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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法医检察官分析谭静坠楼案 韩国人供词存在疑点

法医检察官分析谭静坠楼案 韩国人供词存在疑点

文章来源: icebreaker 于 2008-04-24 10:05:12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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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警方公布谭静案的调查结果已经有近十天,但舆论对案情的讨论热度不减,在网上的讨论声中,关于案发现场的证据等是否足够支持“自行坠落”的结论,关于对谭静的尸检是否充分,甚至关于韩国人在广州犯法是否会受到特殊保护等各个层面的问题,虽备受关注,但却至今没有足够权威的声音做出解释。

鉴于此,记者对已经披露的案情细节再做梳理,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给出解答。本报所采访的两名专家,其一为在广州司法系统曾担任法医多年,现任检察官一职(鉴于其本人意愿,隐去真名),另一位则为曾有丰富的法医从业经历,现为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顾浩巍。他们对谭静案情的再审视,或为拨开案情迷雾带来一些的启发。



自行坠楼?


警方公布的证据能不能支持自行坠楼身亡的结论?如果能,从上述证据推测的可能的案发过程是什么;如果不能,还差什么证据?

检察官:

高坠伤死亡的法医鉴定本身就是法医学的一个难点。警方得出的“自行坠楼”结论已经是很谨慎的了。“自行坠楼”有可能是自杀,也有可能是大量饮酒后,自控能力降低,不小心滑下去、掉下去,还有可能是受到外界环境的某种影响被迫跳了下去。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警方的说法是可以自圆其说的。高坠死亡,无论是“自杀”还是“他杀”,尸体损伤状况往往是一样的,因此,判断“自杀”或“他杀”的关键不是看脾脏是否破裂、是否骨折,而是要看案发现场的外部环境,现场有没有挣扎痕迹,尸体体表有没有挣扎的伤痕等等。

警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饮了大量的酒”,这一证据是支持“自行坠楼”结论的一项有力证据。

另外,如果死者是被人推下去的,现场窗口又那么小,那么,在被推下去的过程中一定会挣扎,会有挣扎损伤,死者皮肤表面也应该会有反应。

顾浩巍:

公安机关的报告是:进门两室一厅,屋内呈现自然摆放。那么,屋内有没有指纹、擦痕,卧室里面有没有脏乱,有没有搏斗痕迹,这些都是判断“自杀”或“他杀”的关键,这些内容在公安的现场勘查里肯定会有。

另外,卫生间的门是破坏性的打开,还是正常打开,这能反映卫生间里面的人心理状态,可以推断现场是不是经过伪造和处理。

第三,马桶上和窗户上有没有留下擦痕,擦痕的方向是什么样的?卫生间里面的踩踏痕迹和尘土与死者鞋子上的痕迹和尘土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有伪造的嫌疑?

第四,窗户打开的力度有多大,有没有生锈,是不是一个女孩在醉酒状态下能做到的。窗户铁条上留下的衣服纤维以及死者衣服上的划痕,能否判断出死者是头先出去的还是脚先出去的。

现有情况来看,她自己坠楼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自行坠落”所衍生出来的情况很多,有自杀、不慎、被迫都可能。

人衣脱离?

在裤腰上还系着皮带的情况下,谭静坠楼时休闲裤脱落“符合高空坠落”这一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您所亲历的或知道的高空坠落案件中,是否曾有过坠落时人和衣服分离的先例?

检察官:

在高空坠落过程中,因滑动、勾挂、高空强大坠力等等都可能造成衣裤脱落,这样的先例以往也有过。

顾浩巍:

在检验皮带时,应该量下尺寸,看是不是能掉下去。再者,皮带上有没有别人的指纹?裤子上面的破损,受力方向怎样?裤子是坠落过程中刮掉的,还是死者掉到梁上之后,裤子才落下去的,这些可以通过划痕来判断。



民事责任?


对于醉酒的谭静,3名韩国男子深夜将其带回己家,已构成先行义务,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谭母可以得到相应赔偿,此说是否成立?谭母是否可以追究三名韩国人民事责任?

顾浩巍:

3个韩国人在一起醉酒的时候把死者带回家,就是主动承担了监护义务。现在,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3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民事责任,但究竟要承担多大责任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腿内验伤?

从您的办案经验看,人体经历从30楼坠落至13楼横梁这个过程后,身体最可能呈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除“全身多处挫伤及骨折”这一特征之外,尸体还可能有什么表现?人的肝脾是否会因巨大的冲击力而破裂?

检察官:

肝脾破裂,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都可能出现。

另外,不管是被扔下去,还是自己跳下去,还是不小心掉下去,都很难从骨裂程度或脾脏破裂程度来判断,无论是怎么掉下去的,这些损伤都会是一样的,要判断“自杀”或“他杀”靠这个是区别不出来的,主要还是依靠外部环境来判断。

顾浩巍:

尸检表明,有多处挫伤和多处骨折,挫伤怎么形成的,是坠落过程中形成的,还是在房间内形成的?

一般尸体在坠落过程中,大腿内侧、腹股沟部位不容易形成挫伤,那么,这两处有没有挫伤?如果有,则很可能是在房间内形成的,这是她是否遭到性侵犯的一个关键。



三人串供?


从韩国人听见洗手间“砰”的一声响到报警,中间间隔时间少于一个小时(监控录像显示5时26分他们走出电梯,报警回执显示报警时间为6时21分),这个时间段有没有可能让三人串供出完美的、没有破绽的供词?

检察官:

串出一份完美的供词,难度是很大的。除非有人教,如果3名韩国人在中国有熟悉的律师或者熟悉的专业人士帮他们“支招”,教会之后,才可能串出比较完美的供词,普通人短时间内串供反而容易被抓到破绽。

顾浩巍:

3名韩国人的供词有一些疑问。首先,3个人当时已经很清楚她已经喝多了,行动不稳定,情绪波动比较大,在这种喝酒比较多的情况下,又带她去喝酒,那么,其目的是要把她进一步灌醉?

第二,喝酒之后,3个男人带一个女人回家,毕竟是不正常的,为什么没有送她回家而是带到自己的房间里,有什么目的?(记者注:此处三名韩国男子曾有解释,因为谭静醉得说不清楚自己家住哪里,只能带回其中一男子家中)为什么没有打电话给她的女性朋友,为什么没有通知其家人?第三,死者在房间里面大概有26分钟,26分钟里面做了什么?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跳楼?手提包和牛仔外套都“自然地”摆放在客厅内,包和衣服放在该放的地方,说明当时死者的意识是清楚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自行坠落”。

结论难推?

谭静家属现要求找独立第三方再做尸检,请你从专业的角度提出看法,再做尸检有没有可能提供出新的证据?如果家属坚持再做尸检,应该重点注意对尸体的哪个部位做详细检查?

检察官:

现在再进行第三方的尸检意义不大。

一方面,广州公安的法医鉴定水平是全国领先的,在以往的案件鉴定中,即使是出错也是一些疏忽性的错误,绝对不会出现因水平不够导致的鉴定不准确。

再者,这个案子经过媒体大规模的炒作,公安方面也会高度谨慎,不会出现疏忽,鉴定肯定是做得很扎实的,一些拿不准的地方甚至可能已经咨询过相关的权威法医人士了。

其三,中山大学法医学院方面的法医水平也相当高,中大法医学院的教授长期帮助公安方面做法医鉴定,有的甚至是义务的,广州的法医水平毋庸置疑,要在其中找茬很难。还有一个问题是,尸体和现场都已经破坏了,现在再重新尸检,只能检验有没有中毒,但这些该做的公安方面已经做了,体表的相关损伤也已经有详细记录,再检验意义不大。

法外开恩?

司法实践中,同等情况下一名外籍人士杀人和中国人杀人在罪责认定上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具体在哪些环节上有差异?治外法权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此案中的3个韩国男子?

顾浩巍:

外国人和中国人犯罪,在罪责认定上是基本一致的。除非是享有外交豁免权的特殊人士。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这种情况。治外法权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外交豁免权属于其中之一,但仅限于外交官本人。目前在中国大陆境内,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其本国的领事馆都会去旁听,但无法对案件审判起作用,这种旁听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同时涉外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在基层法院审理,都在各地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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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检察官分析谭静坠楼案 韩国人供词存在疑点

icebreaker 2008-04-24 10:05:12

虽然警方公布谭静案的调查结果已经有近十天,但舆论对案情的讨论热度不减,在网上的讨论声中,关于案发现场的证据等是否足够支持“自行坠落”的结论,关于对谭静的尸检是否充分,甚至关于韩国人在广州犯法是否会受到特殊保护等各个层面的问题,虽备受关注,但却至今没有足够权威的声音做出解释。

鉴于此,记者对已经披露的案情细节再做梳理,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给出解答。本报所采访的两名专家,其一为在广州司法系统曾担任法医多年,现任检察官一职(鉴于其本人意愿,隐去真名),另一位则为曾有丰富的法医从业经历,现为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顾浩巍。他们对谭静案情的再审视,或为拨开案情迷雾带来一些的启发。



自行坠楼?


警方公布的证据能不能支持自行坠楼身亡的结论?如果能,从上述证据推测的可能的案发过程是什么;如果不能,还差什么证据?

检察官:

高坠伤死亡的法医鉴定本身就是法医学的一个难点。警方得出的“自行坠楼”结论已经是很谨慎的了。“自行坠楼”有可能是自杀,也有可能是大量饮酒后,自控能力降低,不小心滑下去、掉下去,还有可能是受到外界环境的某种影响被迫跳了下去。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警方的说法是可以自圆其说的。高坠死亡,无论是“自杀”还是“他杀”,尸体损伤状况往往是一样的,因此,判断“自杀”或“他杀”的关键不是看脾脏是否破裂、是否骨折,而是要看案发现场的外部环境,现场有没有挣扎痕迹,尸体体表有没有挣扎的伤痕等等。

警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死者生前“饮了大量的酒”,这一证据是支持“自行坠楼”结论的一项有力证据。

另外,如果死者是被人推下去的,现场窗口又那么小,那么,在被推下去的过程中一定会挣扎,会有挣扎损伤,死者皮肤表面也应该会有反应。

顾浩巍:

公安机关的报告是:进门两室一厅,屋内呈现自然摆放。那么,屋内有没有指纹、擦痕,卧室里面有没有脏乱,有没有搏斗痕迹,这些都是判断“自杀”或“他杀”的关键,这些内容在公安的现场勘查里肯定会有。

另外,卫生间的门是破坏性的打开,还是正常打开,这能反映卫生间里面的人心理状态,可以推断现场是不是经过伪造和处理。

第三,马桶上和窗户上有没有留下擦痕,擦痕的方向是什么样的?卫生间里面的踩踏痕迹和尘土与死者鞋子上的痕迹和尘土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是否有伪造的嫌疑?

第四,窗户打开的力度有多大,有没有生锈,是不是一个女孩在醉酒状态下能做到的。窗户铁条上留下的衣服纤维以及死者衣服上的划痕,能否判断出死者是头先出去的还是脚先出去的。

现有情况来看,她自己坠楼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自行坠落”所衍生出来的情况很多,有自杀、不慎、被迫都可能。

人衣脱离?

在裤腰上还系着皮带的情况下,谭静坠楼时休闲裤脱落“符合高空坠落”这一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您所亲历的或知道的高空坠落案件中,是否曾有过坠落时人和衣服分离的先例?

检察官:

在高空坠落过程中,因滑动、勾挂、高空强大坠力等等都可能造成衣裤脱落,这样的先例以往也有过。

顾浩巍:

在检验皮带时,应该量下尺寸,看是不是能掉下去。再者,皮带上有没有别人的指纹?裤子上面的破损,受力方向怎样?裤子是坠落过程中刮掉的,还是死者掉到梁上之后,裤子才落下去的,这些可以通过划痕来判断。



民事责任?


对于醉酒的谭静,3名韩国男子深夜将其带回己家,已构成先行义务,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谭母可以得到相应赔偿,此说是否成立?谭母是否可以追究三名韩国人民事责任?

顾浩巍:

3个韩国人在一起醉酒的时候把死者带回家,就是主动承担了监护义务。现在,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3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民事责任,但究竟要承担多大责任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腿内验伤?

从您的办案经验看,人体经历从30楼坠落至13楼横梁这个过程后,身体最可能呈现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除“全身多处挫伤及骨折”这一特征之外,尸体还可能有什么表现?人的肝脾是否会因巨大的冲击力而破裂?

检察官:

肝脾破裂,多发性粉碎性骨折都可能出现。

另外,不管是被扔下去,还是自己跳下去,还是不小心掉下去,都很难从骨裂程度或脾脏破裂程度来判断,无论是怎么掉下去的,这些损伤都会是一样的,要判断“自杀”或“他杀”靠这个是区别不出来的,主要还是依靠外部环境来判断。

顾浩巍:

尸检表明,有多处挫伤和多处骨折,挫伤怎么形成的,是坠落过程中形成的,还是在房间内形成的?

一般尸体在坠落过程中,大腿内侧、腹股沟部位不容易形成挫伤,那么,这两处有没有挫伤?如果有,则很可能是在房间内形成的,这是她是否遭到性侵犯的一个关键。



三人串供?


从韩国人听见洗手间“砰”的一声响到报警,中间间隔时间少于一个小时(监控录像显示5时26分他们走出电梯,报警回执显示报警时间为6时21分),这个时间段有没有可能让三人串供出完美的、没有破绽的供词?

检察官:

串出一份完美的供词,难度是很大的。除非有人教,如果3名韩国人在中国有熟悉的律师或者熟悉的专业人士帮他们“支招”,教会之后,才可能串出比较完美的供词,普通人短时间内串供反而容易被抓到破绽。

顾浩巍:

3名韩国人的供词有一些疑问。首先,3个人当时已经很清楚她已经喝多了,行动不稳定,情绪波动比较大,在这种喝酒比较多的情况下,又带她去喝酒,那么,其目的是要把她进一步灌醉?

第二,喝酒之后,3个男人带一个女人回家,毕竟是不正常的,为什么没有送她回家而是带到自己的房间里,有什么目的?(记者注:此处三名韩国男子曾有解释,因为谭静醉得说不清楚自己家住哪里,只能带回其中一男子家中)为什么没有打电话给她的女性朋友,为什么没有通知其家人?第三,死者在房间里面大概有26分钟,26分钟里面做了什么?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跳楼?手提包和牛仔外套都“自然地”摆放在客厅内,包和衣服放在该放的地方,说明当时死者的意识是清楚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自行坠落”。

结论难推?

谭静家属现要求找独立第三方再做尸检,请你从专业的角度提出看法,再做尸检有没有可能提供出新的证据?如果家属坚持再做尸检,应该重点注意对尸体的哪个部位做详细检查?

检察官:

现在再进行第三方的尸检意义不大。

一方面,广州公安的法医鉴定水平是全国领先的,在以往的案件鉴定中,即使是出错也是一些疏忽性的错误,绝对不会出现因水平不够导致的鉴定不准确。

再者,这个案子经过媒体大规模的炒作,公安方面也会高度谨慎,不会出现疏忽,鉴定肯定是做得很扎实的,一些拿不准的地方甚至可能已经咨询过相关的权威法医人士了。

其三,中山大学法医学院方面的法医水平也相当高,中大法医学院的教授长期帮助公安方面做法医鉴定,有的甚至是义务的,广州的法医水平毋庸置疑,要在其中找茬很难。还有一个问题是,尸体和现场都已经破坏了,现在再重新尸检,只能检验有没有中毒,但这些该做的公安方面已经做了,体表的相关损伤也已经有详细记录,再检验意义不大。

法外开恩?

司法实践中,同等情况下一名外籍人士杀人和中国人杀人在罪责认定上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具体在哪些环节上有差异?治外法权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此案中的3个韩国男子?

顾浩巍:

外国人和中国人犯罪,在罪责认定上是基本一致的。除非是享有外交豁免权的特殊人士。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这种情况。治外法权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外交豁免权属于其中之一,但仅限于外交官本人。目前在中国大陆境内,涉及外国人的刑事案件基本上其本国的领事馆都会去旁听,但无法对案件审判起作用,这种旁听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同时涉外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在基层法院审理,都在各地中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