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早接到同事电话时
李玲还有些迷糊
同事问了两遍她才听清
她回答说,营业款就放在老地方啊
同事明显有点着急,说营业款不见了
李玲听到这话也是一惊
2400元对于她们来说不算个小数字
……
李玲是陕西省宝鸡市三迪广场一家吐司店的员工。2021年7月6日,她上晚班。次日一早,李玲接到同事电话后,立即赶到店里。查看监控发现,7月6日21时7分许,有个穿白短袖、蓝牛仔裤的男人进入吐司店;21时8分,男人拿着一个塑料文件袋离开,前后不到一分钟,而塑料文件袋里装的就是他们的营业款。这个时间段,李玲正好出去倒垃圾。
李玲迅速报警,给警方提供了监控录像,本以为拿走钱的人可以很快落网,自己也能挽回损失,但没有想到警方根本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因为实施盗窃的人戴着口罩,将自己遮得严实。
公安机关接到的第二起类似报警是在2022年5月17日。
报警人是开元商场负一层的恐龙骑士店。当日16时许店员王银兰把随身带的腰包放在店里柜台下面的柜子里,然后去上厕所,回来后就发现包不见了。她询问同事,同事因为都在忙也没有注意到发生了什么。他们查看监控发现,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走进店里拿走了王银兰的包。与上一个案子相似,这人也戴了口罩,面部辨识不清。
相似一幕在2022年9月21日再次上演,天汇儿童乐园的监控视频里,戴口罩的男子撬开了收银台的锁,拿走了982元现金。随后的3个月里即10月到12月,店员邓梅放在美甲店里的装着400元的包,一家童装店的500元营业款和一家儿童游戏厅的5727元营业款、裁缝摊的3000元房租款,也以相似手法被偷走。
不知道“口罩男”是对自己太有信心,还是觉得恐龙骑士店“好欺负”,2022年12月3日,他居然再次光顾开元商场的那家恐龙骑士店。
那天,当班店员柳青青15点30分接班后,一直在店里忙碌。那天来店里消费的顾客用的都是电子转账,所以她一直没有打开放现金的抽屉。直到21时20分许,柳青青开始结算当天的营业额。她用钥匙打开放现金的抽屉,才突然发现接班时清点过的1100元钱不见了。查看监控后她不寒而栗,从12月3日15时5分许,一男子就一直在店周围徘徊,男子中等偏胖,戴帽子,戴口罩,混在人群中并不起眼,他看似无所事事,却一直瞄向柳青青。17时50分,柳青青离开店面,男子迅速走近柜台,拉开抽屉拿走了现金,还将锁重新锁好然后迅速离开,一套动作完成前后不过1分钟。
然而最让受害者后怕的,还不是这笔“回头单”,而是一个月后,2023年1月2日蛋糕店里的5分钟。
那天14点,高丽带着4岁女儿来自己经营的蛋糕店上班。店铺位于超市外部走廊中,人来人往看着很安全,高丽去买鸡蛋时,就没带着女儿,也没有锁存放营业款的抽屉。5分钟后,她买完东西回到蛋糕店,女儿说:“妈妈,有个穿蓝颜色衣服的叔叔把你的钱拿走了。”高丽的第一反应是抱起女儿左右查看。
她心惊胆战,真后悔没把女儿带在身边。她抱着女儿去查看放营业款的抽屉,里面的1500元钱不见了。看了监控,发现她前脚离开蛋糕店,后脚就有一个穿蓝色上衣、黑色裤子、灰色运动鞋,戴着口罩的男子进来了,他直接走到柜台前,打开抽屉,拿走了钱。
公安机关接到的9起报案,所有的被盗现场均有监控录像,但拍到的犯罪嫌疑人都戴着口罩。肉眼可见的应该是同一人所为,有的现场中,他甚至穿着同样的衣服,只是口罩遮住了脸部。
“视频中的人不是我”
蛋糕店被盗后,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和周边的监控视频,发现“口罩男”盗窃后,驾驶白色轿车离开现场。经追踪该车辆轨迹,发现驾驶人是车主李洺。李洺有盗窃前科,且其体貌特征与监控里面的嫌疑人高度吻合。202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其租住处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洺。
但李洺从第一次讯问开始就说,他记不清警察提到的日子自己做了什么。看了视频后,他拒不承认案发现场视频里的男子系其本人。他说:“我没有在那个时间段去那个地方,我没有实施盗窃,视频中的人不是我。”
为了查清楚事实,公安机关先后让李洺的儿子、房东、亲戚对视频中的男子进行辨认。亲戚、房东一眼就辨认出那个人就是李洺。他的儿子李朝阳甚至能说清深灰色冲锋衣内胆原来是买给自己的,但是李洺也经常会穿,脚上的灰色休闲鞋是2019年在宝鸡市陈仓区的一家品牌店里买的,他证实视频里的男子就是自己的父亲。即使是这样,李洺依然矢口否认,拒不认罪。
公安机关组织李洺的家人、房东、亲戚对监控视频进行了辨认,调取了大量的证人证言,将本案以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移送金台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虽然在案证据让办案检察官内心确信李洺就是盗窃行为人,但是李洺亲朋、邻里对监控视频的辨认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辨认的相关规定,即辨认对象无法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对视频的辨认具有一定的暗示性。同时,若将上述证据作为证人证言,其指认主观程度较深,客观真实性无法保证,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而上述证据无法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
李洺拒不认罪,案件的关键是如何将李洺与视频中的行为人画上等号。经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与宝鸡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多次联系沟通,提出可以对此委托具有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科技手段从步态、体形与面部特征等方面进行人像同一性鉴定。
据此思路,检察官查阅大量相关鉴定资料与相似案例后,金台区检察院迅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并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列席参加,释明案件中存在的关键问题以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定罪的缘由,厘清下一步侦办方向,指出必须进行人像同一性司法鉴定,用完整的证据链击败被告人的“零口供”。
侦查中,从证据材料全面、客观收集到司法鉴定的委托、取样等方面,办案检察官持续跟进,积极引导侦查。公安机关再次提请批捕时,相关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需检视频人像与样本中李洺人像特征存在诸多符合”,遂作出同一性的鉴定意见。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此案现有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金台区检察院立即对李洺批准逮捕,并于审查后以李洺涉嫌盗窃罪向金台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司法鉴定意见被法庭采纳。2024年7月13日,金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次借助“人像同一性鉴定”技术性证据击破“零口供”案件,是金台区检察院及时引导侦查工作、强化技术性证据审查运用、有力打击犯罪的又一充分展现,为之后开展此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对犯罪分子也产生了震慑力。
此案反映出来的问题,也引起了检警两家的重视。2025年4月16日,金台区检察院以刑事案件规范性取证要求为研究主题,以李洺盗窃案为抓手,在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进行检警同堂培训,明确不同种类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取证要求,坚持以高质效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为要求,努力实现公安侦查办案能力和检察监督能力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