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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隐瞒艾滋病的热搜事件,打破了无数人的认知

文章来源: 凤凰网 于 2025-06-09 09:19:3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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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隐瞒艾滋病的热搜事件,打破了无数人的认知

文|木白

一,

有很多稀奇古怪的事情,如果不看日期的发生,总会觉得这是一个很古老很古老时候才会发生的事情。

就像今天的热搜。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



这个事情在热搜之前的好几天我就已经知道,但一直不知道该怎么写。

因为这件事你越了解深刻了,越发觉得荒谬,甚至是直接打破了自己固有的认知。

我相信在这之前很多人的常识里都会觉得婚检是万能的,经过婚检的俩人都是健康合格的了,绝不会想到,对方即便有艾滋病你也不会知道。

二,

事件的脉络不复杂。

一名湖北的妇产科医生发帖说,两个月前一个女孩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诉她了,女孩说不能告诉他对象,结果就这样,男方得了艾滋病,将怨气发在了这个门诊医生的身上,不仅要杀了这医生,还直接去卫健委告了医生,现在停职待业。



到这里,看网上,很多人在骂这个医生,认为这是犯法了,停职都是轻的了!



从这件事上,造成的损害,让一个健康的人因为不知情而感染了艾滋病,确实挺让人唏嘘的。

但这个怒火我个人觉得真要埋冤医生,这个门诊医生确实很憋屈。

一是,在发现女孩患有艾滋之后,医生是直接上报疾控中心的,也就是说这个决定权医生说了不算,按照规定上报了,是疾控中心要求遵循患者隐私不告知当事者的,那么这个最大的责任该是疾控中心。

二是,在这位湖北医生的帖子上可以看到,一年前也是一个女的有艾滋,上报疾控中心了,这位医生也告知了女生的对象,结果让这俩人婚姻黄了,然后这个患艾滋的女生就一直投诉,医生只能停职三个月,后来被迫辞职了。

为何要停职,因为法律规定医生要保障病人的隐私和女性结婚生育权利。



这个条例在这里;医疗单位如果未经允许擅自公开患者这些信息的,造成名誉受损,应当认定侵害患者名誉权。



这里还有选择题;就是查出有人患了艾滋,医生该怎么办?

C是正确的答案,不公开患者该信息,但报告疾控中心。



按照这个规定的话,可以看到这个医生的做法是按照这个规则来的,上报了疾控中心,没有公开这一事情。

那么到这里,该骂的应该是制定这个规则的人,甚至是疾控中心做这个决定的人,包括这个隐瞒的女性患病者。

医生的规则是很多的,看下面这个,也是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将患者的信息告知任何人,包括其配偶,因为作为医生,你不需要为病患之外的其他人负责,包括其配偶。



看见没有,一直以来不想说的一句是,现实中很多医患的矛盾就在这里,这些规则很容易让一些无脑,又不敢对公权力说不的那一类人将怒火发泄到医生那里。

本就认知不足,加上又喜欢问这问那,又不懂这些条例,然后医生因为规则约束即便同情也无法告知,那么事后出了问题,就会觉得医生怎么这么恶,没有道德,这种事都不告诉我,这不是坏蛋吗的心理。但对于规则他们一是没有了解的认知,二是即便了解了,也不敢去恨。

三,

当然,因为这个隐私,因为一个不道德的伴侣而让健康的人也患了艾滋,这件事合理吗?

自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人身健康权的。

还有婚检的意义,如果婚检连艾滋病这种事情都无法得知,那么婚检的意义在哪里?

没有意义的。就相当于走了一个形式。



我个人的观点是,

相比于个体的隐私权,他人的生命权显然要更应该首要考量;

因为隐私事关的是个人名誉,而隐瞒是人家的生命健康,孰轻孰重,这个逻辑应该不复杂。

上海去年不是有一个案例,一个男子有艾滋,结婚一年多了,女方都怀孕的情形下才知道男方患病的事情,女方自然只能起诉离婚。



到最后的判决,也很曲折,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最后依据才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看见没有,即便结婚了,即便保护了无过错方,但也仅仅只是撤销婚姻。那么在这个婚姻之内你被感染了,就只能按照倒霉处理。

这样是不是很可怕。

四,

这个事不复杂的。

一个根本的现实是,看到这个样的新闻,发生这样的事,朋友们需要知道的是,医生不是责任人,这个检测出艾滋的医生被停职,一点理由都没有,因为自始至终是按照规则来办事的。

当然有人会说,枪口抬高两厘米的道德不可以吗?但问题是,这样的要求你可以要求自己,但不能站在制高点要求别人。

二是,还是那句话,任何时候,生命权健康权需要摆在第一位,人命关天这句话都不懂吗?你命都没了,健康都没了,其他的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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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隐瞒艾滋病的热搜事件,打破了无数人的认知

凤凰网 2025-06-09 09:19:35

婚检隐瞒艾滋病的热搜事件,打破了无数人的认知

文|木白

一,

有很多稀奇古怪的事情,如果不看日期的发生,总会觉得这是一个很古老很古老时候才会发生的事情。

就像今天的热搜。婚检查出艾滋医生未告知伴侣致感染。



这个事情在热搜之前的好几天我就已经知道,但一直不知道该怎么写。

因为这件事你越了解深刻了,越发觉得荒谬,甚至是直接打破了自己固有的认知。

我相信在这之前很多人的常识里都会觉得婚检是万能的,经过婚检的俩人都是健康合格的了,绝不会想到,对方即便有艾滋病你也不会知道。

二,

事件的脉络不复杂。

一名湖北的妇产科医生发帖说,两个月前一个女孩婚检有艾滋病,首诊医生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诉她了,女孩说不能告诉他对象,结果就这样,男方得了艾滋病,将怨气发在了这个门诊医生的身上,不仅要杀了这医生,还直接去卫健委告了医生,现在停职待业。



到这里,看网上,很多人在骂这个医生,认为这是犯法了,停职都是轻的了!



从这件事上,造成的损害,让一个健康的人因为不知情而感染了艾滋病,确实挺让人唏嘘的。

但这个怒火我个人觉得真要埋冤医生,这个门诊医生确实很憋屈。

一是,在发现女孩患有艾滋之后,医生是直接上报疾控中心的,也就是说这个决定权医生说了不算,按照规定上报了,是疾控中心要求遵循患者隐私不告知当事者的,那么这个最大的责任该是疾控中心。

二是,在这位湖北医生的帖子上可以看到,一年前也是一个女的有艾滋,上报疾控中心了,这位医生也告知了女生的对象,结果让这俩人婚姻黄了,然后这个患艾滋的女生就一直投诉,医生只能停职三个月,后来被迫辞职了。

为何要停职,因为法律规定医生要保障病人的隐私和女性结婚生育权利。



这个条例在这里;医疗单位如果未经允许擅自公开患者这些信息的,造成名誉受损,应当认定侵害患者名誉权。



这里还有选择题;就是查出有人患了艾滋,医生该怎么办?

C是正确的答案,不公开患者该信息,但报告疾控中心。



按照这个规定的话,可以看到这个医生的做法是按照这个规则来的,上报了疾控中心,没有公开这一事情。

那么到这里,该骂的应该是制定这个规则的人,甚至是疾控中心做这个决定的人,包括这个隐瞒的女性患病者。

医生的规则是很多的,看下面这个,也是保护患者隐私,不得将患者的信息告知任何人,包括其配偶,因为作为医生,你不需要为病患之外的其他人负责,包括其配偶。



看见没有,一直以来不想说的一句是,现实中很多医患的矛盾就在这里,这些规则很容易让一些无脑,又不敢对公权力说不的那一类人将怒火发泄到医生那里。

本就认知不足,加上又喜欢问这问那,又不懂这些条例,然后医生因为规则约束即便同情也无法告知,那么事后出了问题,就会觉得医生怎么这么恶,没有道德,这种事都不告诉我,这不是坏蛋吗的心理。但对于规则他们一是没有了解的认知,二是即便了解了,也不敢去恨。

三,

当然,因为这个隐私,因为一个不道德的伴侣而让健康的人也患了艾滋,这件事合理吗?

自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人身健康权的。

还有婚检的意义,如果婚检连艾滋病这种事情都无法得知,那么婚检的意义在哪里?

没有意义的。就相当于走了一个形式。



我个人的观点是,

相比于个体的隐私权,他人的生命权显然要更应该首要考量;

因为隐私事关的是个人名誉,而隐瞒是人家的生命健康,孰轻孰重,这个逻辑应该不复杂。

上海去年不是有一个案例,一个男子有艾滋,结婚一年多了,女方都怀孕的情形下才知道男方患病的事情,女方自然只能起诉离婚。



到最后的判决,也很曲折,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最后依据才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看见没有,即便结婚了,即便保护了无过错方,但也仅仅只是撤销婚姻。那么在这个婚姻之内你被感染了,就只能按照倒霉处理。

这样是不是很可怕。

四,

这个事不复杂的。

一个根本的现实是,看到这个样的新闻,发生这样的事,朋友们需要知道的是,医生不是责任人,这个检测出艾滋的医生被停职,一点理由都没有,因为自始至终是按照规则来办事的。

当然有人会说,枪口抬高两厘米的道德不可以吗?但问题是,这样的要求你可以要求自己,但不能站在制高点要求别人。

二是,还是那句话,任何时候,生命权健康权需要摆在第一位,人命关天这句话都不懂吗?你命都没了,健康都没了,其他的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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