)

许多律师都曾经历会见被延搁的情况。魏敬说,按司法部规定,只要律师提供三项材料——律师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监狱就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实际上,48小时只是订立在纸上的参考而已,“拖上个几天很正常,更多的几个月也有可能。”

魏敬私下了解过原因,一方面是监狱人手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当事人涉及敏感案件,比如有过上访、维权的经历,或是在狱中持续不断申诉,被判定为“不服从管教”,狱方就会变相延迟审核会见的周期。

王飞则告诉水瓶纪元,他会见在西藏某监狱服刑的当事人的申请,曾被整整拖了八个月。而有时即便会见得以实现,对话的过程会被层层加码,有一次会见前他曾被狱方要求提供“会见提纲”。

王飞认为,草案的出现是积极信号,但“修法之后,如何落实执行,才是最难的一步。”

新的模糊边界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监狱法》修订草案的一个令人争议之处,在于生成了新的模糊边界。

现行《监狱法》第47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然而,“有碍改造”该如何理解,具体内容又该如何划定,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划定。

以罗惘的实操经验来看,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有碍改造”是一分为二的。

明面上指的是“不服罪”。他和同事们的操作是,如果信件中有写到让家属帮忙找律师辩护,则会直接划叉,再统一交到负责收寄信的办公处。大部分情况下,这些信件会被投入垃圾桶中。

而藏在暗处的辨别方式是:“我觉得这里不好”。罗惘记得,有服刑者在一封信里写了很多自己在监狱吃的苦,被关禁闭,为了减刑不停加班换工时积分,还提到在监狱被狱警欺负。

“这样的内容肯定不能出去。”罗惘说,万一惹了事,家属举报,大家都麻烦。

《监狱法》修订草案针对上述现实问题作出了调整。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监狱应当依法保障罪犯的通信权利。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犯罪活动的信件,应当扣留并依法作出处理。”

但魏敬的疑问是,和“有碍改造”类似,“危害国家安全”这一表述该由谁来定义,是否有明确的内容边界?他担忧,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和公开机制,模糊表述可能成为新的“口袋罪”,让通信权在现实中形同虚设。



一名服刑人员从狱警手中接过信件。(图_网络)

通信的限制并不止于服刑者写出的信件,还涉及收信问题。徐凯曾给一名服刑人员寄信,系统显示“已签收”,但当事人从未收到。

徐凯多次追问,却无人告诉他信被拦在哪个环节、出于何种理由被拦截。即便家属或律师发现信件被扣留,也无法获得解释或申诉通道。通信权成了形式上的权利,缺乏实际保障。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涉及草案修订的另一核心争议,即监狱权力边界被扩大。

詹华表示,监狱系统运行着两套规则——一套是对外公开的《监狱法》;另一套是内部的执法手册。

内部手册不对外公开,却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监狱可以依据它进行内部监督、执行规范与权力自律。詹华认为,这种机制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防止权力滥用,但也意味着外界无法真正了解监狱的运行逻辑与决策过程。

“外界对监狱权力扩张的担忧是有道理的,”他说,“但从内部看,系统也存在自我约束的能力,尤其是最近一年来,司法系统已启动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监督行为。”



2025年1月,广西西江监狱,两名狱警正在进行巡逻工作。(图_网络)

这在草案中也有体现。修订的法律首次提及,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不过,草案同样点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监狱秩序的信息,不予公开。”

詹华说,狱务公开给家属、媒体与公众,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外界的误解以及内部各种乱象的滋生,并以此推动法治。

但他也强调,狱务公开其实是一个中国式概念。在西方国家,狱务公开归属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监狱“执法公开”的内容里。在我国,监狱管理局虽然隶属于司法部,是政府的一部分,但其信息公开不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

劳动与规训

尽管草案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法律,但想起过去的遭遇,程东平仍感后脊发凉。在他看来,权利写在纸上,但现实的墙太厚。

除了制度设计与执法实践,中国监狱内部的劳动与生活条件也曾长期受国际舆论关注。程东平说,在监狱里提劳动环境和权利只会给自己带来风险。在监狱里,一切都在强调“服从”和“纪律”。

夏天的日子,车间闷热得让人喘不过气,但空调不开,因为监区规定“节能”。金属粉尘落在皮肤上,久了会刺痛。他曾提出能否开空调或是想办法吸取粉尘,却被告知:“这些事我们会处理,你不要多想。”但第二天,他的劳动指标就被悄悄提高。

程东平还记得有一天,车间有位年轻人因为头晕而倒下,狱警却先质问他是不是“故意逃避劳动”。年轻人不敢说话,只说自己会继续干。

他回忆,大部分情况下,每日工作8小时,旺季可能到12小时,而报酬寥寥——大部分人一个月拿不到200元。但劳动本身不是最累的,真正令人难以忍受的是“达标考核”。

每个工作都有产量指标,达不到就会影响“表现分”,表现分关系到电话、会见次数和减刑机会。

“在这里,劳动不是劳动,权利也不是权利,是秩序的一部分。”程东平说。

关于监狱内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等,《监狱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劳动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但魏敬说,从既往经验看,首先劳动报酬很难执行。监狱内部的劳动,男监有不少体力活,女监相对轻松,做些制衣工作,但工资收入都低得“可怜”且和刑期相关。比如,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刑期,一个月的收入大约是几百元。刑期3年至5年的,一个月收入只有100元左右。

同样,在劳动休息和劳动时间方面,魏敬说,多数监狱中,服刑人员的劳动任务往往与减刑或权利获取挂钩。例如,盗窃罪犯即便判了十年,若想获得减刑,就必须态度良好并积极退赃。但现实是,许多服刑人员根本无力退赔,只能通过服从管教、超额劳动来争取积分或减刑。这种制度安排在无形中增加了压力,也让劳动成为他们“唯一能掌控的事”。



2008年3月7日,重庆一所监狱中,服刑人员正在使用缝纫机工作。(图_网络)

以魏敬熟悉的西南地区监狱为例,服刑人员每月只能购买三至四次生活用品,每次上限500元,且种类有限。零食、调料等日常食品受到严格管控,生活乐趣被压缩到最低。

他还记得有服刑者向他形容,“吃火锅”是在监狱内部最幸福的时刻,但那不过是一根火腿肠,用冷水泡开,加上方便面调料和豌豆碎末,这种拙劣的“仪式感”,是他们能拥有的少数生活慰藉。

《中外法学》杂志在《现代西方国家监狱制度比较》中指出,欧美国家的监狱在设计之时,劳动与教育就被视为改造核心。

从制度上看,美国提供职业训练和监狱工业机会;法国实行政府管理劳动和特许制劳动,收入部分自由支配、部分用于司法或储蓄;德国尤其关注青少年教育和职业训练,强调社会接触和改造。假释和监外执行制度普遍存在,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可申请提前释放或临时外出,由专门委员会审核。

詹华解释,草案提出的核心是希望通过更规范的制度,一方面让监狱方面有法可依,有了具体的执行抓手,避免执法过程当中的权利滥用;另一面是更好地保障服刑者的权利。

但詹华也指出,监狱只是冰山一角,看守所与留置场所的权力运行同样需要关注。在全球视野下,监狱内部的细节不仅是管理问题,更涉及司法文明、权力边界以及服刑人员改造和社会重返的核心议题。当权力的边界重新划定,真正的司法文明才有可能在高墙之内萌芽。

王飞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不论草案修订还是近年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口供依赖”的讨论,本质上都指向同一个问题——效率与公正的权衡。

断层的接续

监狱学者芮佳瑞在《监狱法论》中指出,监狱应承担让人回归社会轨道的功能。这亦是此次《监狱法》系统性大修的题中之意。

相比以往版本,草案第60条提出了“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第79条涉及出狱后社会保险的“接续与保障”。

2024年出狱后,孔熙在一家玻璃工厂找到临时工作。几天后,同事发现他用着一部苹果第四代手机,他因盗窃入狱的过往因此被揭开。老板没细问,第二天就让他走人,工资也没结。

孔熙承认自己犯过错,但觉得,“进去一趟,人就脏了,怎么洗都洗不掉。”

后来,他试过不下20份工作,最短的只干了十几天。不是工资低得活不下去,就是对方一查犯罪记录就赶人。想要开滴滴也只能借别人账号,根本干不长久。

有参与公共事件后入狱的刑满出狱人员也表示,求职时稍具规模的企业都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成为他无法翻越的高墙,无奈之下只能改名换姓。

程东平说,外面有句俗话叫“案底带一辈子”。一旦留下案底,很难正常就业。摆到现实当中,连保安、网约车司机都需要“无犯罪证明”。



当下,许多企业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证明,这成为许多轻罪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一道跨不过去的坎。(图_极目新闻)

律师金宏伟一向关注“轻罪前科”的问题。他曾撰文表示,“案底带一辈子”已经实质化为一种附加刑。我国40多部法律,如《公务员法》、《教师法》等,都规定剥夺受过刑事处罚者的从业资格。

《罪犯矫正学概论》一书中有数据显示,在重新犯罪的人员当中,因为释放后无法就业的占到60%以上。

詹华认为,犯罪记录封存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即便曾经犯罪,也不应因记录被无限制使用而剥夺其社会权益。相关机关在处理个人事务时,应尽量将其视作“无犯罪记录”的状态。例如,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即便有轻微犯罪,也应允许封存。

他还表示,德国和北欧国家的实践也以宽容和权益保护为主,但国内制度尚未全面出台。目前,对轻微犯罪(如三年以下或最高刑为六个月的案件),正在探索开具封存证明的方式,封存期限仍存在争议,一年以下被认为更为合理。由于立法主题的限制,监狱法本身无法直接解决犯罪记录封存问题。

《财新》杂志也在近期的报道《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怎么做?调研建议以危险驾驶罪进行试点》中提及,最高法院咨询委调研组认为,刑释人员长期遭受歧视,部分永久性犯罪附随后果等于宣告“社会性死亡”。该调研组建议先选取部分罪名开展试点,后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立法;并建议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危险驾驶罪等罪名。

屈振红指出,一些涉及职务犯罪的公务员或国企人员服刑后社保被停,出狱后再就业和就医都受影响。如果司法部和人社部能通过配套规定解决社保衔接问题,对他们的社会重建具有关键作用。

李建此前曾是处级干部,因职务犯罪入狱七年,后减刑两年。出狱后,社保、医保全无,为了重获退休保障,他只能重新补缴近20万元的保险金。

草案还提及司法矫正和帮教,增加了心理辅导、社会适应教育等条款,要求监狱关注服刑人员心理健康,帮助他们恢复社会功能,降低重犯风险。但在长沙市地衣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创始人朱聪看来,对刑满出狱者而言重新开始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场漫长的重建。

这家社工服务中心主要救助和帮扶街头的流浪者。据她统计,流浪者中至少一半有案底。过去数年,她和同事通过长期个案陪伴——补证件、找栖身地、重建生活节奏——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詹华还表示,建言的专家团中,亦有学者指出,国务院早在相关公告中提出将“刑满释放人员”称为“回归社会人员”。他说,在名称上消除烙印,或许也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一步。

程东平说,有些问题不是靠人和法律就能改变的。不过,讲述本身或许就是一种抵抗,或许能带来改变。

(文中程东平、李建、罗惘、魏敬、孔熙、詹华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