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loading...
新闻频道
  • 首页
  • 新闻
  • 读图
  • 财经
  • 教育
  • 家居
  • 健康
  • 美食
  • 时尚
  • 旅游
  • 影视
  • 博客
  • 群吧
  • 论坛
  • 电台
  • 焦点新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生活百态
  • 娱乐新闻
1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10年行贿30次,官员被曝“带病提拔” 暴露干部问题

10年行贿30次,官员被曝“带病提拔” 暴露干部问题

文章来源: 法度Law 于 2025-06-16 19:17:3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被阅读次数

据新黄河报道,原湖南省道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办主任施某太,被人举报为谋求职务晋升,10年时间先后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书记唐湘林送现金,累计金额19.6万元。以上事实在唐湘林“落马”后的刑事判决书中均有记载。



报道提到,唐湘林被判刑后,施某太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连续“带病提拔”,现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对此,永州市纪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于6月13日表示,针对举报的施某太行贿一事,经纪委核实,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

一方面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一方面是永州市纪委所称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其中究竟有何缘由?

要知道,生效裁判文书是国家一种正式法律文书。施某太被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行贿事实,在被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前,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这种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正式审判程序确认的事实比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更为可信,可以直接作为相关事实认定的依据。且施某太本人作为证人,其提供的证言也证明了该事实。人都是理性人,对于不利于己的事实予以承认,这种“自认”除非其存在,否则不可能被承认。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施某太作出的“自认”是虚假的,是基于某种压力下违心作出的,那么永州市纪委认为施某太“行贿事实证据不足”的说法,显然有违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难免有袒护之嫌。毕竟,司法裁判比行政决定应更为可信,效力理应更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中之一便是“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61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施某太何以被“带病提拔”?是否违反了“清正廉洁”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和第390条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可见,行贿数额3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新黄河报道显示,施某太行贿数额高达19.6万元,且时间跨度长达10年,次数达30次,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此事得不到彻查甚至被庇护,不仅难以遏制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也不利于吏治风气的改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如果“江山”交给这些人,人民又怎能放心呢?

“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等事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对组织部门选用干部的方式提出了拷问。

例如,2017年,永州市东安县对两名干部的任命被质疑为“带病提拔”“火箭提拔”,东安县委组织部随后公开回应予以否认,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执行了相关程序,两人符合任职条件。然而,永州市委组织部的调查结论推翻了东安县委组织部的这一说法。

此类事件中,除了要追究升迁人员的党纪政务乃至刑事责任外,选任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和推荐人是否也应被追究失职责任?这亦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前干部选拔任用领域的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权钱交易也较为盛行,各级纪委监委应将此作为查处重点。因为,“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边腐边升”不仅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难以指望这些人可以成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公仆。这些人一旦上台,贪污受贿、欺压百姓、横行霸道均有可能。“识人善任”是组织部门的重要责任,“管干部”的人员应当有一双慧眼,不能唯命是从,否则可能会承担政治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3条规定:“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66条同时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施某太被举报之事,是一起典型的涉“边腐边升”“带病提拔”事件,应当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以儆效尤,以纯洁党风,改善政风。如果想法遮掩、庇护,不仅对永州老百姓不负责,也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希望永州纪委和湖南省纪委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严肃查处,以纯洁当地的政治气候。选人用人是一项重要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 海外省钱快报,掌柜推荐,实现买买买自由!
查看评论(2)
  • 文学城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注册笔名
  • 申请版主
  • 收藏文学城

WENXUECITY.COM does not represent or guarantee the truthfulness, accuracy, or reliability of any of communications posted by other users.

Copyright ©1998-2025 wenxuecit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ivacy Statement & Terms of Use & User Privacy Protection Policy

24小时热点排行

日本最美公主出国坐经济舱被偷拍 “睡颜照”全网疯传
希拉里也发对比图,嘲讽特朗普“低能量美式阅兵”
3.6亿美元,泰勒·斯威夫特终于拿回属于她的一切
伊朗武装部队发出强烈警告:请以色列民众尽快撤离
以媒:“规模空前,大量美国军机正穿越大西洋”




24小时讨论排行

川普阅兵遭中国网民群嘲:还不如高中生的军训
特朗普集团推T1智能手机 售价499美元 月费47.45美元
马英九参访厦门鼓浪屿 高唱《龙的传人》获满堂彩
马英九称直航“小弟有贡献” 厦航董座:您干久点就好
陈之汉"洗底"还是"洗脑"?馆长大陆行引发舆论争辩
巴基斯坦吁所有穆斯林国家:立刻与以色列断交
特朗普:俄罗斯应回到G8,中国也可加入
洛杉矶风暴的亲历者:讨论“加州独立” 这并非不可能
纽约时报:前科莫竞选顾问曾任中国国有企业高管
波音787再出状况,日本一客机着陆后“抛锚”
日本制铁为何要天价收购美国钢铁公司?
G7联合声明"伊朗永不得拥有核武",挺以色列自卫权
越南彻底取消计划生育,释放什么信号
印航波音787客机疑技术故障了,紧急折返香港
以色列"护国铁穹"是什么?每组造价破1亿,最大弱点曝光
美国务院要求所有驻外使领馆澄清:没参与袭击伊朗
文学城新闻
切换到网页版

10年行贿30次,官员被曝“带病提拔” 暴露干部问题

法度Law 2025-06-16 19:17:32

据新黄河报道,原湖南省道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办主任施某太,被人举报为谋求职务晋升,10年时间先后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书记唐湘林送现金,累计金额19.6万元。以上事实在唐湘林“落马”后的刑事判决书中均有记载。



报道提到,唐湘林被判刑后,施某太不仅没有受到处罚,反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及判决后,连续“带病提拔”,现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成员、秘书长。

对此,永州市纪委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于6月13日表示,针对举报的施某太行贿一事,经纪委核实,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

一方面是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事实,一方面是永州市纪委所称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其中究竟有何缘由?

要知道,生效裁判文书是国家一种正式法律文书。施某太被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行贿事实,在被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前,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这种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正式审判程序确认的事实比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更为可信,可以直接作为相关事实认定的依据。且施某太本人作为证人,其提供的证言也证明了该事实。人都是理性人,对于不利于己的事实予以承认,这种“自认”除非其存在,否则不可能被承认。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施某太作出的“自认”是虚假的,是基于某种压力下违心作出的,那么永州市纪委认为施某太“行贿事实证据不足”的说法,显然有违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难免有袒护之嫌。毕竟,司法裁判比行政决定应更为可信,效力理应更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其中之一便是“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61条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施某太何以被“带病提拔”?是否违反了“清正廉洁”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389条和第390条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可见,行贿数额3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而新黄河报道显示,施某太行贿数额高达19.6万元,且时间跨度长达10年,次数达30次,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此事得不到彻查甚至被庇护,不仅难以遏制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也不利于吏治风气的改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如果“江山”交给这些人,人民又怎能放心呢?

“边腐边升”“带病提拔”等事件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对组织部门选用干部的方式提出了拷问。

例如,2017年,永州市东安县对两名干部的任命被质疑为“带病提拔”“火箭提拔”,东安县委组织部随后公开回应予以否认,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执行了相关程序,两人符合任职条件。然而,永州市委组织部的调查结论推翻了东安县委组织部的这一说法。

此类事件中,除了要追究升迁人员的党纪政务乃至刑事责任外,选任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和推荐人是否也应被追究失职责任?这亦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前干部选拔任用领域的腐败问题比较突出,权钱交易也较为盛行,各级纪委监委应将此作为查处重点。因为,“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边腐边升”不仅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难以指望这些人可以成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人民公仆。这些人一旦上台,贪污受贿、欺压百姓、横行霸道均有可能。“识人善任”是组织部门的重要责任,“管干部”的人员应当有一双慧眼,不能唯命是从,否则可能会承担政治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3条规定:“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66条同时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施某太被举报之事,是一起典型的涉“边腐边升”“带病提拔”事件,应当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以儆效尤,以纯洁党风,改善政风。如果想法遮掩、庇护,不仅对永州老百姓不负责,也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希望永州纪委和湖南省纪委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严肃查处,以纯洁当地的政治气候。选人用人是一项重要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