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等问题发生争吵,方某甲为阻止妻子邓某乙离婚,拿出一把网购的水果刀,持刀刺破邓某乙颈部致其死亡。事发后,方某甲又捅刺自己的心胸部,最终造成重伤二级的损伤。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2月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方某甲上诉。此前,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原判认定,被告人方某甲和被害人邓某乙(殁年33岁)于2020年1月15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于2023年3月起居住在江门市江海区。2023年11月起,邓某乙因对婚姻生活不满多次向方某甲提出离婚,后于2024年10月16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邮寄方式依法向方某甲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方某甲拒收。
2024年12月7日1时许,方某甲在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住处的一楼房间内,与邓某乙就其工作、二人是否要离婚等问题发生争吵,其间方某甲为了让邓某乙不离婚而拿出其于2023年10月在网上购买的水果刀,走向躺在床上的邓某乙,跨坐在邓某乙身上,持刀架向邓某乙颈部,邓某乙见状双手抓住方某甲持刀的手往上推进行抵抗,方某甲继而双手持刀用力往下压。二人较力期间,邓某乙体力不支,方某甲持刀从左往右刺破邓某乙的颈部。
随后,方某甲打电话给其父亲方某利,让方某利到江门把其跟邓某乙生育的两名子女接走,并称其跟邓某乙结束了,随后使用同一刀具捅刺自己的心胸部位自杀。经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插颈部,颈部创口致气管破裂,血液流入呼吸道堵塞引起窒息死亡;被告人方某甲系锐器捅刺致左肺破裂,所受损伤达重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方某丙、方某丁分别是被害人邓某乙的父亲、子女。被害人邓某乙因被告人方某甲的故意杀人行为致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失共5244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方某甲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52440元,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方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事出有因,结合方某甲的悔罪态度对方某甲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尖刀一把,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机关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方某甲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方某丙、方某丁物质损失52440元。
一审宣判后,方某甲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邓某甲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并于此后死亡,其继承人对邓某甲撤回上诉没有意见,据此应对邓某甲的上诉终止审理。该法院裁定如下:终止对邓某甲上诉的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