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某被羁押期间,双方协议离婚。视觉中国图
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濮阳“婚内强奸案”再迎新进展。据媒体报道,涉案男子尹某已经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支付国家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3万余元。
2025年6月6日,尹某的代理律师王艳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因涉及房产纠纷问题,计划追加赔偿金额。
尹某今年40岁,他被指控于2023年7月,在家里的卧室强奸了妻子武某,因为其婚内背景,此案引发外界关注。2024年5月,在被羁押285天之后,尹某被取保候审;当年7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目前,双方已经正式离婚。在此前的媒体报道中,尹某前妻武某公开称,两人曾长期分居,并且遭到男方家暴,但是尹某均予以否认。
女方曾提起离婚诉讼
尹某是濮阳县徐镇镇前九章村人,初中文化,职业为大卡车司机。2012年,经人介绍,28岁的尹某与邻镇22岁的女子武某相亲认识,两人很快确认恋爱关系,并于次年5月举行了婚礼。“给了10万彩礼,当时算是不少了。”尹某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2015年,由其父母出资32万元,全款在县城给小夫妻购置一套房产。
婚后,两人相继诞下3个儿女,大女儿出生于2016年,儿子出生于2018年,小女儿出生于2022年。不过,夫妻感情并不和睦,2023年3月,武某向尹某提起诉讼离婚。
武某在诉讼材料以及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提起离婚诉讼是因为当初结婚比较草率,婚后发现性格不合,且遭到尹某的长期家暴。而且,当时两人已经长期分居,感情破裂。
对于上述离婚理由,尹某回应称,女方婚后无业,他会不定期给女方转账,“而且也验不出伤,法院就没判(离婚)。”他还解释,当时之所以不同意离婚,是为孩子着想。
同时,尹某也否认当时双方已经分居的说法。他解释,因为干活的缘故,平时会在农村的父母家与县城自己的房子之间“两头跑”。
广东方刑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振山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双方之所以围绕是否感情不和分居展开争论,是因为这一问题牵扯到对婚内性关系定性的判断。他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关于同居、忠实的表述,通常也认为包含了性义务,这也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不过,性义务是伦理义务,而非法律强制性义务”。通常而言,婚姻关系为自愿缔结,自愿结婚的行为可视为隐含了婚姻存续期内的性同意。同时,强奸犯罪评定的前提是“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夫妻之间,婚内强奸通常不成立。
不过,有一种例外情况存在,当婚姻关系并非稳定存续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则不能当然排除强奸犯罪的成立。吴振山解释,婚姻关系不稳定的情形,包括双方长期因感情不和分居。“强奸罪的构成需证明‘违背妇女意志’,而婚姻状态稳定不稳定,会影响对‘是否违背意志’的判断。”
2023年5月,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武某所诉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证据不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当年6月,武某向濮阳市中院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是否自愿”难认定
根据武某的说法,在提起诉讼离婚前还遭到过家暴。由濮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2月,尹某与妻子武某因婚姻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尹某造成武某的眼部、嘴唇部位受伤。经鉴定武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尹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
尹某不服这一结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7月26日上午,该行政复议案在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当时离婚上诉已被驳回。
“婚内强奸案”便发生在当日中午,经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认定:12时许,尹某窜至濮阳县龙城国际某单元房屋内,在主卧室内对武某实施强奸。
2023年8月18日,尹某被刑事拘留,10月以涉嫌强奸罪被移送起诉。
尹某称,当日在家中,他试图与武某沟通,提出为了孩子希望继续一起生活,但是沟通不畅,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但是并没有强奸对方。
武某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当时双方已经分居,她与大女儿居住在县城家中,尹某则住在老家。当天开庭结束后,尹某先行到县城家中,自己并不知道尹某已在。武某称,她被尹某从客厅里抱进卧室,随后遭到性侵。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当天13时13分,武某报警。事后经鉴定,在武某的颈部、胸部发现了尹某的DNA,在尹某的内裤上发现武某的DNA;武某颈部有多处皮下淤血,其他部位无明显伤痕。尹某身上未发现有明显伤痕。
上海市锦天城(长沙)律师事务所邹露璐介绍,世俗认知常弱化婚内性自主权的法律属性,形成“婚内强奸主观危害性低于普通强奸”的偏见,这成为此类案件引发争议的认知根源。但是,无论婚内还是婚外,强奸罪的认定核心均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不过,“是否自愿”作为主观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举证难与认证难的双重挑战。即便存在DNA鉴定、伤情报告等客观证据,若缺乏监控录像、现场录音等直接证据链支撑,仍难以形成完整的“违背意志”证明闭环。
“女方到底同不同意这件事情,很难去判断。”她说,该案中,男方否认发生性关系,进一步加剧证据博弈的复杂性。
撤诉之后
2024年3月,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4月建议法院恢复庭审。当年5月28日,尹某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称,该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王艳涛解释,因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尹某被羁押285天符合国家赔偿条件,按法律规定应当赔偿,金额标准为每日475.52元。但这只是基本赔偿诉求,还计划追加50万至100万元的赔偿金额,理由主要是羁押期间协议离婚并过户房产,以及因为羁押导致的孩子抚养费用、家庭债务等间接损失。
尹某在看守所期间,签署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女方,外债由尹某承担,孩子抚养权方面,大女儿归女方,儿子和小女儿归尹某抚养。2024年4月,法院执行局依据调解协议,过户房产至女方名下。
王艳涛说,尹某在未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签署离婚调解协议,对于房屋的处置非自愿。
“当时在里面,心里边也焦急,思绪混乱,稀里糊涂让房子弄走了。”尹某认为,房屋由其父母全款购买,登记在其名下,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今,他要重新主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邹露璐认为,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反映出案件证据可能存在缺陷。这种情况下,被羁押者申请国家赔偿,大概率可获得赔偿。不过,尹某试图将羁押期间房产因民事纠纷被执行的损失纳入国家赔偿,因属间接损失,法律上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