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说一个原配大战“小三”的新闻:

2015年,周口郸城县的已婚男子崔某与离异女子晋某发生婚外情。2017年,晋某到崔某的工作单位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崔某的爱人杨某及崔某其他家人与晋某发生冲突,过程中晋某的衣服被撕下。事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
时隔8年后,原本以为此事早已过去的杨某,在今年9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刑事拘留。
就是说原配杨某因和“小三”晋某的冲突,已经于8年前被行政处罚过了,8年后,旧事重提,杨某因涉嫌侮辱罪被刑事拘留。
或许这则新闻的表达还不是很清楚,再来一个:

中国新闻周刊:八年前,出轨丈夫在赔偿对方9万元后,依然到丈夫单位闹事的第三者与原配杨女士一家人发生冲突。之后,杨女士丈夫的两个妹妹因犯侮辱罪被刑事处罚。杨女士先是被行政处罚,之后又被指控犯侮辱罪羁押四个多月后释放。就在杨女士一家以为此事早已了结时,今年10月25日,杨女士再次被河南郸城警方以犯侮辱罪执行逮捕。
2016年,河南周口市郸城县吴台镇工作人员崔某某认识了镇上的一位离异女子并发生关系,女子以怀孕为由讨要说法,并一度闹到崔某某所在单位。
当地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该女子和崔某某发生男女关系后怀孕,经人调解,崔某某于2017年4月份补偿给该女子9万元。2017年6月3日上午,该女子与崔某某的妻子杨女士在郸城县吴台镇街上发生争吵后,到郸城县吴台镇人民政府院内找镇领导。随后,崔某某的母亲也来到吴台镇人民政府院内,并与该女子发生争执。在争执时,崔某某的两个妹妹来到镇政府院内,上前撕扯该女子,导致该女子的下身衣服被拉掉。
这么一路捋下来,应该来说,案件情况就比较清楚了,就是一场原配率众和“小三”的战斗,战斗中,“小三”的衣服被彻底扒掉了。归纳,这是一场为维护出轨男子崔某和原配利益的战斗,原配这一方以扯掉“小三”最后的遮羞布最终大获全胜。
当然了,胜利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代价就是原配这一方数人被刑事处罚+原配被行政拘留。非常好玩的是,出轨的男子崔某倒是全身而退,好像啥事没有。
新闻称:“2016年,河南周口市郸城县吴台镇工作人员崔某某认识了镇上的一位离异女子并发生关系,”此处“工作人员”什么鬼,不会是公职人员吧?如果是公职人员,崔某的“铁饭碗”现在还端着吗?
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我都好笑,家里的男人出轨,不是应该针对家里的男人嘛,偏偏去针对外面的“小三”,大庭广众之下扒掉“小三”的裤头,这不惩罚你还得了?家里的猫偷鱼吃,是打猫还是打鱼,脚趾头都思考得出来的问题。
8年前对原配行政拘留的事实理由是殴打他人,8年后对原配以侮辱罪刑事拘留。一个是殴打,一个是侮辱,不出意外话,不存在“一事不再罚”。

目前以涉嫌侮辱罪对原配刑事拘留,后转逮捕。从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情况看,对原配侮辱罪的指控应该是比较扎实了。够上侮辱罪,说明原配杨某针对“小三”的行为不仅仅是殴打,很大可能还有撕扯衣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可见,侮辱罪一般是“告诉的才处理”,即自己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检察两部门不管的。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新闻案件是由公安、检察院介入的案件,并非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侮辱罪非自诉,而由公诉,可见这侮辱的程度是很高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第三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本新闻事件的原配大战“小三”很可能触发“(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的情形,从而进入公诉程序。出轨的男人如系公职人员,这种可能性更大,都懂的,人民群众最喜欢看这类生活作风绯闻了,看的人越多,就越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就越是引发公共秩序混乱。
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简称《网暴意见》),《网暴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依据该规定,严重的网络暴力也可导致公诉的侮辱罪。本新闻事件的原配杨某涉嫌侮辱罪被逮捕,原因到底是线下的撕扯“小三”衣服还是网上暴力,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目前还不可知。但若证据确凿,无非就是这类情形,没有什么深文大义了。

太阳底下无新鲜事,所有打小三事件都差不多,包括结局也差不多,原配被追究刑事责任。小三做不得,但小三也打不得。真的要出气,最保险最稳妥的做法是打自己家里出轨的那个人,还有离婚。问题是,舍得吗,愿意吗,敢吗?
说得难听点,每一个暴力打小三的原配,都配得上一个出轨的老公,不是冤家不结对啊。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