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一段“女子疑似精神失常,持刀追逐小男孩后被制服”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截图
视频显示,一年轻女子在街边地摊前追赶一男孩,口中称“玩游戏”,旁边一名热心男子看到后上前控制住女子双手,并称“她手上有刀”,最终该女子被警方带走处理。
25日晚间,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
通报称,8月23日23时许,王某(男,14岁)途经广州市海珠区科韵南路某小区门口时,被素不相识、举止异常的欧阳某(女,24岁)尾随滋扰,遂向周边群众求助。周边群众合力制服该女子并报警。
目前,该女子经专科医院检查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正在接受进一步治疗。
8月27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谭律师表示,如果对方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市民也不需要对他受伤担责。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制度保护的是“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里的“不法侵害”强调的是不法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和危害性,而不是实施者主观上是否有责任能力。本案中,女子“持刀”、“尾随滋扰”、“追逐小男孩”,小男孩向周围群众求助,这些行为都表明,小男孩的处境当时具有紧迫危险性,而且,该女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属于正在进行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不法侵害。从通报“现场无人员受伤”和“群众合力制服”来看,市民采取的措施是有效制止其行凶能力的必要手段,而不是在已经制服对方后继续进行额外的、不必要的伤害,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本身,而不是“一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人”。因此,即使实施侵害者最终因精神问题不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不影响防卫者行为的正当性,也就不需要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在采取必要措施时,如果致对方受伤,事后却发现是误会,是否需要对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关责任?
谭律师认为,在此案中,当时的情况是,女子“持刀”、“尾随滋扰”、“追逐小男孩”,小男孩向周围群众求助,这些行为都表明,小男孩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对于周围群众而言,无法评断该女子是否会对小男孩造成伤害,也就只能从当时的客观情况出发,为了避免小男孩受到伤害,对该女子采取制止措施,如果制止措施得当,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哪怕对该女子造成了伤害,也不需要对该女子的伤害承担责任,因为,这是制止不法侵害不可避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