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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解除烂尾楼购房合同之后:深度报道

解除烂尾楼购房合同之后:深度报道

文章来源: 北青深一度 于 2025-10-27 19:54:3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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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五年,烂尾三年后,邱云终于等来了最终的胜诉判决。

2025年8月21日,法院第二次二审判定邱云与开发商2020年10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与银行2020年12月23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解除,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

从2020年购房开始,邱云已支付首付196781元,已偿还贷款本金加利息超过8万元。2021年6月开始,工程全面停工,开发商“消失”。2023年3月,邱云决定起诉开发商和银行,并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判决结果的“反转,再反转”。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胜诉并不意味着邱云能拿回买房的钱,他说自己像是拿到了一张“空气欠条”。

根据深一度的采访,来自广东、河南、山东、湖北、新疆等多地的烂尾楼业主,在最高法入库案例发布前后与开发商、银行的诉讼中,有的在胜诉、调解后拿回全部损失,有的在解除合同后又面临着“优先受偿权”、执行难、银行不配合“洗”征信等新的问题。

解除烂尾楼购房合同之后:深度报道

开发商“突击竣工”后,邱云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 图|受访者提供

退房,停贷

邱云来自广东清远的县城,在市里工作。2020年10月23日,邱云花了近20万元首付,贷款58.9万元,在清远市内购入了一套房子。

合同原本约定2022年6月30日开发商交付精装修的房子。然而,2021年6月再次来到楼盘,邱云发现在一期完工后,其购买的二期建筑工程全面停工。到了2022年的6月,停工的建筑外部,排栅全部拆除,工地上不再有施工的痕迹。

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后,邱云从2021年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业主们先是找到当地住建局。经住建局查证,开发商抽逃项目建设资金导致楼盘资金链断裂。经调解,2022年6月1日,开发商曾书面向业主承诺:2022年11月30日交房,且与起初合同约定的精装房不同,而是仅获竣工验收备案的毛坯房。但开发商再次食言。

住建局告诉包括邱云在内的烂尾楼业主们,要么等待,要么起诉。

2023年3月,邱云决定起诉开发商和银行,同时停止还贷,此前他已还贷本息合计8万有余。6月18日,正式以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立案。

2024年1月15日,邱云在案件一审阶段胜诉,解除了其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但银行继续上诉。银行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银行作为合同第三人不能承担义务,邱云应该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案件二审时遇到了新的“插曲”——2024年10月31日发回重审。邱云2025年4月28日收到案件重审判决,法院认定房屋“具备毛坯交付条件,合同交易目的基本实现,从确保交易安全、平衡各方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考虑”,邱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不宜解除。

而实际上,邱云和其他业主发现,此时房屋和烂尾初期并无太大区别,仅装上了门窗,通了水,还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户业主不敢装修,拒绝签收。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顾飞指出,实际操作中,不乏银行和开发商以继续上诉的方式避免坏账,实现债权,等待专班入驻、纾困资金拨付等盘活方式。这在诉讼过程中被称作“拖延战术”。

而在现实情况中,有的开发商也会“突击竣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例判决书显示,2025年9月28日,一起在广东佛山的烂尾楼案例在已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因在开庭前期“突击竣工”,法院认定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案涉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不宜作解除处理”,在二审中驳回了烂尾楼业主的上诉请求。

邱云的案件经重审判决认定,房屋“具备毛坯交付条件,合同交易目的基本实现,从确保交易安全、平衡各方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考虑”,邱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不宜解除。

邱云继续上诉。

2025年8月2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虽然毛坯房验收通过,但仍然不满足起初合同约定的精装交付条件,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邱云与开发商和银行的合同关系均获得解除,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贷款本金等费用。

就在邱云收到二审判决前,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则发生在江苏盐城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二审判决购房人与开发商和银行均解除合同。基于《解释》的规定,在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房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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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烂尾楼购房合同之后:深度报道

北青深一度 2025-10-27 19:54:38



买房五年,烂尾三年后,邱云终于等来了最终的胜诉判决。

2025年8月21日,法院第二次二审判定邱云与开发商2020年10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与银行2020年12月23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解除,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

从2020年购房开始,邱云已支付首付196781元,已偿还贷款本金加利息超过8万元。2021年6月开始,工程全面停工,开发商“消失”。2023年3月,邱云决定起诉开发商和银行,并在这个过程中经历了判决结果的“反转,再反转”。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胜诉并不意味着邱云能拿回买房的钱,他说自己像是拿到了一张“空气欠条”。

根据深一度的采访,来自广东、河南、山东、湖北、新疆等多地的烂尾楼业主,在最高法入库案例发布前后与开发商、银行的诉讼中,有的在胜诉、调解后拿回全部损失,有的在解除合同后又面临着“优先受偿权”、执行难、银行不配合“洗”征信等新的问题。

解除烂尾楼购房合同之后:深度报道

开发商“突击竣工”后,邱云购买的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 图|受访者提供

退房,停贷

邱云来自广东清远的县城,在市里工作。2020年10月23日,邱云花了近20万元首付,贷款58.9万元,在清远市内购入了一套房子。

合同原本约定2022年6月30日开发商交付精装修的房子。然而,2021年6月再次来到楼盘,邱云发现在一期完工后,其购买的二期建筑工程全面停工。到了2022年的6月,停工的建筑外部,排栅全部拆除,工地上不再有施工的痕迹。

意识到“事情不对劲”后,邱云从2021年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业主们先是找到当地住建局。经住建局查证,开发商抽逃项目建设资金导致楼盘资金链断裂。经调解,2022年6月1日,开发商曾书面向业主承诺:2022年11月30日交房,且与起初合同约定的精装房不同,而是仅获竣工验收备案的毛坯房。但开发商再次食言。

住建局告诉包括邱云在内的烂尾楼业主们,要么等待,要么起诉。

2023年3月,邱云决定起诉开发商和银行,同时停止还贷,此前他已还贷本息合计8万有余。6月18日,正式以商品买卖合同纠纷立案。

2024年1月15日,邱云在案件一审阶段胜诉,解除了其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但银行继续上诉。银行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银行作为合同第三人不能承担义务,邱云应该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案件二审时遇到了新的“插曲”——2024年10月31日发回重审。邱云2025年4月28日收到案件重审判决,法院认定房屋“具备毛坯交付条件,合同交易目的基本实现,从确保交易安全、平衡各方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考虑”,邱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不宜解除。

而实际上,邱云和其他业主发现,此时房屋和烂尾初期并无太大区别,仅装上了门窗,通了水,还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多户业主不敢装修,拒绝签收。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顾飞指出,实际操作中,不乏银行和开发商以继续上诉的方式避免坏账,实现债权,等待专班入驻、纾困资金拨付等盘活方式。这在诉讼过程中被称作“拖延战术”。

而在现实情况中,有的开发商也会“突击竣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例判决书显示,2025年9月28日,一起在广东佛山的烂尾楼案例在已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因在开庭前期“突击竣工”,法院认定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案涉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不宜作解除处理”,在二审中驳回了烂尾楼业主的上诉请求。

邱云的案件经重审判决认定,房屋“具备毛坯交付条件,合同交易目的基本实现,从确保交易安全、平衡各方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考虑”,邱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不宜解除。

邱云继续上诉。

2025年8月2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虽然毛坯房验收通过,但仍然不满足起初合同约定的精装交付条件,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邱云与开发商和银行的合同关系均获得解除,并要求开发商返还首付、贷款本金等费用。

就在邱云收到二审判决前,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一则发生在江苏盐城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例,二审判决购房人与开发商和银行均解除合同。基于《解释》的规定,在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房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