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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文强二审维持死刑立即执行 重庆市民放炮庆祝(组图)

文强二审维持死刑立即执行 重庆市民放炮庆祝

文章来源: Gitler 于 2010-05-22 01:59:0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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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妻子周晓亚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市高院供图

  据华龙网: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文强等五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重庆高院同时驳回了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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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群众趁文强案二审被各大媒体关注的时机,跪在法院门外为自己的事情喊冤。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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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案二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CFP供图
  文强案二审结束 其最后陈述表示辜负了党的培养

  昨日中午12时40分,历时两天半的文强案二审庭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束。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中关于文强犯强奸罪部分。在上诉人文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强昨日在庭审中说,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都不是事实。庭上,他表示,一审材料中显示,他与该女大学生巫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遭到对方拒绝,事实上,“我们进房间后,我提出上床休息,她说明天要上课,但是没有离开的意思,于是我们又继续聊天,我又提出上床休息,她还是说明天要上课,离学校太远,明天上课搞不赢,我意识到巫某某是不想在这里过夜,我说那我们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后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事后,是我先走的,给了她大约六七千块钱。而且之前我和巫某某就认识。但是具体怎么认识的我不记得了。”

  文强的律师宣东为他做了无罪的辩护。律师说,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两人发生关系前后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状态:

  从文强与巫某某两人的交往关系看:文强在和巫某某发生关系之前就认识;文强给巫某某打电话,约吃饭,并让王佩去接她,巫某某也来吃饭。饭后,几个人又去唱歌。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巫某某与文强有比较亲近的交往关系。

  从发生性关系的环境看:唱完歌后,巫某某先去宾馆房间;如果巫某某不愿意,完全可以不去房间。另外,文强洗澡时,巫某某既没有打电话叫服务员上来,也没有离开宾馆房间;如果不愿意,她完全可以趁机离开房间。

  从双方的交谈态度看:文强提出上床休息,巫某某只是说“要早点回去,明天要上课,怕赶不到”,并没有明确拒绝发生关系。

  从发生关系后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巫某某哭过;反而文强给了她几千块钱,也没发生拒绝的情况;后来,两人又长期保持联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有几次是巫某某主动开的房间,并没有躲着不见,拒绝发生关系的情况。

  从举报告发的情况看:巫某某的举报是在2009年7月12日,离第一次发生关系长达两年后,这种情况,违背强奸案被害人举报的规律和常理。

  综上所述,文强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至多是半推半就,后来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完全是两厢情愿。因此,文强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最后陈述:

    自己现在十分可怜

  昨日,文强最后一次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文强对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对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谢,希望法庭能够高度重视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他认为,一审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犯罪证据材料不客观真实。

  首先他言辞恳切地请求法庭能考虑他曾经为重庆做出的成绩。同时,他表示,自己确实收受过下属的钱财,但是同这些人职务提拔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他强调,所有的人员提拔都是通过政治部挑选审核,并通过领导批准,最后通过党委会表决。文强解释自己第一个举手同意的原因,是因为他是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局长一般都是主持人,所以他总是第一个发言。

  他承认收受过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的钱财,但不知这些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他既不是重庆早期“打黑领导小组”的成员,也不是重庆市公安局后设的“打黑办”成员,他并没有和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过密切接触,希望法院能查清他与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

  文强说,现在自己十分可怜,辜负了党对自己的培养。最后,他表示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教育和培养,也诚心认罪伏法,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

  亲属会见 文强哭了

  昨日,文强的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能否让其家属和文强见一面。法院方面经过商量,予以准许。见面就在重庆高院的临时羁押室。记者看到,文强的大姐、大姐夫、大嫂和妹妹一起进去,刚一进去就听到里面传来阵阵哭声。亲人长时间没有见面,除了痛哭,就是互相询问最近身体情况。

  文强自去年8月6日被执行“双规”以后,这些亲属就一直没有近距离和文强接触过。只是在一审、二审时,获得少许的旁听名额,进去旁听时,也只能远远地看上文强一眼。

  文强对亲属表示,他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儿子,自文强被双规之后,儿子就失踪了,到现在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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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数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放起鞭炮庆祝。中新社发 银雪 摄

  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对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二审宣判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文强案二审后访审判长:为何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记者:为什么认定文强等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包庇”和“纵容”两种方式。“包庇”一般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他们与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等人长期交往,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有组织的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肆收受财物,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包庇,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比如,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明知谢才萍长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向办案部门打招呼说情,致使同案人员逃脱法律处罚;明知马当等人以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吃请和钱财,还在该夜总会唱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以其迟到为由,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致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

  又如,赵利明明知谢才萍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赵利明即派下属干警前往探望,并亲自给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打电话,为其说情、开脱。同时接受谢才萍的请托,答应约请负有查禁职责的有关人员对谢予以关照。在得知谢才萍因开设赌场殴打了警察后,赵利明不仅未劝谢才萍投案,还询问谢是否将殴打警察一事处理妥当,且未向有关组织汇报,亦未向相关办案单位提供线索。

  再如,陈涛与岳宁、王小军、龚刚模等人交往时间长,关系密切。陈涛明知前述人员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知对方送钱给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护,仍多次收受其钱财,不履行查禁职责,甚至为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放纵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文强等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王天伦、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记者:为什么要维持对文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我国刑罚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对受贿犯罪量刑时,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他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在二审裁定时予以维持。

  记者:为什么对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认定为“受贿”而非“礼尚往来”?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因此,区分“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就本案而言,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人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上述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赠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其财物有所请托,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所以,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记者:为什么周晓亚收受的财物要计入文强的受贿数额?

  答:认定周晓亚收受的财物是否应当计入文强受贿的数额,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

  证据证实,向周晓亚赠送财物的人都是冲着文强的职务而送的财物,通过周晓亚转达对文强的请托。事实上,周晓亚也转达了这些人对文强的请托。文强明知周晓亚接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或者解决就业安置,或者解决就学问题,或者解决职务晋升,或者解决工作调动。例如,周某某以各种名义送钱给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周晓亚在收受周某某钱财,另一方面文强接受其请托,多次利用职权帮助其丈夫调动工作、帮助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帮助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

  因此,文强明知周晓亚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充分,周晓亚收受财物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文强与周晓亚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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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二审维持死刑立即执行 重庆市民放炮庆祝

Gitler 2010-05-22 01: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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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妻子周晓亚在今日的宣判现场 市高院供图

  据华龙网:5月21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四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文强等五人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6年至2009年期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安置、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内的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文强明知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还强行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文强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重庆高院同时驳回了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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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群众趁文强案二审被各大媒体关注的时机,跪在法院门外为自己的事情喊冤。 CFP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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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案二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CFP供图
  文强案二审结束 其最后陈述表示辜负了党的培养

  昨日中午12时40分,历时两天半的文强案二审庭审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结束。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中关于文强犯强奸罪部分。在上诉人文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强昨日在庭审中说,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都不是事实。庭上,他表示,一审材料中显示,他与该女大学生巫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遭到对方拒绝,事实上,“我们进房间后,我提出上床休息,她说明天要上课,但是没有离开的意思,于是我们又继续聊天,我又提出上床休息,她还是说明天要上课,离学校太远,明天上课搞不赢,我意识到巫某某是不想在这里过夜,我说那我们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后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事后,是我先走的,给了她大约六七千块钱。而且之前我和巫某某就认识。但是具体怎么认识的我不记得了。”

  文强的律师宣东为他做了无罪的辩护。律师说,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两人发生关系前后的心理状态和客观状态:

  从文强与巫某某两人的交往关系看:文强在和巫某某发生关系之前就认识;文强给巫某某打电话,约吃饭,并让王佩去接她,巫某某也来吃饭。饭后,几个人又去唱歌。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巫某某与文强有比较亲近的交往关系。

  从发生性关系的环境看:唱完歌后,巫某某先去宾馆房间;如果巫某某不愿意,完全可以不去房间。另外,文强洗澡时,巫某某既没有打电话叫服务员上来,也没有离开宾馆房间;如果不愿意,她完全可以趁机离开房间。

  从双方的交谈态度看:文强提出上床休息,巫某某只是说“要早点回去,明天要上课,怕赶不到”,并没有明确拒绝发生关系。

  从发生关系后的情况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巫某某哭过;反而文强给了她几千块钱,也没发生拒绝的情况;后来,两人又长期保持联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有几次是巫某某主动开的房间,并没有躲着不见,拒绝发生关系的情况。

  从举报告发的情况看:巫某某的举报是在2009年7月12日,离第一次发生关系长达两年后,这种情况,违背强奸案被害人举报的规律和常理。

  综上所述,文强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至多是半推半就,后来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完全是两厢情愿。因此,文强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最后陈述:

    自己现在十分可怜

  昨日,文强最后一次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文强对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对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谢,希望法庭能够高度重视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他认为,一审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犯罪证据材料不客观真实。

  首先他言辞恳切地请求法庭能考虑他曾经为重庆做出的成绩。同时,他表示,自己确实收受过下属的钱财,但是同这些人职务提拔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他强调,所有的人员提拔都是通过政治部挑选审核,并通过领导批准,最后通过党委会表决。文强解释自己第一个举手同意的原因,是因为他是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局长一般都是主持人,所以他总是第一个发言。

  他承认收受过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的钱财,但不知这些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他既不是重庆早期“打黑领导小组”的成员,也不是重庆市公安局后设的“打黑办”成员,他并没有和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过密切接触,希望法院能查清他与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

  文强说,现在自己十分可怜,辜负了党对自己的培养。最后,他表示感谢党这么多年的教育和培养,也诚心认罪伏法,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判决。

  亲属会见 文强哭了

  昨日,文强的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能否让其家属和文强见一面。法院方面经过商量,予以准许。见面就在重庆高院的临时羁押室。记者看到,文强的大姐、大姐夫、大嫂和妹妹一起进去,刚一进去就听到里面传来阵阵哭声。亲人长时间没有见面,除了痛哭,就是互相询问最近身体情况。

  文强自去年8月6日被执行“双规”以后,这些亲属就一直没有近距离和文强接触过。只是在一审、二审时,获得少许的旁听名额,进去旁听时,也只能远远地看上文强一眼。

  文强对亲属表示,他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儿子,自文强被双规之后,儿子就失踪了,到现在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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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数十名市民在法院外放起鞭炮庆祝。中新社发 银雪 摄

  5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对重庆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涉黑案进行二审宣判。二审宣判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文强案二审后访审判长:为何维持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记者:为什么认定文强等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了规定。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表现为“包庇”和“纵容”两种方式。“包庇”一般指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主观上,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予以包庇、纵容,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文强、黄代强、赵利明、陈涛在重庆市公安局及下属各部门长期担任重要职务,负有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他们与王天伦、谢才萍、岳宁、马当、王小军、龚刚模等人长期交往,明知这些人长期从事有组织的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容留吸毒、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肆收受财物,放弃法定查禁职责,甚至实施包庇,根据其行为方式的不同,分别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比如,文强明知王天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为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犯下严重罪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然接受王天伦请托并收受其钱财,指示有关人员将该案移交给同样收受了王天伦钱财的黄代强分管的部门办理,导致该案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达两年之久;明知谢才萍长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等人因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向办案部门打招呼说情,致使同案人员逃脱法律处罚;明知马当等人以云梦阁夜总会为依托实施有组织的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接受马当吃请和钱财,还在该夜总会唱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所长到包房,以其迟到为由,当面训斥,要求其向包括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敬酒,显示他与马当等人的特殊关系,致使辖区派出所不敢对该夜总会进行治安检查。

  又如,赵利明明知谢才萍长期从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谢才萍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赵利明即派下属干警前往探望,并亲自给办案单位有关人员打电话,为其说情、开脱。同时接受谢才萍的请托,答应约请负有查禁职责的有关人员对谢予以关照。在得知谢才萍因开设赌场殴打了警察后,赵利明不仅未劝谢才萍投案,还询问谢是否将殴打警察一事处理妥当,且未向有关组织汇报,亦未向相关办案单位提供线索。

  再如,陈涛与岳宁、王小军、龚刚模等人交往时间长,关系密切。陈涛明知前述人员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知对方送钱给自己是希望得到非法保护,仍多次收受其钱财,不履行查禁职责,甚至为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放纵其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综上所述,文强等人长期收受他人钱财,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王天伦、谢才萍、岳宁、王小军、马当等人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干预案件办理,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查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提供非法保护,包庇、纵容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记者:为什么要维持对文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我国刑罚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对受贿犯罪量刑时,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其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全面考虑。

  文强身为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11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他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大肆收受下属贿赂,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职位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重庆公安队伍建设造成极大损害,影响特别恶劣;他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贿赂,不履行法定职责,还非法干预案件办理,致使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文强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文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在二审裁定时予以维持。

  记者:为什么对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认定为“受贿”而非“礼尚往来”?

  答: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因此,区分“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就本案而言,文强作为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与其下属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人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上述人员以过节、过生日等名义向文强、周晓亚赠送财物,目的是为了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得到文强关照,或者对文强已经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文强、周晓亚不仅明知这些下属人员送其财物有所请托,文强还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和人事安排上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所以,文强单独或者与周晓亚共同收受前述人员财物,具有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记者:为什么周晓亚收受的财物要计入文强的受贿数额?

  答:认定周晓亚收受的财物是否应当计入文强受贿的数额,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

  证据证实,向周晓亚赠送财物的人都是冲着文强的职务而送的财物,通过周晓亚转达对文强的请托。事实上,周晓亚也转达了这些人对文强的请托。文强明知周晓亚接受他人财物,仍利用职务便利为这些人提供帮助,或者解决就业安置,或者解决就学问题,或者解决职务晋升,或者解决工作调动。例如,周某某以各种名义送钱给周晓亚,根本目的就是要利用文强手中的权力。一方面周晓亚在收受周某某钱财,另一方面文强接受其请托,多次利用职权帮助其丈夫调动工作、帮助袁某转业安置到公安机关、帮助陈某在公安机关内部调动工作。

  因此,文强明知周晓亚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利益,证据充分,周晓亚收受财物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文强与周晓亚共同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