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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律师面临行拘可能,律协两度发函说“不”

律师面临行拘可能,律协两度发函说“不”

文章来源: 南方周末 于 2025-06-10 22:20:31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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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面临行拘可能,律协两度发函说“不”


因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厦门律师邓庆高面临公安机关行拘,图为冲突现场。(视频截图)

因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厦门律师邓庆高面临公安机关行拘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该案被业界称为“2025行拘律师第一案”。

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和作出之后,厦门市律师协会分别向案发地晋江市公安机关、司法局发函,建议不处罚律师。但这并没有改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律师故意殴打他人。

事情发生在2024年11月,晋江市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作出处罚决定后,邓庆高申请了暂缓执行,并向晋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未获支持。

邓庆高随后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政府诉至法院。2025年5月28日,两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

警方认定与律师陈述相反

邓庆高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年11月12日上午,案件在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人民法庭开庭。

原告系一名女子,向法院起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前夫转移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邓庆高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当日上午11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1时13分30秒至15分50秒,被告的母亲吴某某从旁听席走到审判长面前,向其表达看法。该过程中,吴某某有多次大幅度肢体动作,显得情绪激动。审判长一直在倾听,时而给予回应。11时15分50秒至16分07秒,审判长见安抚无效,携带卷宗准备离庭。11时16分08秒,吴某某突然快速走向邓庆高,审判长挥手阻拦未果。

吴某某与邓庆高隔着原告席相对站立。11时16分14秒,吴某某用右手挥向邓庆高面部。

邓庆高伸出左手,试图抓住吴某某右臂,吴某某躲闪。11时16分16秒,邓庆高向吴某某挥出右手,吴某某几乎同时伸出右臂将邓庆高右臂向右拨开,两人胳膊相撞。

随后,吴某某被赶来的法警拦住。整个过程只持续了大约十秒。

邓庆高说,冲突的起因是被告的女儿对原告高声叫骂,说她没良心。骂到第三次的时候,邓庆高说了句,“你们自己的良心还在不在?你自己摸一下。”

根据邓庆高的回忆,吴某某对他竖中指,还扇了他一巴掌,他应激之下还击,未击中吴某某。

肢体冲突发生后,双方均报警。2024年11月21日,邓庆高前往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说明情况。

警方的认定与邓庆高的陈述完全相反。

梅岭派出所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6号、00047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吴某某故意使用中指对邓庆高进行侮辱,邓庆高还手扇打吴某某脸部一下,双方均于2024年11月21日主动投案。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侮辱,邓庆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这意味着,警方没有认定吴某某打到邓庆高,而邓庆高的还击打到了吴某某。梅岭派出所对邓庆高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邓庆高申请暂缓执行后,行政拘留决定尚未执行,吴某某也尚未交纳罚款。

2025年6月9日下午,南方周末记者向梅岭派出所求证,工作人员称需联系晋江市公安局,南方周末记者按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7次,均无法接通。



因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厦门律师邓庆高面临公安机关行拘,图为邓庆高受到攻击。(视频截图)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邓庆高向厦门律协求助。

根据网络流传的两份公函,2025年1月11日,厦门律协向晋江市公安局和梅岭派出所发送法律分析意见函。1月19日,梅岭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3月13日,厦门律协又向晋江市司法局发函。

南方周末记者向厦门律协求证,其工作人员称,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不接受采访。

这两份公函从邓庆高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出发,都建议不对邓庆高进行行政处罚。

厦门律协派员查看了监控视频,认为邓庆高受辱、受攻击在前,反击在后,且反击“符合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应激反应的特点”。但晋江公安机关并未采纳厦门律协的意见。邓庆高已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事在网络上发酵之后引起轩然大波。除了学界、业界普遍关注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舆论的焦点还在于吴某某是否打到邓庆高、邓庆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两个问题。

根据2025年3月17日晋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某某有殴打邓庆高的行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邓庆高后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邓庆高供职的律所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5年4月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吴某某伸出右手向邓庆高脸部挥打,邓庆高“头部受力向其自身右侧偏转”。邓庆高的反击动作为“抬起左手并使用右手向吴某某击打,吴某某向后躲避并抬起右手进行阻挡”。

邓庆高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在邓庆高看来,他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系正当防卫而非殴打他人。

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邓庆高报复性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滥用防卫权,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具体理由是,案发时,吴某某是78岁高龄的妇女,邓庆高在年龄、体型方面拥有巨大优势,且二人之间隔着一张桌子;吴某某竖中指的行为不会对邓庆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紧迫的现实危险,邓庆高没有开展暴力防卫的必要;面对高龄老人的侮辱行为,一般人不会暴力打回去,邓庆高作为一名法律人,“遇事应更理性”。

决定书还写道,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使用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不法对不法”的局面。

邓庆高并不认可决定书的说辞,“这一套说法都是建立在吴某某没有打到我的前提上。”

2025年5月28日,邓庆高与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纠纷案、与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拘留与行政复议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王才亮、李贵生、李爱军、赵琮等4位律师为邓庆高提供法律援助。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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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面临行拘可能,律协两度发函说“不”

南方周末 2025-06-10 22:20:31
律师面临行拘可能,律协两度发函说“不”


因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厦门律师邓庆高面临公安机关行拘,图为冲突现场。(视频截图)

因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厦门律师邓庆高面临公安机关行拘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该案被业界称为“2025行拘律师第一案”。

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和作出之后,厦门市律师协会分别向案发地晋江市公安机关、司法局发函,建议不处罚律师。但这并没有改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律师故意殴打他人。

事情发生在2024年11月,晋江市公安机关于2025年3月作出处罚决定后,邓庆高申请了暂缓执行,并向晋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未获支持。

邓庆高随后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政府诉至法院。2025年5月28日,两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

警方认定与律师陈述相反

邓庆高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年11月12日上午,案件在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青阳人民法庭开庭。

原告系一名女子,向法院起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其前夫转移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邓庆高是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当日上午11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11时13分30秒至15分50秒,被告的母亲吴某某从旁听席走到审判长面前,向其表达看法。该过程中,吴某某有多次大幅度肢体动作,显得情绪激动。审判长一直在倾听,时而给予回应。11时15分50秒至16分07秒,审判长见安抚无效,携带卷宗准备离庭。11时16分08秒,吴某某突然快速走向邓庆高,审判长挥手阻拦未果。

吴某某与邓庆高隔着原告席相对站立。11时16分14秒,吴某某用右手挥向邓庆高面部。

邓庆高伸出左手,试图抓住吴某某右臂,吴某某躲闪。11时16分16秒,邓庆高向吴某某挥出右手,吴某某几乎同时伸出右臂将邓庆高右臂向右拨开,两人胳膊相撞。

随后,吴某某被赶来的法警拦住。整个过程只持续了大约十秒。

邓庆高说,冲突的起因是被告的女儿对原告高声叫骂,说她没良心。骂到第三次的时候,邓庆高说了句,“你们自己的良心还在不在?你自己摸一下。”

根据邓庆高的回忆,吴某某对他竖中指,还扇了他一巴掌,他应激之下还击,未击中吴某某。

肢体冲突发生后,双方均报警。2024年11月21日,邓庆高前往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说明情况。

警方的认定与邓庆高的陈述完全相反。

梅岭派出所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晋公(梅岭)行罚决字【2025】00046号、00047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吴某某故意使用中指对邓庆高进行侮辱,邓庆高还手扇打吴某某脸部一下,双方均于2024年11月21日主动投案。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侮辱,邓庆高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

这意味着,警方没有认定吴某某打到邓庆高,而邓庆高的还击打到了吴某某。梅岭派出所对邓庆高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吴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邓庆高申请暂缓执行后,行政拘留决定尚未执行,吴某某也尚未交纳罚款。

2025年6月9日下午,南方周末记者向梅岭派出所求证,工作人员称需联系晋江市公安局,南方周末记者按其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7次,均无法接通。



因在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肢体冲突,厦门律师邓庆高面临公安机关行拘,图为邓庆高受到攻击。(视频截图)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邓庆高向厦门律协求助。

根据网络流传的两份公函,2025年1月11日,厦门律协向晋江市公安局和梅岭派出所发送法律分析意见函。1月19日,梅岭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3月13日,厦门律协又向晋江市司法局发函。

南方周末记者向厦门律协求证,其工作人员称,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不接受采访。

这两份公函从邓庆高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出发,都建议不对邓庆高进行行政处罚。

厦门律协派员查看了监控视频,认为邓庆高受辱、受攻击在前,反击在后,且反击“符合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应激反应的特点”。但晋江公安机关并未采纳厦门律协的意见。邓庆高已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事在网络上发酵之后引起轩然大波。除了学界、业界普遍关注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舆论的焦点还在于吴某某是否打到邓庆高、邓庆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这两个问题。

根据2025年3月17日晋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吴某某有殴打邓庆高的行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邓庆高后将晋江市公安局、晋江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邓庆高供职的律所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5年4月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吴某某伸出右手向邓庆高脸部挥打,邓庆高“头部受力向其自身右侧偏转”。邓庆高的反击动作为“抬起左手并使用右手向吴某某击打,吴某某向后躲避并抬起右手进行阻挡”。

邓庆高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在邓庆高看来,他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系正当防卫而非殴打他人。

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邓庆高报复性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滥用防卫权,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具体理由是,案发时,吴某某是78岁高龄的妇女,邓庆高在年龄、体型方面拥有巨大优势,且二人之间隔着一张桌子;吴某某竖中指的行为不会对邓庆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紧迫的现实危险,邓庆高没有开展暴力防卫的必要;面对高龄老人的侮辱行为,一般人不会暴力打回去,邓庆高作为一名法律人,“遇事应更理性”。

决定书还写道,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使用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不法对不法”的局面。

邓庆高并不认可决定书的说辞,“这一套说法都是建立在吴某某没有打到我的前提上。”

2025年5月28日,邓庆高与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纠纷案、与晋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拘留与行政复议案,在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王才亮、李贵生、李爱军、赵琮等4位律师为邓庆高提供法律援助。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