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台湾是没有派员参加的。”——台湾总统赖清德近日一句话,引发激烈的朝野论战,也被外界解读为强化台湾主体性的政治讯号。“1946年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台湾是没有派员参加的。”——台湾总统赖清德近日一句话,引发激烈的朝野论战,也被外界解读为强化台湾主体性的政治讯号。
— BBC News 中文 (@bbcchinese) July 4, 2025
在野党质疑赖清德的说法背离历史事实,试图把中华民国和台湾的“历史脐带”切断。https://t.co/M3ryS6Nd4h
在野党质疑赖清德的说法背离历史事实,试图把中华民国和台湾的“历史脐带”切断。
《中华民国宪法》有复杂的历史背景,制定于1946年的中国大陆,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这部宪法也随之在台湾继续施行至今,历经七次修宪逐步本土化。
多名学者对BBC中文分析,台湾代表曾参与制宪是“没有什么好争执的”历史事实,但赖清德的“口误”也引发新一波关于宪法代表性的争论,让社会重新检视这部宪法与台湾当前政治认同之间的复杂关系。
“团结十讲”为何引爆朝野论战?
在大罢免倒数阶段之际,台湾总统赖清德推出“团结十讲”阐述理念与国政方向。
但他在6月29日的第三讲以“宪政体制”为主题,提及“台湾当年未参与制宪”引发争议,在野阵营批评为“以团结之名,行挑动对立之实”。
这样的对立来自赖清德所属的民进党长期主张台湾主体性,而主要在野党国民党则强调中华民国的历史延续性。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发布新闻稿指,赖总统言论违背史实,质疑“连google的能力都没有吗”,甚至指控赖故意说谎、“假造中华民国1949年前未实质统治台湾”。
国民党政治人物赵少康与台湾民众党主席黄国昌联合召开记者会,出示国史馆史料与照片反驳赖清德。国民党副主席连胜文则强调,其祖父连震东正是当年18名台湾制宪代表之一,批评赖清德“把自己的梦境和真实历史混淆在一起”,试图切断中华民国与台湾的“历史脐带”。
多名国民党立委也加入抨击,王鸿薇指赖清德篡改历史、对《中华民国宪法》全面宣战。台北市长蒋万安亦回应,“台湾人不应忘记前辈贡献,总统更不应抹煞中华民国历史”。
面对批评声浪不断,总统府澄清,赖清德的原意是指“当年台湾派出的制宪代表并非由台湾人民普选产生”,且对宪法条文讨论并无实质决定权,真正以台湾为修宪主体,是透过后续七次修宪与民主化逐步确立的。
赖清德随后在“团结十讲”第四讲时重申,《中华民国宪法》虽是在中国大陆时期制定,但历经七次修宪,已完成以台湾为主体的民主共识。
民进党立院党团干事长吴思瑶则表示,当年参与制宪的18名台湾人只是“被代表”,不能真正代表台湾的“实质参与”及民意。
台湾究竟有没有参与制宪?
“台湾确实有派代表参与,这点其实没有什么好争执的。”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胡博砚对BBC中文说。
根据台湾国史馆史料,1946年中国国民党宣布举行制宪国民大会,共产党、民主同盟拒绝出席。当时台湾由省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18名代表,他们从台湾赴南京出席制宪会议。
制宪国民大会,为当时国民政府用来召集各省代表讨论并通过宪法的机构。来自台湾的18人在全中国1700多位代表中,约占1%。
胡博砚教授指出,讨论代表性多寡的意义不大,美国或德国在制定宪法时都有遇到类似问题。 他认为,关键是这部1947年的宪法当初设想的是“整个中华民国是一个广土众民的国家”,并非以台湾本土地位为基础产生,因而与今日台湾的连结“先天就是缺乏的”。
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员苏彦图则以法理地位说明,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只是作为盟军代表占领台湾,在国际法上并未取得台湾主权,因此台湾参与制宪国大就成了有争论之处。
台湾真理大学人文与资讯学系助理教授陈俐甫提出另一种观点,他认为若仅以“有代表列名”就认定台湾充分参与制宪,反而可能落入中共长期的“叙事陷阱”。
他指出,中共当年拒绝参与制宪国大,另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至今仍在全国人大与政协中设有所谓“台湾代表”,但这些代表亦从未经过台湾民意授权。
赖清德抛出这段历史有何意图?
赖清德此时在“团结十讲”中提出这段历史,外界关注是否隐含政治意图。
法律学者胡博砚认为,“团结十讲”本是执政者对内凝聚支持的政策论述,与国庆、就职演说程度有别,赖清德是否试图藉此确立台湾主体地位,目前仍有待观察。
中研院的苏彦图则认为,赖清德的说法仅是一次“口误”,并非刻意改写历史,而是未能在有限时间内交代复杂的历史背景。
他同时指出,当前台湾社会对于“台湾作为宪法主体”这个概念,已存在相当高度的政治共识,如果真要深入讨论宪政议题,更应该将焦点放在如何因应当前宪政运作的新挑战,以及探索宪政改革的各种可能性。
制宪历史:从“五五宪草”到七次修宪
赖清德的“台湾未参与制宪”一说,再次打开台湾社会长期存在的宪法正当性争论。
《中华民国宪法》可追溯至1936年,当时中国国民政府为推动宪政,公布了《宪法草案》,因于5月5日发布,后被称为“五五宪草”。
但制宪进程因中日战争与国共内战而中断,直到1946年11月,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依“五五宪草”为基础增修、讨论与表决,制定出《中华民国宪法》,于1947年正式施行。
这部宪法最初的适用范围涵盖整个中国大陆,1949年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宪法的适用范围逐渐缩限至台湾、澎湖、金门、马祖。
在冷战对峙与反共的时代背景下,国民党政府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维持宪政,但也让许多宪法中明订的民主程序形同虚设,长期处于戒严下,宪法如同“装饰品”。
台湾真理大学的陈俐甫教授指出,当时《中华民国宪法》与军事体制相结合,未真正落实代议制度,直到1990年代,随着终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国会全面改选与1996年首度总统直选,台湾才逐步完成宪法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