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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总经理被“立即执行”,体育总局局长则被“缓一缓”

雅酷原创 (2025-12-09 14:47:42) 评论 (0)
2018年以来,华融集团一直被视为中国不良资产处置体制的重要支柱。但同时,这家公司也因为权力高度集中、业务扩张迅猛、风险管理缺失、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而成为系统性腐败高发地。

赖小民在担任华融董事长期间,被指控通过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非法决策、重婚等多种违法方式,将国家资产据为己有、为私人谋利。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达十几亿元人民币(约 17.88 亿元),并以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判处死刑,并于 2021 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日前,白天辉,作为赖小民的核心下属、华融国际控股的总经理,也被查出在 2014–2018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项目收购、融资等环节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 11.08 亿元。2024 年天津中院一审便判处死刑。其上诉被驳回,日前,经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与此同时,曾担任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全国政协常委等职务的部级”“副国级的苟仲文,则被法院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样没收财产并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其受贿金额约为 2.36 亿元。法院在判辞中指出,虽符合判处死刑的法定情形,但鉴于其认罪态度、退赃、主动交代新增线索等,从轻给予缓期死刑。如无新罪将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此外,曾任海南省省长、海南省委书记的罗保铭,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亿余元,更是被轻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区区500万元。据新华社报道,减轻处罚的原因之一是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为什么华融系两位高管会被迅速处以死刑,而苟仲文却被判死缓?罗保铭只有区区15年?从公开判决理由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差异并非纯粹法律逻辑可以完全解释,而更像是制度、身份、政治背景与权力关系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设定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综合考量因素,可作为判处死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但司法解释同时允许裁量空间:如果同时存在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则可以考虑死缓/缓期死刑。换言之,法律并未设定受贿金额达到多少就必须立即死刑的硬性红线。因此,刑罚的最终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司法/政治判断,而非简单的数额/损害程度量化计算。

对比华融高管与部级/副国级官员,可以洞察一种显而易见的潜规则:华融案的两人(赖、白)虽然涉及巨额受贿,但其权力基础——公司高管,虽具有影响力,但终究不及地级或中央部级官员。而苟仲文身居高位,其身份背景复杂,涉案后若立即执行死刑,势必触及更深层次的政治结构与人脉网络;而罗保铭,而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特地网开一面。

因此,即便从犯罪事实来说,他们也可能达到死刑可能性标准,但司法机关选择了死缓有期的方式 —— 这种判决逻辑,映射出的不是法律的统一严酷,而是对背景”“身份”“政治后果的预判与平衡。换句话说,刑不上大夫。

一个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让社会主体能预见法律后果、理解法律适用规则,从而促使守法成为理性选择。但当是否立即执行死刑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级别、背景、政治影响力,而不是单纯罪行本身时——法律便不再是秤砣,而更像是一种权力工具。这削弱了法律对所有人的平等约束力,也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任感。

华融之所以成为腐败重灾区,不仅仅因为少数人贪婪,更因为其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决策越权、内部监督失灵。多数案件并非一两个小惩小戒,而是长期、系统、结构性的问题。白天辉在其公开供述中就曾指出,公司业务扩张、投向高风险项目(房地产业、股权投资等)——这些背景并非简单贪钱,而是制度设计与运作方式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白天辉没有当庭认罪服罪,而是提出上诉,结果依然被判死刑,并被立即执行

华融赖小民与白天辉被立即执行,而苟仲文则缓一缓,罗保铭则是定个期,并不是简单的重、轻不同,而是中国当下司法制度、权力结构与政治判断的一次集中展现。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提供了量刑的可能区间,但真正决定结果的,是谁站在被告席上,他的背景、他代表的利益、他是否是当下政治需要清零的对象。也就是说,司法的公平”“依法”“量刑标准”——在现实操作中,正在被关系”“身份”“权力重写。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一个令人不安的模式:那些一旦没背景、没靠山、在某个权力重组周期中被选中清算的人,会被判以最严刑罚;而那些背景深厚、官阶更高、对体制系统具有潜在震荡风险的人,则能通过缓期”“死缓躲过灭顶之灾。这意味着,司法不再是一个独立、公正、透明的机制,而可能沦为政治清洗或权力再分配的工具。 死刑不过是一把锤子,击碎的,是少数倒霉蛋,维系权力与特权的结构,却依然牢固。 最终受害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任、制度公平与权力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