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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身分第四

【分义】度众生者,应先明以何而得度,了解度义,方名 成佛。度者破众生知见,开佛智慧是也。众生执于有相,抟取 色身,遂为情欲所蔽,首当破之。故如来者,法身实相也。即 如来今日应化示相,亦属幻躯,尚不可取,况世间一切诸相也 耶!诸相都属幻化非实,了达此义,实相始证,此惟以慧见了 知,即名得度。惟法身虽无相,仍不能离于言说。法身亦非如 来独有,即末世众生亦可证到,彼之能生信心者,已于千万佛 所,种诸善根,已成就如是无量福德,不以其生于末世而轻之, 或自弃也。是诸众生,不但能不取于相,并已能不取乎法,以 法亦幻相,借以得度,度则法亦无用。如过江必用筏,到岸不 须船,此惟无四相者为能,何可疑也。故曰莫作是说,尔惟以 无上菩提为归止,至所谓无上菩提者,乃圣凡同体不二之大悲 也,乃不可得之大觉妙净心也。如来证得者,证此不可得也, 以毕竟不可得故,乃亦无名可名,无说可说,说者既不可执取 于说,闻者又安可执取于法乎。故曰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 可说,所言不可取者,亦不是不取法也。以证此智相法身者, 虽同此无为一门,却有分证全证之别,故曰一切圣贤,皆以无 为法而有差别。虽然法身无相,其福德性则不无,不可以世间 有相福德为比而论多寡,若以三千七宝布施,尚不如一行偈之 究竟与无量,以诸佛诸法,无不依此而出也,无不证得智相福 相法身而成就也。但又不可执取实有佛法,以所谓佛法者,如 来为证者说,如已证得,即非佛法矣。今姑留此假名,用以流 布后末世耳。此分极言开佛知见,以为根本,是以般若称为佛 母,而所谓此经者,则又非此五千言之金刚经也,行者试一参 之。此分无著判为加行位。

须菩提,于意云何,可以身相见如来不?不也,世尊,不 可以身相得见如来。何以故?如来所说身相,即非身相。佛告 须菩提,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

【注释】前云破相见性而成佛,于因地既属无相,则果地 亦不应有相矣,然则佛何故又取此身相耶?佛言此身相者,不 因圣凡而有异同,一切幻化非实,如来者,法身也,但一切众 生同具法身,何以不成如来耶?不知以体论,同具佛性,以烦 恼论,自别圣凡,故在凡夫为因心,在如来为果德,是如来者, 已圆证法性之佛身也,凡夫执之为有,恒住于有相,以为修因; 二乘执为无相,恒住于无相,以为修因;菩萨已知报身非有, 法身非无,但趣向佛乘,犹存法爱之相;佛则以法身为真如无 为,法体非即非离,未尝来,亦未尝不来,此非眼见,乃属证 知。故不应以外幻虚妄之相见如来,当以内证微妙之相见如来 也。由内证故,见义斯圆,法身虽不可取相以见,但亦不可离 相见也。今先破色相,谓如来三十二相,乃色身幻相,相即非 相,可取而名如来乎?曰否也,不可以色相得见如来,佛故许 之曰,凡所有相,不问三十二相凡圣等相,一切幻境幻心幻觉, 皆属妄相,若以智慧照见诸相非实,了达此义,则廓然开朗, 亲见实相矣。实相者,如来也,非别有无相之佛也。前见字有 澄思谛观之妙,后见字有彻了顿悟之境,惟见此见者,同属于 相,亦不应取而成法相,故当远离。昔有颂曰:凡相灭时性不 灭,真如觉体离尘埃,了悟断常根果别,此名佛眼见如来。此 段专言不可取色身,以佛之三十二相尚不可取,况世人多欲之 色身乎!此段总表法身。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颇有众生,得闻如是言说章句,生 实信不?佛告须菩提,莫作是说。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 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当知是人,不于 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 闻是章句,乃至一念生净信者。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 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何以故?是诸众生,无复我相、人相、 众生相、寿者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何以故?是诸众生, 若心取相,则为著我、人、众生、寿者。若取法相,即著我、 人、众生、寿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众生、 寿者。是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 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注释】言前既不取色身,则法身又将如何证取耶?良由 众生具足法身,而不自觉知,非经先觉开示,闻及正法,何由 开悟,无著大士所谓欲得言说法身是也。故虽后末世众生,闻 此妙法,一念净信,其人已多生值佛,种诸善根,何可轻慢。 故信根一念,诸佛尽矢,如来悉知悉见,虽未具足成就,此时 尚称众生,但其福德已属无量,盖能无我人四相者,其人已无 颠倒之我,方能如是深信不疑也。若稍存疑惑,即取相取法矣, 或偏于不取矣,不可因末世而断为无此等利根人也。是故二字, 乃佛告诫决定之辞,谓有法无法,两无自性,如空谷传声,何 得妄起有无之情见耶。今所言有者,如渡河须用筏,到岸不须 船,用舍两无意,有取即成迷,以其立四相也。夫摄有相归无 相者,起般若之智用也。经云:若出生死证涅槃界,爱非爱果, 法非法因,一切皆舍,虽正因正果,尚在所舍,况非法!至福 德云者,言其人已得人无我慧,故不执有为之法相,亦不执无 为之非法相,并得法无我慧,人法俱空,量等太虚,故其福德 不可量耳。是故修无上菩提正因者,不应取法,言不住于有为 生死法也;不应取非法,言不住于无为涅槃法也,然则二边不 住,将取中道耶。曰中依二边而立,取中不异取边,亦不应取 也,以有无皆属于法,皆非第一义,故不应取。惟有般若妙用, 于经而离经,于法而离法,但离其病,不离其体,通达无我法 者,是名菩萨。此段表言说法身。

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如来 有所说法耶?须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说义,无有定法名阿耨多 罗三藐三菩提,亦无有定法如来可说。何以故?如来所说法, 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所以者何?一切贤圣,皆 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注释】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者,无上正觉也,惟佛证之, 但此无相之大智慧相,本体即空,何有得失。黄檗云:法本不 有,莫作无见,法本不无,莫作有见。谓无即成断灭,谓有即 成邪见,故无著之妙,不可思议,实际理地,一无所得。以利 众故,不妨起种种言语声音诸相,然说即无,得即无得,无得 之得,斯是智得。故说者不可说,听者不可取,良由无上菩提 之法,非耳能听,故不可取,非口可道,故不可说。言其有, 则无状可名,以无实体故也,此曰非法;言其无,则灵妙难思, 以真如实有故,此曰非非法。故不取,亦非不取,名不二取, 此无为之极则,最易落于偏空,无为不著作为,故不见有无, 无为无可分别,故无得无说,证此理者惟圣位得全证,贤者得 分证,此其差别耳。此段表智相法身。

须菩提,于意云何,若人满三千六千世界七宝以用布施, 是人所得福德,宁为多不?须菩提言,甚多,世尊。何以故? 是福德即非福德性,是故如来说福德多。若复有人,于此经中 受持乃至四句偈等,为他人说,其福胜彼。何以故?须菩提, 一切诸佛及诸佛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法,皆从此经出。须菩提, 所谓佛法者,即非佛法,是名佛法。

【注释】福德有二,一福德相,即世间七宝多珍及名利恭 敬者是,但是事福,幻而非实,且有相有为,更有数量,故可 言多。二福德性,乃荷担无上菩提,依般若慧,自性清净,不 堕诸有,性周法界,其福德亦随之广大无边者是,此是理福, 不可以福不福或多与少论也。两相比较,胜劣不可思议,盖一 为有限,一为无量;一为有尽,一为无穷;一为添烦恼转堕落, 一为出生死超三界;一为速朽,一为究竟。故远不如以少分经 义,如一行偈,受持可以利己,为人说可以利他之福德为胜也。 是故般若为诸佛之母,成佛成菩提,皆依之而出,出者,成就 也,波罗蜜也。此经不得仅指文字,文字是文字,何由而生佛, 如香非焚不薰,钟非击不鸣,故经者,心佛相印之妙莲华也。 以般若为成佛之资粮,若无资粮,终不可成,若但求文字般若, 忘却自性般若,如看人吃饭,自不能饱,依文字经而说,经是 世尊说,经固因佛而有,依真智而说,经是一切生佛同具之本 德,烦恼则隐,智了则显,佛固由经而出,读经者,万不可死 执文字以求也、近世学佛者众矣,成就则如凤毛麟角,其故由 于取相病深,不易变易。如初取恶相,习久不觉,后因悔过, 改恶而趋善,又执善相,善未究竟,乃求于佛,求佛者,求自 觉也,求究竟也,若又入于佛相,习成依赖,终不能成。及明 究竟,还归本性,内求诸己,复著法性,虽内亦外,虽空亦相, 仍未离我所故,惟比较执文字者只高一筹耳。如取物而食,必 以到口亲尝为究竟,虽已开门检物,乃至目见手取,但尚未入 口,究其味之如何,仍属千山万水,与未入门未见食物者正等, 然则求经与自求,关系得失尚如此,岂可草草忽过,徒执此经 为五千余言之金刚般若经哉。故经亦假名,法亦幻法。所谓佛 法者,只为不知者道,约世谛故有,实际本空,何有佛法;约 第一义即无,故曰即非佛法,但不废有而偏空,不妨存名,曰 是名佛法而已。弥勒偈云,福成第一体,即言佛法出世,其福 无比,故成第一。此段表福德法身。合此三分,则性相不二, 而法身之体用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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