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依法设立、为社会创造大量税收与就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伴伴APP长期稳居市场前列,深受用户信任与好评,并在数字经济和平台治理等多个领域获得湖北省、武汉市及相关行业主管单位的高度支持。
然而,令人震惊和愤慨的是,自2023年4月17日起,常相伴公司所遭遇的司法不公,已远远超出法治社会的底线,突破了法律营企业所能容忍的界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广东顺德区人民法院廖冰寒法官作为审判长,不仅未能依法保障原告人及相关企业的正当权利,反而滥用职权、怠于履职,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此,常相伴公司就廖冰寒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公开举报,敦促相关部门彻查其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怠于履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并依法追责问责。
案件背景:顺德公安远洋捕捞式跨省趋利性执法,强行划走公司约3亿经营性资金
2023年4月17日,顺德区公安机关在未与武汉市、湖北省公安机关开展任何协作、通报的情况下,直接跨省对常相伴公司高管与普通员工实施抓捕,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跨地域办案协作的明确要求。
更为严重的是,顺德公安在无任何司法裁定或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将常相伴公司财务部门“所有员工事押至看守所”,并以非法方式强令财务人员将常相伴公司及关联公司账户中约1亿元资金划转至顺德公安的账户,这其中,包括常相伴公司的母公司北京一万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旗下所有子公司,部分合作公司共36家公司的账户资金,大部分公司的资金与顺德公安的所谓“审计没收”没有任何关系。就连银行的大额存单也被顺德公安强制唤回,直接划到顺德公安账户,3亿元转账的资金仅以民事一项便损失上千万元。甚至部分高管的家属也被叫到顺德,把家底存款数额划转到顺德公安的账户上。顺德公安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企业财产权和员工人身自由,性质极其恶劣。
随后,该案被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常相伴公司7名员工涉嫌开设赌场罪(共计14名被告,另外7名为各公会人员)。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合议庭由廖冰寒、张圆婷法官及人民陪审员戚富坚组成,廖冰寒担任审判长。顺德法院进行五轮开庭,至2024年12月24日全部庭审程序已经结束。
廖冰寒法官滥用职权、怠于履职,严重损害民营企业与被告人合法权利
作为该案的审判长,廖冰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官职业道德以及中央明确保护民营经济政策精神,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滥用职权,具体包括:
(一)放任公安违法划转巨额企业资金,不依法监督、制止、移送,构成严重滥用职权
前述被顺德公安强行划转至公安账户上的3亿资金,系36家公司正常运营所得,绝大部分与被指控的被告人涉案事实没有任何关系,顺德公安的行为显属违法,是中央、两高、公安部三令五申、严厉禁止的“远洋捕捞”行为,性质严重,已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作为审判长,廖冰寒应当对侦查机关违法转账的行为及巨额资金性质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该笔资金本不构成“涉案财产”,即应及时返还企业;即便存在争议,也应按要求原路退回冻结于企业账户,等待法院依法裁决,而非长期置于公安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成为“灰色资产”。此外,3亿资金冻结于公安账户,既无利息计付,也未设保全机制,从侦查阶段至今已逾两年,仅利息损失按照大额资金年化2%的保守估算已达1200万元。
被指控的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多次在庭审中提出顺德公安违法划转资金的问题,请求返还或冻结原账户资金,廖冰寒不仅未依法审查,反而始终回避处理、拒绝回应,选择性漠视这一明显的司法腐败线索。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有义务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有权办理的司法机关立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廖冰寒明知顺德公安机关将未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合法企业经营资金,以非正常手段划转至公安账户长达两年之久,仍不依法履行线索移送义务,已构成严重不作为,涉嫌滥用职权、包庇纵容职务犯罪。
(二)延期裁判违背审限原则,严重背离中央保护民营经济精神
本案侦查起诉阶段历时近一年,进入审判阶段后,顺德法院组织召开多次庭前会议、进行五轮开庭,合计庭审时间超过50天,至2024年12月24日全部庭审程序已经结束。
然而,在全部庭审工作结束后,顺德法院并未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反而两次报请延长审限,严重背离刑事审判效率。廖冰寒在本案中所表现出的明显消极应对、程序性拖延,使企业陷入长时间的不确定状态,经营陷入停滞。目前,不仅常相伴公司早已停业,其关联的36家企业已有多家被迫倒闭、注销,损害地方经济发展。案件久拖不决还进一步加剧了对被羁押员工基本人权的侵害,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中央政策精神南辕北辙。
我们必须严肃追问:庭审程序已全面完成,证据已经质证完毕,案件是否存在不可裁判之障碍?如果没有,拖延判决是否反映了对问题裁判结果的规避心态?如果有,那么长时间的审前准备和多轮庭审的意义何在?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更应当及时实现。一个拖延的裁判不仅可能酿成冤错,也正在成为对民营企业司法环境信心的沉重打击。常相伴公司坚决呼吁廖冰寒立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裁判,不得以“延长期限”为托辞,掩盖程序空转与实体逃避。
(三)拒不变更强制措施,选择性羁押,背离法律与政策双重标准
本案共计14名被告人,其中对公会提起公诉的7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已取保。常相伴公司所涉的7名员工3人获取保,另4人则被区别对待,长期羁押至今。
该行为构成明显的程序性违法与法律适用不平等。是否取保,应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为标准。该四名被告人均系常相伴公司员工,本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串供毁证风险,社会关系稳定,不存在潜逃可能,完全符合“无社会危险性”的取保条件,案件庭审已正式结束,证据收集与审查程序已全面完毕,司法羁押的必要性早已丧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多次在庭审中依法提出更强制措施申请,均被廖冰寒法官驳回或搁置,程序严重缺乏正当性。
中央三令五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涉民营企业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多次会议中强调,要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然而,廖冰寒法官却在本案中长期坚持对未认罪被告人实施羁押,并拒不依法审查强制措施的持续合理性,反映出其司法理念与国家政策导向严重脱节。
程序上的选择性不作为,正构成实质上的权利压制。在整个案件拖延宣判的情况下,仍然对无犯罪行为、无暴力性、无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持续羁押,完全无法用司法合理性加以解释,更无法向社会与历史交代。
公开呼吁:依法彻查、严肃问责,坚决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25年5月20日,我国第一部民营经济发展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即开始实施,对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在该法第七章“权益保护”中,对公权力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突出实践问题,作出了全面规范,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明文规定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严格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以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最新的法律规定宣告了“远洋捕捞”的违法性,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维权提供了合法依据。
而本案即是一件极其恶劣、极其典型的“远洋捕捞”案件:侦查机关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多项禁令的明文规定,没有管辖权而捏造案由,没有异地协作手续却跨省大规模抓捕,在看守所强令公司财务人员直接把钱划进公安账户,完全无视“违法扣划后应当立即原路返还”的要求,案发至今两年多时间仍将资金留在顺德公安账户上。
上述系列违法行为,在案件中审理过程中已昭然若示,而作为审判长的廖冰寒法官在明知公安机关违法侵吞企业财产的情况下仍然放任不管,拒绝履行移送与监督职责,实质上已成为犯罪行为的共谋者,其行为不应继续躲藏在“程序正义”的庇护之下,而应当接受纪委监察机关与司法系统的彻查与问责。
我们郑重要求并呼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督导顺德区人民法院立即就该案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纠正程序拖延问题;依法审查强制措施与涉案财产处置行为,将违法划至顺德公安的经营资金退回原账户;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廖冰寒法官滥用职权、怠于履职的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提前人大依法罢免其审判员资格;
全社会共同关注民营企业在刑事诉讼中所面临的结构性不公与程序性压制,坚决抵制一切借刑事手段打击合法民营经营的违法行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程序正义是底线,司法中立是命脉。任何背离法治精神、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不应被沉默所掩盖。常相伴公司坚信法治,但更相信公开是正义的起点。常相伴公司将持续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直至正义实现。
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