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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应聘远洋渔船船员捕捞金枪鱼,出海后难忍晕船自杀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5-10-24 22:58:5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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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出生的王某2023年应聘远洋渔船船员,原计划出海两年从事金枪鱼打捞工作,但是在出海后却出现了严重的晕船情况,难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的程度。当渔船行至太平洋库克海域时,王某在船舱内自缢身亡。

后经协商,某远洋渔业公司共赔偿王某家属20余万元,但事后王某家属以赔偿金额过低等为由,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协商结果,并向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索赔200余万元。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10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王某家人处了解到,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应聘远洋渔船船员捕捞金枪鱼,出海后难忍晕船自杀

▲王某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内陆男子应聘后赴远洋打捞金枪鱼

出海严重晕船在船上自杀

王某哥哥告诉红星新闻,王某是湖南湘潭人,学历不高,此前曾在湘潭当地和广东打过零工,并没有在渔船上工作的经验。“我们从小生活在内陆地区,之前连大海都没见过,更别说出海了。他应聘远洋渔船船员的时候已经43岁了。”

据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3月,王某与某船员服务公司签订了《普通船员劳动合同书》,随后经王某同意,其被派遣至某远洋渔业公司的渔船上从事公海金枪鱼打捞工作,在渔船上王某担任船员岗位。而在当年的5月15日,王某的亲属却突然接到某船员服务公司的通知称,王某当月12日在船上自杀身亡。

红星新闻记者从王某哥哥提供的王某的渔业船员证复印件上看到,王某在2023年2月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在海洋渔业船舶上从事普通船员工作”,证件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



▲王某在2023年取得的渔业船员证复印件 受访者供图

此外,记者从船员服务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看到,2023年3月,王某曾参加过该公司组织的船员安全与法治教育培训,其中包括“由普陀区健康教育所心理专家老师对船员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如何在船上正确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等”。

但是据同船船员证实,出海后,王某在船上遭受严重晕船,无法进食,风浪越大,吐得越厉害,想吃但是吃不下,一吃就吐,甚至吐出胆水,身体状态非常差。而在王某自缢前,他居住在机舱上的杂物间,杂物间不仅堆放着灭火器、消防水管等杂物,还没有空调,而且噪声大。王某搬到杂物间后,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此外,渔船上并没有医护人员,船员在船上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且中午没有休息时间。

王某自缢当天被同船船员发现。证人表示,在王某自缢三个月后的2023年8月16日,王某的遗体由运输船运回国内。

王某哥哥表示,2023年8月25日,某船员服务公司和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自己的母亲签订了《调解协议》。案涉《调解协议》约定,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交通补助1万元。不过,后来王某家人认为,案涉《调解协议》中,由于王某母亲接受各被告赔偿的金额明显低于海上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正常赔偿金额、忽略了王某名下三位被抚养人的权益等原因,显失公平。家人希望法院判决对原《调解协议》予以撤销,赔偿王某家属各类损失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及王某家人确认,王某已被海警局认定为自缢身亡,系自身行为导致,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对其自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事故发生后,各方以《调解协议》方式约定补偿,该补偿并未显失公平,王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家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并驳回王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43岁的他留下3个孩子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哥哥告诉红星新闻,王某是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招聘远洋渔船船员的消息。当时,王某的工作并不稳定,收入也不高,虽然家里人都曾极力劝阻王某从事这一工作,但是王某考虑到每个月大几千元的收入,还是决定前往。

一审判决书中显示,王某此前共育有三个孩子。“在出事前三年,弟弟和妻子离婚,其中三个孩子中的老大和老三由弟弟抚养,老二给了前妻,经济压力还是挺大的。”王某哥哥说。

一审判决后,王某哥哥等家人又进行了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王某哥哥那里了解到,该案在今年8月已进行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其一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情形。其二为,《调解协议》无效或者存在被撤销的情形,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在舟山当地政法机关参与的情况下,经矛盾调解中心协调沟通后签署,程序合法,此外虽然调解协议的签字人仅为王某母亲一人,但多名王某家属全程参与协调沟通。关于案涉《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王某家属提出本案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理由,均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书显示,根据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船长及多名船员均证明王某因晕船无法胜任工作,劳务公司和船长也同意尽早送其回国,并无专门针对其的侵权行为,故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劳务公司以及渔业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20日,王某哥哥告诉红星新闻,王某的遗体在2023年返回后已经火化并安葬,而对于该案是否申请再审还会继续考虑。红星新闻记者也多次联系该案中的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均暂未获得回复。

在辽宁大连从事远洋捕捞工作的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远洋渔船外出捕捞时间跨度都会比较长,部分船只虽然能够在海外港口靠岸,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海上进行补给,船员需要长时间待在船上工作生活,一般从事远洋渔船捕捞工作的都需要有一定的出海经验,“风浪大的时候,哪怕是一些老船员也都会出现晕船的情况,因此第一次远洋出海一般都需要适应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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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应聘远洋渔船船员捕捞金枪鱼,出海后难忍晕船自杀

红星新闻 2025-10-24 22:58:59

1980年出生的王某2023年应聘远洋渔船船员,原计划出海两年从事金枪鱼打捞工作,但是在出海后却出现了严重的晕船情况,难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的程度。当渔船行至太平洋库克海域时,王某在船舱内自缢身亡。

后经协商,某远洋渔业公司共赔偿王某家属20余万元,但事后王某家属以赔偿金额过低等为由,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协商结果,并向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索赔200余万元。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10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王某家人处了解到,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应聘远洋渔船船员捕捞金枪鱼,出海后难忍晕船自杀

▲王某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内陆男子应聘后赴远洋打捞金枪鱼

出海严重晕船在船上自杀

王某哥哥告诉红星新闻,王某是湖南湘潭人,学历不高,此前曾在湘潭当地和广东打过零工,并没有在渔船上工作的经验。“我们从小生活在内陆地区,之前连大海都没见过,更别说出海了。他应聘远洋渔船船员的时候已经43岁了。”

据裁判文书网此前公布的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3月,王某与某船员服务公司签订了《普通船员劳动合同书》,随后经王某同意,其被派遣至某远洋渔业公司的渔船上从事公海金枪鱼打捞工作,在渔船上王某担任船员岗位。而在当年的5月15日,王某的亲属却突然接到某船员服务公司的通知称,王某当月12日在船上自杀身亡。

红星新闻记者从王某哥哥提供的王某的渔业船员证复印件上看到,王某在2023年2月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可在海洋渔业船舶上从事普通船员工作”,证件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



▲王某在2023年取得的渔业船员证复印件 受访者供图

此外,记者从船员服务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看到,2023年3月,王某曾参加过该公司组织的船员安全与法治教育培训,其中包括“由普陀区健康教育所心理专家老师对船员进行心理健康培训,如何在船上正确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等”。

但是据同船船员证实,出海后,王某在船上遭受严重晕船,无法进食,风浪越大,吐得越厉害,想吃但是吃不下,一吃就吐,甚至吐出胆水,身体状态非常差。而在王某自缢前,他居住在机舱上的杂物间,杂物间不仅堆放着灭火器、消防水管等杂物,还没有空调,而且噪声大。王某搬到杂物间后,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此外,渔船上并没有医护人员,船员在船上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且中午没有休息时间。

王某自缢当天被同船船员发现。证人表示,在王某自缢三个月后的2023年8月16日,王某的遗体由运输船运回国内。

王某哥哥表示,2023年8月25日,某船员服务公司和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与自己的母亲签订了《调解协议》。案涉《调解协议》约定,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20万元、交通补助1万元。不过,后来王某家人认为,案涉《调解协议》中,由于王某母亲接受各被告赔偿的金额明显低于海上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的正常赔偿金额、忽略了王某名下三位被抚养人的权益等原因,显失公平。家人希望法院判决对原《调解协议》予以撤销,赔偿王某家属各类损失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及王某家人确认,王某已被海警局认定为自缢身亡,系自身行为导致,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对其自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事故发生后,各方以《调解协议》方式约定补偿,该补偿并未显失公平,王某家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家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并驳回王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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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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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其一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可被撤销的情形。其二为,《调解协议》无效或者存在被撤销的情形,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在舟山当地政法机关参与的情况下,经矛盾调解中心协调沟通后签署,程序合法,此外虽然调解协议的签字人仅为王某母亲一人,但多名王某家属全程参与协调沟通。关于案涉《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王某家属提出本案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理由,均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书显示,根据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船长及多名船员均证明王某因晕船无法胜任工作,劳务公司和船长也同意尽早送其回国,并无专门针对其的侵权行为,故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劳务公司以及渔业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20日,王某哥哥告诉红星新闻,王某的遗体在2023年返回后已经火化并安葬,而对于该案是否申请再审还会继续考虑。红星新闻记者也多次联系该案中的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均暂未获得回复。

在辽宁大连从事远洋捕捞工作的宋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远洋渔船外出捕捞时间跨度都会比较长,部分船只虽然能够在海外港口靠岸,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海上进行补给,船员需要长时间待在船上工作生活,一般从事远洋渔船捕捞工作的都需要有一定的出海经验,“风浪大的时候,哪怕是一些老船员也都会出现晕船的情况,因此第一次远洋出海一般都需要适应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