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书5:12--21 因亚当的罪得死、因耶稣的义得生

前文阐述了因信称义给我们带来的好处,这里接着阐述神如何通过耶稣基督给我们这些罪人带来无比的厚恩!

12 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这个说法显然来自创世纪第第3章关于始祖亚当犯罪的典故,也来自于“一即是众,众即是一”的传统观念,表明罪、死以及律法,成为操控人类的力量。保罗首先用最简单的表述来论述“罪从何而来”,是由一人,显然是亚当,从魔鬼借着亚当进入了世界。罪又带来死,这个死,就不仅包括肉体的必死,也包括与神隔绝之后灵里的败坏和死亡。

然后死跟着罪就进来了,并临到众人,一人犯罪,为什么会连累到他的后代,这就和“一即是众,众即是一”的传统观念有关。一个人,不可能离开他所处的群体,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但随后保罗就说,众人都犯了罪,显然并非强调原罪的概念,而是强调每一个人也都犯了罪,成为死的奴仆。3:23, 世人都犯了罪,2:6-10, 神会按照各人的行为来报应各人,保罗都强调了人要为自己的罪负责任。

虽然如此,"因为众人都犯了罪"这句经文里的“因为”如何翻译,也引起了一些争议。奥古斯丁就把这个字翻译作“在他(亚当)里面”,由此形成了人都有原罪,这个原罪从始祖亚当遗传下来给所有的后代。

但还有一个可能,翻译成“其结果便是”,意思是罪和死就临到众人,其结果就是人人都犯了罪。

不过,12节的作用并非讨论原罪的问题,而是为之后把亚当和耶稣做对比而铺垫的理论基础。

 13 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在摩西律法颁布之前,罪已经出现在世界上,但没有律法之前,犯的罪就不算罪。这是肯定的说法,还是疑问?从后面经文的解释,我们可以分析出,保罗这里并不是肯定这说法,而是发出了疑问,之后的解释,代替保罗做了回答,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当然,也有人把“算”理解为”按着罪的情形叫人负责“的意思,那么这句经文就可被理解为肯定的了。

 14 然而从亚当摩西,死就做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它的权下。

然而这个词,就隐含着和前述不同的看法:在律法以前,那些犯了和亚当同样罪过的(明知神的命令却故意违反的),死就做了他们的王,那些犯了和亚当不同的罪过的,也同样如此,并没有什么不同,都伏在死的权柄之下。 “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 可能指的是犯了不是违反神命令的罪,那些罪,在摩西律法以前,还不算是罪,不应该承担死的责任(13节列出的第二个解释),那么那些人为什么也死了,是因为亚当,他的罪,已经把所有人,都笼在了死的权柄之下。这就有原罪的意思了。

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

亚当是预表,预表的对型就是那以后要来之人,显然是主耶稣基督。预表什么呢?这里可能会让我们产生一个疑问,亚当犯了罪,死就做他的王,耶稣却没有犯罪,死也没有做祂的王,因为祂复活了,战胜了死,没有伏在死的权柄之下。因此,如何看预表和预表对型,就是一个关键,首先,预表不是预表对型,而只是在某个方面,有相似性,比如主耶稣和约拿,主耶稣并没有在鱼肚子里呆过,在鱼肚子里约拿也并没有死,但是三日三夜黑暗之后见到光明,就和主耶稣的死而复活,有相似性。因此,主耶稣不是亚当,也没有犯罪,死也做不了祂的王。那么耶稣和亚当的相似性在哪里呢?有一个相似性,那就是因为亚当或是耶稣,后面的人都会承受一种结果,只不过这结果恰恰是相反的,后面的论述就进一步解释了这个预表。其次,如果按着罪和死的掌权,是因为亚当的罪,即我们被死掌权,是因为亚当的原罪,而不是因为我们自己的罪,那么我们被称义,不是因为我们义,而是基督的义,这也算一个预表的内容。不过,这个说法,就值得深入探讨了。律法之前的人和律法之后的人,亚当一个人和亚当的每一个后人,定罪是因为一个人的罪,还是我们也都有责任,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可能也不易得出一个固定的肯定的答案。

简单说:我们即使不犯罪(这是不可能的),我们也依然被定了罪,因为祖宗亚当被定了罪,也因为罪已经由他进入到我们每一个人里面,我们因着原罪就已经被定罪,我们的生命实际上已经在罪中被孕育,只是等待罪被激发的时机(这也是必然的),所以说人人都犯了罪。因此,原罪说和各人为自己的罪而负责任,是我们被定罪的两个方面原因,可能都在保罗的意识当中。

因着亚当,罪和死成为所有人的王,而因着耶稣,信祂的人却得到永远的生命,神的恩典,便在此大大显明了。

 15 只是过犯不如恩赐。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何况神的恩典与那因耶稣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岂不更加倍地临到众人吗? 

在这里,保罗采用了类比和轻与重比较的修辞手法,极大的强调了亚当的过犯和神通过耶稣基督的死而复活赐给人的恩赐是何等的不同!同样是一个人因一次的行动为普世带来难以想象的结果,但两个结果,又是何等的大相径庭。过犯是亚当的,带来的是死亡,而恩赐是神通过耶稣基督赐下的,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因为亚当一人犯了罪,众人就都因犯罪而死了,但因为神的恩典,以及在耶稣基督死而复活的恩典中赐给我们的赏赐(救恩和其他属灵的恩赐),就必然要加倍的临到众人。比起死在我们身上做王,神的救恩,是加倍的临到我们,这是何等的安慰,何等的恩典。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 

一人犯罪指的当然是亚当犯罪,亚当犯罪了,他就被定罪,我们(亚当的后代)也犯罪,同样被定罪。这里似乎又表明,我们被定罪,是因着亚当一人犯罪,和我们自己犯罪没什么关系;不过,也可能保罗只是为强调亚当和耶稣的一次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对比,而并非想讨论原罪或是自己犯罪自己负责的课题。因此,在这里,保罗的重点,仍然是对比,而并非这些神学课题本身。

神的恩典,却是对许多过犯的宽恕,因着耶稣基督的死而复活,而我们这些罪人成为义人,成为无罪的人。这是何等大的差别!

17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做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做王吗? 

同样,亚当一人犯罪,死就做了他的王,也做了我们这些亚当后裔的王,那么我们这些接受神的洪恩又被神称义的人,也必然会因耶稣一人的救赎行动而在生命中做王,不再是死的奴仆,而是生命中的王(将来的得永生以及现在的灵命得生与神相和、脱离罪和死的辖制)。

洪恩和所赐之义,是指神白白赐给我们的恩典,义是神称我们为义的义,不是我们自己成义,而是神赐给我们的恩典。

18 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

以上对比的小结性结论来了:亚当一人一次犯罪,众人都被定罪,主耶稣一人一次的义行(死而复活),众人也都被神称义,得永恒的生命。这就是福音的核心!

 19 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19节与18节基本是一个意思,只不过过犯的焦点聚集在了悖逆上(这就是人的不信),而义行的焦点则聚集在了主耶稣的顺从上(这就是主耶稣的信),从而把主耶稣顺从神的旨意和亚当违反神的旨意做了一个强烈的对比。

亚当的悖逆是一次悖逆就足以被定罪,而耶稣的顺从,却是一生的顺从,成为义,不是指我们本身成为了义人,而是指被神称义,被神放在了义的地位之上。而成为罪,就应该含有两个意思,一是我们本身真的成为了罪人,二是我们也被神放在罪人的地位之上。

18、19节的前一个众人和后一个众人显然有着不同的范围,被定罪的是每一个人,而被称义的则是蒙洪恩被神恩赐的人(被神拣选、灵命活过来,接受耶稣基督救恩的人)。

众人可以指每一个人,也可以指部分人,哥林多前书15:22 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哪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这里再次提到律法,以呼应13节的内容。外添也可译为“从旁边溜了进来”,意思是亚当犯罪之后,直到摩西,律法才被颁布,是后来的,而且它的功用就是让过犯显多,本来人已经犯罪,死已经在他们生命中掌权,但没有律法,人的罪还不会显明出来,律法来了,就把人的罪显明出来,并且会越来越多的显明出来。这增多,不仅是量上的,也包括性质上的,知道了律法所禁止,仍然犯罪,罪加一等。

但是神的恩典,却因着律法把罪显明的越来越多,而也显得越来越多(神的恩典宽恕我们的过犯就自然显明的越来越多)。

21 就如罪做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借着义做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

这是本段内容的最后总结,人犯罪,罪做了王,人就必死;而神的恩典,通过主耶稣的义行,做了王,就让我们因主耶稣得生,得复活的生命和永恒的生命。这是神通过耶稣基督给我们这些必死的罪人带来的无比的厚恩!

叫人死、叫人生,都表明了所有一切的权柄都在神的手中,魔鬼、罪、死,也都在神的掌管当中,祂允许这些恶的进入到我们生命当中,是为了让我们认识到我们的不配,认识到我们的创造主也是我们生命的掌管者,从而伏在神的恩典之下,最终让那来自于神的善来掌管我们的生命。

罪做王,结果就是叫人死,恩典做王(而不是义做王,这个义是指神称义的义,是神赐给我们的义,它是恩典做王的手段,真正做王的是神的恩典,神的恩典,就是神本身,我们伏在神的恩典之下,也就是伏在神之下),结果就是叫人因耶斯基督得永生。阿门!

备注:我的这些”罗马书读经笔记“,很多地方参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圣经综合解读”,周兆真罗马书中文圣经注释,鲍会园罗马书天道圣经注释,李思静博士的一些讲道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参考书目。非常谢谢这些学者提供的一些见解。求圣灵继续带领,使我可以完成罗马书的读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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