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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补贴的发放,不得变相审查婚姻关系

文章来源: 风声OPINION 于 2025-08-14 18:45:5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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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补贴的发放,不得变相审查婚姻关系

将结婚登记作为育儿补贴发放条件,实质上是对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剥夺,这种差别待遇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康有华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近日,有网友反映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被深圳卫健委告知无法领取育儿补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网友质疑称,根据广东省现行规定,非婚生育已可正常办理生育登记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何在育儿补贴申领环节却遭遇限制?

这一情况,与国家卫健委此前明确的“育儿补贴申领只需提供婴幼儿身份及抚养关系证明”的政策导向存在明显差异。虽然最终实施细则仍需等待全国及各地的统一部署,但该事件所折射出的婚姻与生育权分离、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等深层次社会问题,已引发公众的热烈讨论。

该事件中热议的育儿补贴政策,正是近期国务院发布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育儿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满3周岁。

这一政策,也是我国在人口压力下出台的最新生育支持措施。其预期通过普惠性、直接性的现金发放减轻家庭养育的负担,并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发挥鼓励生育、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育儿补贴等一系列新政策,体现了我国的计划生育从抑制生育到鼓励生育的转向,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对生育、家庭和儿童权益等所应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促进人民福祉、保障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必要之举。

然而,政策的好意若要成为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仍需要防止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扭曲和误解。当前育儿补贴发放可能存在的差别对待乃至歧视,必须通过法律专业的分析加以消除。

就此而言,该事件中核心的问题在于婚姻能否作为对生育以及儿童权利的限制。



婚姻并非生育权保护的前提

生育作为妇女的自然禀赋,毫无疑问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国家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并非以婚姻为前提条件,这尤其体现在我国宪法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保护,则另行规定于宪法第49条。

即便不能完全将男性对生育的参与排除在外,生育过程的进行及其负担也主要由妇女作为个体承受,国家因而必须最大程度地尊重妇女对于生育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妇女的生育选择提供充分的保护。

如果我们聚集于生育本身,更会意识到生育的过程和结果与婚姻并无实质关联。婚姻与否,既无法减轻妇女生育期间的痛苦,也不会改变子女诞生的结果。将婚姻作为生育的前提,会压制妇女对生育的自主选择,有悖于宪法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要求。



在如今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引导下,婚姻与生育的解绑也更鲜明地体现在最近几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四川省2023年新发布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就不再以结婚作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前提,保障未婚妇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险等社会福利,其自公布以来即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深圳卫健委所在地广东省2022年新发布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同样也取消了生育登记与婚姻的捆绑;向深圳卫健委提出质疑的网友,更是指出其本人此前已经完成生育登记并享受了生育保险和津贴。

在此情况下,若将结婚登记作为育儿补贴申领的必要条件,不仅构成对妇女生育权的不当限制,也与当前生育政策发展方向相悖,存在违法增设社会保障获取条件的嫌疑。

社会观念中对未婚生育可能冲击既有婚姻关系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这种忧虑源于对传统家庭伦理的维护和对社会稳定的考量。

然而,我们也不应将这种担忧情绪化地夸大,甚至将其作为限制妇女生育权的理由。未婚生育不能与出轨、背叛家庭等反面事例简单划上等号,现实中的许多伴侣即便相互忠诚也可能选择不进入婚姻关系。

非婚生育现象的增加,更多反映了个人选择权的扩展和社会包容度的提升,而非对婚姻制度的否定。维系婚姻关系内伴侣之间的彼此忠诚,已远远超出育儿补贴和生育政策的射程范围,更是生育权所不能承受之重。



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

结婚登记不应作为育儿补贴申领的前置条件,其根本依据在于宪法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我国宪法确立了儿童保护原则和平等原则,明确禁止基于家庭出身的歧视;民法典第1071条更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一消除对非婚生子女歧视的立法范例,甚至可追溯至1950年的婚姻法第15条。

上述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以父母婚姻状况作为儿童权益保障标准的合法性。



育儿补贴作为普惠性政策,其核心在于保障儿童发展权益,确保每一位儿童都切实受益,发放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非评判父母婚姻状况或变相审查父母的婚姻关系。

既然政策发布时已经明确无论是否一孩家庭都能平等享受育儿补贴,更无其他理由剥夺非婚生子女家庭的育儿补贴。况且无论是否婚生,子女都无法选择其出身的家庭和环境,社会也不可能因为歧视而取得进步和发展。

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不应受父母婚姻状况的影响。将结婚登记作为育儿补贴发放条件,实质上是对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剥夺,这种差别待遇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对生育的担忧在于其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正是国家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兜底性支持的根本原因。婚姻制度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育带来的各种压力,但绝不能异化为限制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门槛,更不应导致对未婚生子女的歧视对待。

国家唯有保障生育自主、坚持平等原则,才能真正形成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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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补贴的发放,不得变相审查婚姻关系

风声OPINION 2025-08-14 18:45:59
育儿补贴的发放,不得变相审查婚姻关系

将结婚登记作为育儿补贴发放条件,实质上是对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剥夺,这种差别待遇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康有华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

近日,有网友反映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被深圳卫健委告知无法领取育儿补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网友质疑称,根据广东省现行规定,非婚生育已可正常办理生育登记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何在育儿补贴申领环节却遭遇限制?

这一情况,与国家卫健委此前明确的“育儿补贴申领只需提供婴幼儿身份及抚养关系证明”的政策导向存在明显差异。虽然最终实施细则仍需等待全国及各地的统一部署,但该事件所折射出的婚姻与生育权分离、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等深层次社会问题,已引发公众的热烈讨论。

该事件中热议的育儿补贴政策,正是近期国务院发布的《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根据该方案,育儿补贴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补贴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满3周岁。

这一政策,也是我国在人口压力下出台的最新生育支持措施。其预期通过普惠性、直接性的现金发放减轻家庭养育的负担,并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发挥鼓励生育、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

育儿补贴等一系列新政策,体现了我国的计划生育从抑制生育到鼓励生育的转向,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对生育、家庭和儿童权益等所应承担的保护义务,是促进人民福祉、保障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必要之举。

然而,政策的好意若要成为人民权利的真正实现,仍需要防止执行实施过程中的扭曲和误解。当前育儿补贴发放可能存在的差别对待乃至歧视,必须通过法律专业的分析加以消除。

就此而言,该事件中核心的问题在于婚姻能否作为对生育以及儿童权利的限制。



婚姻并非生育权保护的前提

生育作为妇女的自然禀赋,毫无疑问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国家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并非以婚姻为前提条件,这尤其体现在我国宪法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保护,则另行规定于宪法第49条。

即便不能完全将男性对生育的参与排除在外,生育过程的进行及其负担也主要由妇女作为个体承受,国家因而必须最大程度地尊重妇女对于生育的自主决定权,并为妇女的生育选择提供充分的保护。

如果我们聚集于生育本身,更会意识到生育的过程和结果与婚姻并无实质关联。婚姻与否,既无法减轻妇女生育期间的痛苦,也不会改变子女诞生的结果。将婚姻作为生育的前提,会压制妇女对生育的自主选择,有悖于宪法对妇女生育权的保护要求。



在如今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引导下,婚姻与生育的解绑也更鲜明地体现在最近几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四川省2023年新发布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就不再以结婚作为办理生育登记的前提,保障未婚妇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险等社会福利,其自公布以来即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深圳卫健委所在地广东省2022年新发布的《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同样也取消了生育登记与婚姻的捆绑;向深圳卫健委提出质疑的网友,更是指出其本人此前已经完成生育登记并享受了生育保险和津贴。

在此情况下,若将结婚登记作为育儿补贴申领的必要条件,不仅构成对妇女生育权的不当限制,也与当前生育政策发展方向相悖,存在违法增设社会保障获取条件的嫌疑。

社会观念中对未婚生育可能冲击既有婚姻关系的担忧并非毫无道理,这种忧虑源于对传统家庭伦理的维护和对社会稳定的考量。

然而,我们也不应将这种担忧情绪化地夸大,甚至将其作为限制妇女生育权的理由。未婚生育不能与出轨、背叛家庭等反面事例简单划上等号,现实中的许多伴侣即便相互忠诚也可能选择不进入婚姻关系。

非婚生育现象的增加,更多反映了个人选择权的扩展和社会包容度的提升,而非对婚姻制度的否定。维系婚姻关系内伴侣之间的彼此忠诚,已远远超出育儿补贴和生育政策的射程范围,更是生育权所不能承受之重。



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

结婚登记不应作为育儿补贴申领的前置条件,其根本依据在于宪法和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我国宪法确立了儿童保护原则和平等原则,明确禁止基于家庭出身的歧视;民法典第1071条更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一消除对非婚生子女歧视的立法范例,甚至可追溯至1950年的婚姻法第15条。

上述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以父母婚姻状况作为儿童权益保障标准的合法性。



育儿补贴作为普惠性政策,其核心在于保障儿童发展权益,确保每一位儿童都切实受益,发放标准应当严格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非评判父母婚姻状况或变相审查父母的婚姻关系。

既然政策发布时已经明确无论是否一孩家庭都能平等享受育儿补贴,更无其他理由剥夺非婚生子女家庭的育儿补贴。况且无论是否婚生,子女都无法选择其出身的家庭和环境,社会也不可能因为歧视而取得进步和发展。

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不应受父母婚姻状况的影响。将结婚登记作为育儿补贴发放条件,实质上是对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利的剥夺,这种差别待遇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社会公平正义。

对生育的担忧在于其未来的不确定性,这正是国家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兜底性支持的根本原因。婚姻制度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育带来的各种压力,但绝不能异化为限制公民行使生育权利的门槛,更不应导致对未婚生子女的歧视对待。

国家唯有保障生育自主、坚持平等原则,才能真正形成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