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六旬男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获刑,刑满释放后又在公共场合猥亵一7岁女童,近日,该男子因犯猥亵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1月10日,奔流新闻记者从受害者家属处获悉,目前已对此判决结果申请抗诉。

法院判决信息显示,被告人殷某今年60岁,和被害人居住在郑州市同一小区。殷某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刑满释放。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4日下午,殷某在郑州市上街区某小区门口逗留时,诱骗7岁的被害人至小区花园玩耍。期间,殷某利用独处机会,将手伸入被害人衣内实施猥亵。被害人反抗后逃离并告知家人,其母亲随即报警。次日,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指出,殷某系有前科人员,此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性质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庭审中,殷某虽对罪名无异议,但否认部分关键事实,法院认定其当庭供述避重就轻,未如实陈述,故不予从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35万元赔偿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且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两年的判决。
受害女童母亲尚女士告诉奔流新闻记者,法院认定了很多从重情节,她也没有出具谅解书,但最终判了两年,她认为判得太轻。另外,庭审时公安机关的材料中提及是将被告抓获归案,但是最后法院认定是在被告家中传唤到案。尚女士说,他们和被告生活在同一个小区,之前就认识,但没有过多交往。此事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还在小区遇到她的家人时故意挑衅,她也就此报警,但警方也没有处理。“我们家属和律师商量,决定就此案的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民事部门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了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实施了对被害人下体的猥亵行为”,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或者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方式实施猥亵的,属于刑法第237条第三款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