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张女士和爱人经营一家餐馆。
2020年11月22日晚上9点多,两名喝醉了的男子踉踉跄跄走进店内。其中一名男子刘某进店后,就拿起桌上未开启的啤酒想要再喝两杯,他拿着酒瓶放到桌角,用桌子边缘来起瓶盖。
心疼桌子被破坏,张女士出言劝阻,并拿来了开瓶器。醉酒男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先是对张女士大声叫嚷,然后将酒瓶狠狠摔在地上。
张女士的第一反应就是打电话报警,可还没等打通电话,刘某就一边辱骂一边挥拳打向张女士,张女士被打得倒向了另一旁的桌子,无奈之下拿起一个啤酒瓶某反击。
很快,两人被周围的顾客拉开,整个冲突过程不到1分钟。
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查看现场冲突视频、询问当事人后,警察认定,醉酒男子刘某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行政拘留5日,处罚款200元。
淄博警察认为,男子醉酒后骚扰刘女士,将刘女士打了,刘女士被迫还手,就成了互殴。
什么意思呢?有的理解是这样的:人家打你,只要打不死你,你就不能还手。还手了,就是互殴。把你打死了,自有法律处罚。
这是什么逻辑?堂堂大地,还有王法吗?
在张女士看来,警察虽然定性是互殴,但是只要事情平息了,她还能继续做生意,所以就无可奈何地接受了。
然而,正是因为警察和稀泥,导致事态一发不可收拾。
不多久,刘某找到了张女士,要她进行赔偿。刘某要求张女士赔偿的依据,正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为决定书上写道:张女士用啤酒瓶砸伤刘某,致使他左侧面部有1厘米的划痕,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据此,刘某提出要张女士赔偿4万元,否则就要上法院起诉她。
张女士坚持认为,正是因为刘某醉酒闹事,才导致冲突发生,自己是被迫还手,难道被打还不能还手吗?
是的,在警察那里,人家打你,你就不能还手。
2021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看到这里,是不是很无语?)
2022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瓶殴打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对此,张女士仍不服,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看到这里,是不是无语x2)
2022年10月,山东省高院以同样理由,驳回张女士再审申请。(无语x3)
在律师的建议下,张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这一次,检察机关对一个关键细节的认定,让案件性质发生了改变。(早干嘛去了?早先不作为,是不是渎职呢?无语x4)
检察官注意到,在张女士的饭店内,靠墙装有铁质的暖气片,不能排除刘某撞到暖气片,而导致面部受伤。而法医给出的鉴定意见,也支持了这个观点。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说:“在办案当中张女士说过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她说法律不应该保护我们吗?被打了还手就错了吗?这是她的一个疑惑。她只能用这样一种朴素的观念去认识和理解案件,我想这也是现实中很多人的疑惑。”(如果张女士不说这些话,法律就不保护老百姓了吗?无语x5)
不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都提出了一致观点:张女士有防卫性质,但超出了必要限度,具有社会危害性。
众位看官,短短1分钟时间,你让张女士怎么考虑“必要限度”,有些人啊,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啊!
山东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4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女士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终,山东省高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看到这里,众位看官是不是觉得心里面堵得慌:如果不是张女士坚持了3年多,一直把官司打了下去,这个所谓的公平能还给她吗?
有句话说得很漂亮:“正义不会迟到。”试想,内蒙古呼格吉勒图都给执行枪决了,所谓的正义还有什么意义?
2020年11月22日晚上9点多,两名喝醉了的男子踉踉跄跄走进店内。其中一名男子刘某进店后,就拿起桌上未开启的啤酒想要再喝两杯,他拿着酒瓶放到桌角,用桌子边缘来起瓶盖。
心疼桌子被破坏,张女士出言劝阻,并拿来了开瓶器。醉酒男子突然情绪激动起来,先是对张女士大声叫嚷,然后将酒瓶狠狠摔在地上。
张女士的第一反应就是打电话报警,可还没等打通电话,刘某就一边辱骂一边挥拳打向张女士,张女士被打得倒向了另一旁的桌子,无奈之下拿起一个啤酒瓶某反击。
很快,两人被周围的顾客拉开,整个冲突过程不到1分钟。
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查看现场冲突视频、询问当事人后,警察认定,醉酒男子刘某寻衅滋事殴打张女士,被处以行政拘留6日。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行政拘留5日,处罚款200元。
淄博警察认为,男子醉酒后骚扰刘女士,将刘女士打了,刘女士被迫还手,就成了互殴。
什么意思呢?有的理解是这样的:人家打你,只要打不死你,你就不能还手。还手了,就是互殴。把你打死了,自有法律处罚。
这是什么逻辑?堂堂大地,还有王法吗?
在张女士看来,警察虽然定性是互殴,但是只要事情平息了,她还能继续做生意,所以就无可奈何地接受了。
然而,正是因为警察和稀泥,导致事态一发不可收拾。
不多久,刘某找到了张女士,要她进行赔偿。刘某要求张女士赔偿的依据,正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为决定书上写道:张女士用啤酒瓶砸伤刘某,致使他左侧面部有1厘米的划痕,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据此,刘某提出要张女士赔偿4万元,否则就要上法院起诉她。
张女士坚持认为,正是因为刘某醉酒闹事,才导致冲突发生,自己是被迫还手,难道被打还不能还手吗?
是的,在警察那里,人家打你,你就不能还手。
2021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2021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看到这里,是不是很无语?)
2022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审法院都认为,虽然张女士用啤酒瓶殴打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得当。对此,张女士仍不服,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看到这里,是不是无语x2)
2022年10月,山东省高院以同样理由,驳回张女士再审申请。(无语x3)
在律师的建议下,张女士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这一次,检察机关对一个关键细节的认定,让案件性质发生了改变。(早干嘛去了?早先不作为,是不是渎职呢?无语x4)
检察官注意到,在张女士的饭店内,靠墙装有铁质的暖气片,不能排除刘某撞到暖气片,而导致面部受伤。而法医给出的鉴定意见,也支持了这个观点。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丁洁说:“在办案当中张女士说过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她说法律不应该保护我们吗?被打了还手就错了吗?这是她的一个疑惑。她只能用这样一种朴素的观念去认识和理解案件,我想这也是现实中很多人的疑惑。”(如果张女士不说这些话,法律就不保护老百姓了吗?无语x5)
不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都提出了一致观点:张女士有防卫性质,但超出了必要限度,具有社会危害性。
众位看官,短短1分钟时间,你让张女士怎么考虑“必要限度”,有些人啊,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啊!
山东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4月,山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女士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终,山东省高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看到这里,众位看官是不是觉得心里面堵得慌:如果不是张女士坚持了3年多,一直把官司打了下去,这个所谓的公平能还给她吗?
有句话说得很漂亮:“正义不会迟到。”试想,内蒙古呼格吉勒图都给执行枪决了,所谓的正义还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