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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院途中死亡 救护车无执业资质 至今拖欠赔偿

文章来源: 封面新闻 于 2025-07-01 08:32:5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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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5日,刘传生刚过完61岁生日不久,他的女儿死在了紧急转往北京的救护车上。



车是医院联系的,车身印着医院的名字。驶出吉林300多公里后,车上的氧气快要耗尽,司机两次开下高速,进入四平、沈阳市区找氧气。

“进通州不久,孩子呕了几口血,随车医生胸部按压个把小时,说人没了。”老伴儿张凤琴事后发现,救护车是由医院收取年费并负责监管的民营公司所有,而这家公司没有医疗执业许可、没有急救能力。

4年来,老两口与医院、救护车公司打了5次行政和民事官司。2022年,他们的民事官司一审胜诉,法院判令医院承担10%的责任、救护车公司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老两口63万余元。

今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维持了一审的判决。?6月30日,刘传生和张凤琴告诉记者,尚有48万元赔偿款被救护车公司拖欠。

32岁女子紧急转院途中死亡

医院介绍的救护车竟无执业资质

2020年7月29日,32岁的刘丽因周身关节疼痛、全身无力及肿胀,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吉大一院)风湿科确诊“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被收治住院。

这不是她第一次来这家医院就诊。2016年救治过刘丽的医生,4年后再次接诊了她。

住院3天后,刘丽被注射了头孢类抗生素,之后出现过敏反应。2020年8月3日的病程记录显示,“患者呼吸衰竭,感染重……建议转入RICU(呼吸重症监护病房)或转入上级医院治疗。与患者家属沟通后,患者家属同意转入RICU继续治疗,予以转科。”

8月5日上午,刘丽按计划转往北京某医院。

张凤琴说,医院介绍的跨省救护车挂着辽宁车牌,车身涂装着吉大一院的标识。张凤琴向随车医生转账1万元,之后和老伴、女婿一起陪同刘丽往北京赶。

救护车开出长春300多公里后,医生表示氧气不够了。司机开车下了高速,到四平市、沈阳市寻找氧气。“原本预计10小时到北京,结果走了13个小时才进入通州。后来刘丽呕了几口血,医生胸部按压抢救了个把小时,人没了。”

女子转院途中死亡 救护车无执业资质 至今拖欠赔偿

刘丽转院途中救护车临时寻找氧气(受访者供图)

司机提出,要么继续将遗体送往北京处理,要么重新交费后将遗体拉回长春处理。女婿孙某向司机提供的账号转账3000元,遗体被拉回长春某殡仪馆。

“吉大一院认为人是离开医院之后死亡,他们无法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张凤琴说,家属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帮忙开了死亡推断书,死亡地点注明是急救车从吉大一院转北京途中死亡,死因是多发性心肌炎。

张凤琴称,当时被殡仪馆催促索要死亡证明,老两口不知道要对遗体尸检,拿到死亡医学证明之后就匆忙交给殡仪馆,按程序将刘丽火化、安葬了。

他们对救护车两次寻找氧气耽误抢救时间进行追责时,发现救护车并不是吉大一院的,而是来自一家没有执业资质的民营医院。

涉事救护车是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简称吉林仁康)所有。公司大股东为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春东业),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

吉大一院与长春东业2019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吉大一院有病人需要转运时,长春东业以吉大一院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吉大一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对其监督,合约期5年。合作前两年,长春东业每年向吉大医院支付20万元,第三年起每年支付50万元。转运发生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与医院无关。



救护车公司在吉大一院招揽转运病人(受访者供图)

老两口4年打了5起官司

医院、救护车公司被判担责70%

张凤琴介绍,刘丽2015年、2016年先后去过沈阳盛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和吉大一院住院治疗。吉大一院2016年的病案中,记录了她对头孢类抗生素及丽科伟药物过敏。

她认为,吉大一院忽略刘丽头孢过敏病史,使用了头孢类抗生素,并且介绍了没有资质的黑救护车,医院和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长春市卫健委针对投诉回复称,刘丽入院时否认有头孢过敏史,自称以前用头孢出现过皮疹,但后来用头孢又没出现过皮疹,不确定皮疹是过敏还是原发病;医生则称,没看过刘丽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的病历。

2021年2月,刘传生将吉大一院内的一辆救护车砸坏。仁康公司报警,刘传生因此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赔偿1.2万余元。

“头孢过敏是要命的事,就诊时不可能不跟医生讲。”张凤琴说,他们不认可长春卫健委的回复,因此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失败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法院一审、二审均判令撤销长春卫健委的回复,撤销长春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长春卫健委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对吉大一院进行了警告和罚款处罚。

拿到行政诉讼胜诉结果,张凤琴正式对吉大一院、仁康公司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这起案子一直打到了吉林省高院。

一审法院调查认为,刘丽遗体火化后无法查清死亡原因,因此无法认定是因注射头孢过敏后死亡;涉事救护车涂刷着吉大一院标识,车辆停放在医院院内,工作人员在院内招揽业务,病人转运协议印有“吉大一院病人转运中心”的字样,这些足以让患者对该救护车产生合理信赖,以为救护车就是吉大一院配备的。

而仁康急救站,在多次庭审中无法说明车内配备的急救设备、实施的具体急救措施,在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执业资质方面均不具备的情况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转运业务,又因配备氧气不充足,两次加氧气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加大了患者丧失救治的概率。

由此,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判令吉大一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仁康急救站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刘传生、张凤琴63万余元。

张凤琴认为上述责任比例过低,提出了上诉。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同样提起上诉。张凤琴认为,没有尸检的责任在吉大一院和仁康公司。

2025年2月,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涉事救护车公司两次无证被罚款

尚有48万赔偿款未支付

此前,记者通过天眼查查阅到,2021年9月仁康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02万元。次年,仁康公司再次因同样的原因被罚款10万元。

6月30日,记者再次查阅天眼查,发现上述两条处罚信息消失。

张凤琴称,仁康急救站公司败诉后一直拖欠赔偿款,法院强制划扣6万余元之后,仍有48万元赔偿款被拖欠。她在2024年7月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没有进展。

天眼查显示,2024年8月,仁康急救站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54.5万余元,同年9月,它和它的母公司长春东业投资公司,均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2022年11月,仁康急救公司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4月,周某退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改由公司员工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凤琴称,陈某是周某的妹夫。

7月1日,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及天眼查上的电话,记者多次联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但电话被挂断。记者短信发送采访信息后,对方表示自己只是员工,目前已经离职。

记者拨打张凤琴提供的周某电话,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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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院途中死亡 救护车无执业资质 至今拖欠赔偿

封面新闻 2025-07-01 08:32:52

2020年8月5日,刘传生刚过完61岁生日不久,他的女儿死在了紧急转往北京的救护车上。



车是医院联系的,车身印着医院的名字。驶出吉林300多公里后,车上的氧气快要耗尽,司机两次开下高速,进入四平、沈阳市区找氧气。

“进通州不久,孩子呕了几口血,随车医生胸部按压个把小时,说人没了。”老伴儿张凤琴事后发现,救护车是由医院收取年费并负责监管的民营公司所有,而这家公司没有医疗执业许可、没有急救能力。

4年来,老两口与医院、救护车公司打了5次行政和民事官司。2022年,他们的民事官司一审胜诉,法院判令医院承担10%的责任、救护车公司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老两口63万余元。

今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维持了一审的判决。?6月30日,刘传生和张凤琴告诉记者,尚有48万元赔偿款被救护车公司拖欠。

32岁女子紧急转院途中死亡

医院介绍的救护车竟无执业资质

2020年7月29日,32岁的刘丽因周身关节疼痛、全身无力及肿胀,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吉大一院)风湿科确诊“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被收治住院。

这不是她第一次来这家医院就诊。2016年救治过刘丽的医生,4年后再次接诊了她。

住院3天后,刘丽被注射了头孢类抗生素,之后出现过敏反应。2020年8月3日的病程记录显示,“患者呼吸衰竭,感染重……建议转入RICU(呼吸重症监护病房)或转入上级医院治疗。与患者家属沟通后,患者家属同意转入RICU继续治疗,予以转科。”

8月5日上午,刘丽按计划转往北京某医院。

张凤琴说,医院介绍的跨省救护车挂着辽宁车牌,车身涂装着吉大一院的标识。张凤琴向随车医生转账1万元,之后和老伴、女婿一起陪同刘丽往北京赶。

救护车开出长春300多公里后,医生表示氧气不够了。司机开车下了高速,到四平市、沈阳市寻找氧气。“原本预计10小时到北京,结果走了13个小时才进入通州。后来刘丽呕了几口血,医生胸部按压抢救了个把小时,人没了。”

女子转院途中死亡 救护车无执业资质 至今拖欠赔偿

刘丽转院途中救护车临时寻找氧气(受访者供图)

司机提出,要么继续将遗体送往北京处理,要么重新交费后将遗体拉回长春处理。女婿孙某向司机提供的账号转账3000元,遗体被拉回长春某殡仪馆。

“吉大一院认为人是离开医院之后死亡,他们无法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张凤琴说,家属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帮忙开了死亡推断书,死亡地点注明是急救车从吉大一院转北京途中死亡,死因是多发性心肌炎。

张凤琴称,当时被殡仪馆催促索要死亡证明,老两口不知道要对遗体尸检,拿到死亡医学证明之后就匆忙交给殡仪馆,按程序将刘丽火化、安葬了。

他们对救护车两次寻找氧气耽误抢救时间进行追责时,发现救护车并不是吉大一院的,而是来自一家没有执业资质的民营医院。

涉事救护车是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简称吉林仁康)所有。公司大股东为长春东业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长春东业),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周某。

吉大一院与长春东业2019年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吉大一院有病人需要转运时,长春东业以吉大一院的名义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吉大一院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对其监督,合约期5年。合作前两年,长春东业每年向吉大医院支付20万元,第三年起每年支付50万元。转运发生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纠纷,与医院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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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吉大一院忽略刘丽头孢过敏病史,使用了头孢类抗生素,并且介绍了没有资质的黑救护车,医院和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长春市卫健委针对投诉回复称,刘丽入院时否认有头孢过敏史,自称以前用头孢出现过皮疹,但后来用头孢又没出现过皮疹,不确定皮疹是过敏还是原发病;医生则称,没看过刘丽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的病历。

2021年2月,刘传生将吉大一院内的一辆救护车砸坏。仁康公司报警,刘传生因此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赔偿1.2万余元。

“头孢过敏是要命的事,就诊时不可能不跟医生讲。”张凤琴说,他们不认可长春卫健委的回复,因此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失败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法院一审、二审均判令撤销长春卫健委的回复,撤销长春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长春卫健委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对吉大一院进行了警告和罚款处罚。

拿到行政诉讼胜诉结果,张凤琴正式对吉大一院、仁康公司提起民事索赔诉讼。这起案子一直打到了吉林省高院。

一审法院调查认为,刘丽遗体火化后无法查清死亡原因,因此无法认定是因注射头孢过敏后死亡;涉事救护车涂刷着吉大一院标识,车辆停放在医院院内,工作人员在院内招揽业务,病人转运协议印有“吉大一院病人转运中心”的字样,这些足以让患者对该救护车产生合理信赖,以为救护车就是吉大一院配备的。

而仁康急救站,在多次庭审中无法说明车内配备的急救设备、实施的具体急救措施,在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执业资质方面均不具备的情况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转运业务,又因配备氧气不充足,两次加氧气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加大了患者丧失救治的概率。

由此,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判令吉大一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仁康急救站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刘传生、张凤琴63万余元。

张凤琴认为上述责任比例过低,提出了上诉。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同样提起上诉。张凤琴认为,没有尸检的责任在吉大一院和仁康公司。

2025年2月,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涉事救护车公司两次无证被罚款

尚有48万赔偿款未支付

此前,记者通过天眼查查阅到,2021年9月仁康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3.02万元。次年,仁康公司再次因同样的原因被罚款10万元。

6月30日,记者再次查阅天眼查,发现上述两条处罚信息消失。

张凤琴称,仁康急救站公司败诉后一直拖欠赔偿款,法院强制划扣6万余元之后,仍有48万元赔偿款被拖欠。她在2024年7月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没有进展。

天眼查显示,2024年8月,仁康急救站公司被法院强制执行54.5万余元,同年9月,它和它的母公司长春东业投资公司,均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2022年11月,仁康急救公司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4月,周某退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改由公司员工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凤琴称,陈某是周某的妹夫。

7月1日,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及天眼查上的电话,记者多次联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但电话被挂断。记者短信发送采访信息后,对方表示自己只是员工,目前已经离职。

记者拨打张凤琴提供的周某电话,电话一直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