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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4岁女儿去工地干活女儿从13楼坠亡,夫妻俩索赔89万

文章来源: 极目新闻 于 2025-08-08 20:55:3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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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监护职责。

因无人帮忙照看小孩,杨林夫妇外出务工时将女儿小囡带在身边,不料小囡意外坠亡。究竟谁该对小囡的意外身亡负责?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厘清各方责任。

4岁女孩在装修工地坠亡

杨林与李红夫妇都是木工师傅,两人婚后育有女儿小囡。2023年8月,杨林夫妇接受老乡林涛安排,前往谢强夫妇位于北流市某小区13楼的新房安装定制好的衣柜。

2023年8月14日上午,杨林夫妇带着4岁多的女儿小囡在谢强夫妇的新房干活。衣柜安装完毕后,谢强要求杨林夫妇帮忙安装地脚线。17时左右,谢强来到新房查看装修完成情况。17时30分左右,小囡发生意外,从屋内一间没有安装好玻璃的房间的窗口坠落到楼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当天,杨林夫妇自行支付医疗费4970.87元。闻讯赶到的林涛支付了5000元给杨林夫妇。

承接谢强新房玻璃窗装修工程的是梁峰。事发前,他将该房间原来的防护栏拆除,安装了落地玻璃窗的框架,但还没有装上玻璃,也没有在窗户前设置防护措施或者安全提示。

此后,杨林夫妇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强夫妇、林涛、梁峰、定制衣柜的经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89万余元。

北流市法院认为,梁峰承揽谢强夫妇新房的落地窗安装工程,应认定梁峰与谢强夫妇之间是承揽关系。谢强夫妇是定作人,梁峰是承揽人。梁峰作为承揽人拆除栏杆后,没有及时安装玻璃,且没有采取设置栏杆措施,导致小囡从该窗户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梁峰对此有一定过错,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20%的侵权责任。

谢强夫妇发现杨林夫妇带女儿小囡到装修现场,没有及时阻止并劝其将小囡带离,对该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侵权责任。

杨林夫妇将女儿小囡带到装修施工现场,放任小囡在施工现场玩耍,小囡跑到没有安装玻璃的房间,导致事故发生。杨林夫妇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对小囡的死亡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至于杨林夫妇要求经营部等其他公司和个人担责的主张,因其对小囡发生意外事故没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峰赔偿杨林夫妇16万余元,谢强夫妇共同赔偿杨林夫妇4万余元;驳回杨林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监护人承担85%的责任

杨林夫妇及梁峰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监护职责。父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具体到该案,因无人帮忙照看小孩,杨林夫妇外出务工时将女儿小囡带在身边,但从他们工作的性质、场地等情况分析,该行为又难言合理性。施工场地作为封闭性场合,本身即具备较高危险性,而案涉房屋位于13楼,场地的危险性不言而喻。杨林夫妇对该危险性应当明知,他们将小囡多次带到施工现场,该行为本身已将小囡置于危险中。

根据一、二审查明,房主谢强曾就该情形向杨林夫妇提出质疑并要求他们改正,但他们以无人帮忙照看小孩为由继续将小囡带往施工场地。此外,在杨林夫妇进场工作时,屋内的房间门均已安装完毕,而杨林夫妇明知小囡会在屋内到处走动的情况下,却未能及时将房门关上,因此杨林夫妇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案涉房屋业主谢强夫妇将房屋衣柜业务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林涛完成,将房屋包括落地窗在内的窗、水电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梁峰负责,故谢强夫妇与林涛、梁峰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林涛将衣柜安装交由杨林夫妇具体负责。在杨林夫妇安装衣柜过程中,谢强发现小囡在施工现场,多次进行提醒并要求改正,谢强夫妇对衣柜安装业务并无过错。但谢强夫妇将落地窗发包给梁峰完成,而梁峰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谢强夫妇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梁峰作为落地窗业务承揽人,拆除落地窗护栏后未能设置安全警示设施,也未能及时安装玻璃,造成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及该案实际情况,玉林市中院确定应由杨林夫妇自负85%的责任,谢强夫妇承担5%的责任,梁峰承担10%的责任。

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梁峰赔偿杨林夫妇9万余元;谢强夫妇赔偿杨林夫妇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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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4岁女儿去工地干活女儿从13楼坠亡,夫妻俩索赔89万

极目新闻 2025-08-08 20:55:36


父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监护职责。

因无人帮忙照看小孩,杨林夫妇外出务工时将女儿小囡带在身边,不料小囡意外坠亡。究竟谁该对小囡的意外身亡负责?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厘清各方责任。

4岁女孩在装修工地坠亡

杨林与李红夫妇都是木工师傅,两人婚后育有女儿小囡。2023年8月,杨林夫妇接受老乡林涛安排,前往谢强夫妇位于北流市某小区13楼的新房安装定制好的衣柜。

2023年8月14日上午,杨林夫妇带着4岁多的女儿小囡在谢强夫妇的新房干活。衣柜安装完毕后,谢强要求杨林夫妇帮忙安装地脚线。17时左右,谢强来到新房查看装修完成情况。17时30分左右,小囡发生意外,从屋内一间没有安装好玻璃的房间的窗口坠落到楼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当天,杨林夫妇自行支付医疗费4970.87元。闻讯赶到的林涛支付了5000元给杨林夫妇。

承接谢强新房玻璃窗装修工程的是梁峰。事发前,他将该房间原来的防护栏拆除,安装了落地玻璃窗的框架,但还没有装上玻璃,也没有在窗户前设置防护措施或者安全提示。

此后,杨林夫妇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强夫妇、林涛、梁峰、定制衣柜的经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89万余元。

北流市法院认为,梁峰承揽谢强夫妇新房的落地窗安装工程,应认定梁峰与谢强夫妇之间是承揽关系。谢强夫妇是定作人,梁峰是承揽人。梁峰作为承揽人拆除栏杆后,没有及时安装玻璃,且没有采取设置栏杆措施,导致小囡从该窗户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梁峰对此有一定过错,应对小囡的死亡承担20%的侵权责任。

谢强夫妇发现杨林夫妇带女儿小囡到装修现场,没有及时阻止并劝其将小囡带离,对该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侵权责任。

杨林夫妇将女儿小囡带到装修施工现场,放任小囡在施工现场玩耍,小囡跑到没有安装玻璃的房间,导致事故发生。杨林夫妇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对小囡的死亡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至于杨林夫妇要求经营部等其他公司和个人担责的主张,因其对小囡发生意外事故没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峰赔偿杨林夫妇16万余元,谢强夫妇共同赔偿杨林夫妇4万余元;驳回杨林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监护人承担85%的责任

杨林夫妇及梁峰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的监护职责。父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先开始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具体到该案,因无人帮忙照看小孩,杨林夫妇外出务工时将女儿小囡带在身边,但从他们工作的性质、场地等情况分析,该行为又难言合理性。施工场地作为封闭性场合,本身即具备较高危险性,而案涉房屋位于13楼,场地的危险性不言而喻。杨林夫妇对该危险性应当明知,他们将小囡多次带到施工现场,该行为本身已将小囡置于危险中。

根据一、二审查明,房主谢强曾就该情形向杨林夫妇提出质疑并要求他们改正,但他们以无人帮忙照看小孩为由继续将小囡带往施工场地。此外,在杨林夫妇进场工作时,屋内的房间门均已安装完毕,而杨林夫妇明知小囡会在屋内到处走动的情况下,却未能及时将房门关上,因此杨林夫妇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案涉房屋业主谢强夫妇将房屋衣柜业务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林涛完成,将房屋包括落地窗在内的窗、水电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梁峰负责,故谢强夫妇与林涛、梁峰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林涛将衣柜安装交由杨林夫妇具体负责。在杨林夫妇安装衣柜过程中,谢强发现小囡在施工现场,多次进行提醒并要求改正,谢强夫妇对衣柜安装业务并无过错。但谢强夫妇将落地窗发包给梁峰完成,而梁峰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谢强夫妇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梁峰作为落地窗业务承揽人,拆除落地窗护栏后未能设置安全警示设施,也未能及时安装玻璃,造成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各方过错及该案实际情况,玉林市中院确定应由杨林夫妇自负85%的责任,谢强夫妇承担5%的责任,梁峰承担10%的责任。

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梁峰赔偿杨林夫妇9万余元;谢强夫妇赔偿杨林夫妇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