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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律师被做成黑社会,他经历了什么?

律师被做成黑社会,他经历了什么?

文章来源: 泽博王星 于 2025-09-24 23:21:10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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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杜俊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住址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568号院,联系电话:18803729678。

2015年,我通过自学以安阳市第五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随后加入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当选党支部副书记。执业期间,我曾为两家税务机关及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累计办理民事、行政、刑事及法律援助等各类案件数百起。仅在殷都法院“拒执”自诉案件援助、殷都检察院认罪认罚援助中,我就参与办理二三百起,所有案件均获当事人一致好评,无一起投诉。此外,我还加入见义勇为协会,成为会员。

律师被做成黑社会,他经历了什么?

一、违法立案与非法拘禁,遭受肉体与精神双重迫害

2021年4月8日,林州市公安局民警任国林以我曾担任景鼎公司、政信公司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为由,以涉嫌“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我刑事拘留。2021年5月7日,在刑事拘留30天最长期限届满后,任国林与林州市纪委张俊礼等人,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名,将我从看守所转移至“林州市李家墁田园度假中心”,对我实施非法拘禁。

在此期间,我遭受长时间肉体与精神压迫:每天24小时有两人寸步不离看守,被强迫每日保持固定坐姿不少于18小时,还伴随恐吓、辱骂、威胁、不准睡觉等行为,目的是逼迫我认罪及虚假指控景鼎公司、政信公司相关人员。持续55天的折磨,导致我出现心率异常、臀部皮肤破损出血、腿部浮肿、膝关节变形、大小便困难等症状,多次晕倒,精神几近崩溃。为防止发生意外,看守人员长期强制我服用名为“倍他乐克”的处方药。期间,林州市纪委张俊礼等人还以我子女学业相威胁,称若不配合指控,将以纪委监委名义致函我子女所在学校,以“黑社会子女不能就读好学校”为由要求退学,甚至举例暗示某涉黑案中子女因压力在学校跳楼自杀,以此施加心理逼供。直至2021年7月1日,我被批准逮捕并送回看守所。

据二审辩护人后续查阅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下称“同录”)显示,本案实为任国林为追求个人晋升、迎合上级,借“扫黑除恶”名义对我构陷。

二、检察环节:罪名存疑仍推进,监督职责缺位

2021年7月1日,林州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我被送往看守所;直至9月9日,任国林仍不允许律师会见。林州检察院逮捕和提起公诉提审时,公诉人李红洲告知我,指控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起虚假诉讼罪、三起诈骗罪、妨害作证罪。

我当即向李红洲答辩:我系律师正常执业,涉案公司并未吸收存款,在我担任涉案公司法律顾问之前和之后,其公司经营方式没有任何改变,且在我不担任法律顾问之后,涉案公司还在安阳广播电视台发布广告,可以证明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现在仍有公司按照该经营模式正常经营;所有诉讼均为真实案件,我从未欺骗他人,更无妨害诉讼的行为;此外,此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质是非法拘禁。李红洲回应称,他认为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沾点边”,其余罪名均不构成。我进一步反问:公司仅从事居间服务,并未吸收存款,何来我“帮助吸收存款”?即便公司存在吸收存款行为,我作为律师提供正当执业行为,也不构成帮助犯罪。最终李红洲表示,他无法做主,只能按程序批捕并提起公诉。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为非法拘禁”的质疑,李红洲称“是林州纪委监委人员实施,他不敢监督纪委监委”。

2021年11月29日,起诉书最终指控三项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诈骗罪,原定的虚假诉讼罪被变更为一般违法事实。

三、一审庭审:程序违法频发,公正荡然无存

2022年7月,林州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刑庭庭长岳俊峰为诱骗、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多名被告人称:“认罪认罚,我给你们意想不到的从轻;不认罪认罚,我给你们极其严重的从重。”最终,有几名被告人被迫委曲求全认罪认罚,甚至出现虚假指控他人的情况。

2022年8月第一次开庭时,我要求公诉人明确指控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涉18起虚假诉讼一般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李红洲竟称该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已废止)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我当庭反驳: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与涉案公司签订有《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我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此举不违反任何法律;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还与相关案件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我担任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于法无悖。退一步讲,即便我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已废止)或《律师法》,也仅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应由民事审判庭或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刑事审判法庭根本无权管辖。我发言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当场哑口无言。

开庭前,我已申请指控我犯诈骗罪的所谓被害人出庭对质。庭审中,我向该被害人发问:“你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服务费如何计算?你为何会出具100万元的借据?”被害人对答如流。我随即反问:“既然你对所有情况都清楚,何来‘被骗’一说?”被害人当场语塞,无法回应。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我当庭答辩:涉案公司并未吸收存款,更无高利放贷行为,仅从事居间中介服务;公司从未收取出资人的款项,所有借款均由真实存在的借款人用于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分至1.5分(即月利率1%-1.5%),即便叠加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此外,我作为律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既不构成该罪,也不属于帮助犯罪。对此,公诉人未作任何回应。休庭后,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2022年11月,第二次开庭以视频方式在看守所违法进行。庭审中,公诉人竟举证一份违法证据:该证据系补充侦查结束后非法取得,内容是通过将一名同案被告人的原当庭量刑建议(19年)变更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11年),以此骗取的虚假供述。视频庭审分时段审理,审判人员又不允许我当庭对质、查看证据。这让我切实感受到公诉人的不择手段,也彻底对林州的司法公正丧失希望。

2023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五点,正值春节放假前一天,林州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判决书:我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及罚金。法院刻意选择此时段送达,其阻止上诉、阻碍律师会见的险恶用心,令人不寒而栗。

四、二审:未开庭即维持,申诉之路艰难起步

上诉后,新委托的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刘征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及同录发现诸多严重程序违法问题:

• 现有的多名被告人同录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情况,部分同录光盘无法打开;

• 康翠莲、韩华的同录内容与笔录严重差异,且录制过程中存在指名问供、指事问供及威胁引诱获取虚假供述的严重违法情形;

• 一审还存在六次违法补充侦查、严重超期羁押,以及普遍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名义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问题。

辩护律师向安阳中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调取完整同录申请等多份法律文书,在二审审判人员的多次催促下,律师无奈提交了二审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明确表示,我担任涉案公司法律顾问、代理相关诉讼仅占业务量的5%,且为正当执业行为;涉案公司未吸收存款,仅从事居间中介,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犯罪和帮助非吸犯罪。但安阳中院未开庭审理,径直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就这样从一名合法执业的律师,被硬生生“做成”了“黑社会成员”。而所有参与此案的办案人员,却凭借此案获得立功、受奖、升迁等机会。

五、后续:申诉出现转机,重审阶段再遇程序梗阻

2023年6月14日,我到新郑监狱服刑。在王兴、刘征律师的无私帮助下,我和父亲开始申诉。经律师不懈努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决定:指令安阳中院再审,停止原判决执行。直到2024年7月19日,我才获得自由,回到阔别三年零三个多月的家中。

2024年11月8日,安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对我的定罪量刑,将案件发回林州法院重审。2024年12月25日,林州法院重审立案后,又违法准许检察院进行第七次、第八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于2025年8月22日到期。截至目前,林州法院仍未恢复审理,案件处于悬置状态……

六、原审错判的连锁伤害:个人身心创伤、家庭政审困境与生活绝境

因原审错误裁判,我被非法羁押长达三年零三个多月。这段经历对我个人而言,虽身心承受巨大创伤,但我尚可将其视作人生磨砺,常以“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自勉,咬牙坚持申诉之路。

最令我痛心疾首的,是错判对家人造成的连带伤害:我的儿子原本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绩优异,本可顺利参加入警考试进入公安系统,却因我的案件未能通过政审,错失理想职业。所幸他自强不息,刻苦备考后考入中央民族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如今即将毕业,却仍要面临公务员、事业编制及选调生考试中的政审限制,前途仍被阴影笼罩;我的女儿就读于浙江外国语学院,眼下毕业在即,同样因我的案件陷入政审困境,就业选择被大幅压缩。

与此同时,因案件长期程序空转、悬而不决,我至今无法恢复律师执业。作为专职律师,我必须遵守《律师法》关于执业纪律的规定,不能另行入职其他单位谋生,导致家庭收入濒临断绝,家中儿女上学,父母年老,生活近乎陷入绝境。我与家人日夜期盼的公平正义,仍在漫长的等待中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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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做成黑社会,他经历了什么?

泽博王星 2025-09-24 23:21:10



我叫杜俊涛,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住址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568号院,联系电话:18803729678。

2015年,我通过自学以安阳市第五名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随后加入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当选党支部副书记。执业期间,我曾为两家税务机关及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累计办理民事、行政、刑事及法律援助等各类案件数百起。仅在殷都法院“拒执”自诉案件援助、殷都检察院认罪认罚援助中,我就参与办理二三百起,所有案件均获当事人一致好评,无一起投诉。此外,我还加入见义勇为协会,成为会员。

律师被做成黑社会,他经历了什么?

一、违法立案与非法拘禁,遭受肉体与精神双重迫害

2021年4月8日,林州市公安局民警任国林以我曾担任景鼎公司、政信公司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为由,以涉嫌“帮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我刑事拘留。2021年5月7日,在刑事拘留30天最长期限届满后,任国林与林州市纪委张俊礼等人,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名,将我从看守所转移至“林州市李家墁田园度假中心”,对我实施非法拘禁。

在此期间,我遭受长时间肉体与精神压迫:每天24小时有两人寸步不离看守,被强迫每日保持固定坐姿不少于18小时,还伴随恐吓、辱骂、威胁、不准睡觉等行为,目的是逼迫我认罪及虚假指控景鼎公司、政信公司相关人员。持续55天的折磨,导致我出现心率异常、臀部皮肤破损出血、腿部浮肿、膝关节变形、大小便困难等症状,多次晕倒,精神几近崩溃。为防止发生意外,看守人员长期强制我服用名为“倍他乐克”的处方药。期间,林州市纪委张俊礼等人还以我子女学业相威胁,称若不配合指控,将以纪委监委名义致函我子女所在学校,以“黑社会子女不能就读好学校”为由要求退学,甚至举例暗示某涉黑案中子女因压力在学校跳楼自杀,以此施加心理逼供。直至2021年7月1日,我被批准逮捕并送回看守所。

据二审辩护人后续查阅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下称“同录”)显示,本案实为任国林为追求个人晋升、迎合上级,借“扫黑除恶”名义对我构陷。

二、检察环节:罪名存疑仍推进,监督职责缺位

2021年7月1日,林州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我被送往看守所;直至9月9日,任国林仍不允许律师会见。林州检察院逮捕和提起公诉提审时,公诉人李红洲告知我,指控罪名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起虚假诉讼罪、三起诈骗罪、妨害作证罪。

我当即向李红洲答辩:我系律师正常执业,涉案公司并未吸收存款,在我担任涉案公司法律顾问之前和之后,其公司经营方式没有任何改变,且在我不担任法律顾问之后,涉案公司还在安阳广播电视台发布广告,可以证明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现在仍有公司按照该经营模式正常经营;所有诉讼均为真实案件,我从未欺骗他人,更无妨害诉讼的行为;此外,此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质是非法拘禁。李红洲回应称,他认为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沾点边”,其余罪名均不构成。我进一步反问:公司仅从事居间服务,并未吸收存款,何来我“帮助吸收存款”?即便公司存在吸收存款行为,我作为律师提供正当执业行为,也不构成帮助犯罪。最终李红洲表示,他无法做主,只能按程序批捕并提起公诉。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为非法拘禁”的质疑,李红洲称“是林州纪委监委人员实施,他不敢监督纪委监委”。

2021年11月29日,起诉书最终指控三项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诈骗罪,原定的虚假诉讼罪被变更为一般违法事实。

三、一审庭审:程序违法频发,公正荡然无存

2022年7月,林州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时,刑庭庭长岳俊峰为诱骗、逼迫被告人认罪认罚,对多名被告人称:“认罪认罚,我给你们意想不到的从轻;不认罪认罚,我给你们极其严重的从重。”最终,有几名被告人被迫委曲求全认罪认罚,甚至出现虚假指控他人的情况。

2022年8月第一次开庭时,我要求公诉人明确指控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涉18起虚假诉讼一般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李红洲竟称该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已废止)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我当庭反驳: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与涉案公司签订有《法律顾问合同》,指派我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此举不违反任何法律;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还与相关案件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我担任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样于法无悖。退一步讲,即便我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已废止)或《律师法》,也仅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应由民事审判庭或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刑事审判法庭根本无权管辖。我发言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当场哑口无言。

开庭前,我已申请指控我犯诈骗罪的所谓被害人出庭对质。庭审中,我向该被害人发问:“你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服务费如何计算?你为何会出具100万元的借据?”被害人对答如流。我随即反问:“既然你对所有情况都清楚,何来‘被骗’一说?”被害人当场语塞,无法回应。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我当庭答辩:涉案公司并未吸收存款,更无高利放贷行为,仅从事居间中介服务;公司从未收取出资人的款项,所有借款均由真实存在的借款人用于经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分至1.5分(即月利率1%-1.5%),即便叠加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此外,我作为律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既不构成该罪,也不属于帮助犯罪。对此,公诉人未作任何回应。休庭后,案件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

2022年11月,第二次开庭以视频方式在看守所违法进行。庭审中,公诉人竟举证一份违法证据:该证据系补充侦查结束后非法取得,内容是通过将一名同案被告人的原当庭量刑建议(19年)变更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11年),以此骗取的虚假供述。视频庭审分时段审理,审判人员又不允许我当庭对质、查看证据。这让我切实感受到公诉人的不择手段,也彻底对林州的司法公正丧失希望。

2023年1月20日(农历腊月二十九)下午五点,正值春节放假前一天,林州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判决书:我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及罚金。法院刻意选择此时段送达,其阻止上诉、阻碍律师会见的险恶用心,令人不寒而栗。

四、二审:未开庭即维持,申诉之路艰难起步

上诉后,新委托的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兴律师、刘征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及同录发现诸多严重程序违法问题:

• 现有的多名被告人同录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情况,部分同录光盘无法打开;

• 康翠莲、韩华的同录内容与笔录严重差异,且录制过程中存在指名问供、指事问供及威胁引诱获取虚假供述的严重违法情形;

• 一审还存在六次违法补充侦查、严重超期羁押,以及普遍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名义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问题。

辩护律师向安阳中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调取完整同录申请等多份法律文书,在二审审判人员的多次催促下,律师无奈提交了二审辩护意见。辩护意见明确表示,我担任涉案公司法律顾问、代理相关诉讼仅占业务量的5%,且为正当执业行为;涉案公司未吸收存款,仅从事居间中介,故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犯罪和帮助非吸犯罪。但安阳中院未开庭审理,径直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就这样从一名合法执业的律师,被硬生生“做成”了“黑社会成员”。而所有参与此案的办案人员,却凭借此案获得立功、受奖、升迁等机会。

五、后续:申诉出现转机,重审阶段再遇程序梗阻

2023年6月14日,我到新郑监狱服刑。在王兴、刘征律师的无私帮助下,我和父亲开始申诉。经律师不懈努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7日作出决定:指令安阳中院再审,停止原判决执行。直到2024年7月19日,我才获得自由,回到阔别三年零三个多月的家中。

2024年11月8日,安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对我的定罪量刑,将案件发回林州法院重审。2024年12月25日,林州法院重审立案后,又违法准许检察院进行第七次、第八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于2025年8月22日到期。截至目前,林州法院仍未恢复审理,案件处于悬置状态……

六、原审错判的连锁伤害:个人身心创伤、家庭政审困境与生活绝境

因原审错误裁判,我被非法羁押长达三年零三个多月。这段经历对我个人而言,虽身心承受巨大创伤,但我尚可将其视作人生磨砺,常以“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自勉,咬牙坚持申诉之路。

最令我痛心疾首的,是错判对家人造成的连带伤害:我的儿子原本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绩优异,本可顺利参加入警考试进入公安系统,却因我的案件未能通过政审,错失理想职业。所幸他自强不息,刻苦备考后考入中央民族大学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如今即将毕业,却仍要面临公务员、事业编制及选调生考试中的政审限制,前途仍被阴影笼罩;我的女儿就读于浙江外国语学院,眼下毕业在即,同样因我的案件陷入政审困境,就业选择被大幅压缩。

与此同时,因案件长期程序空转、悬而不决,我至今无法恢复律师执业。作为专职律师,我必须遵守《律师法》关于执业纪律的规定,不能另行入职其他单位谋生,导致家庭收入濒临断绝,家中儿女上学,父母年老,生活近乎陷入绝境。我与家人日夜期盼的公平正义,仍在漫长的等待中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