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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法官助理携款外逃,律师解读:能否有效追责

法官助理携款外逃,律师解读:能否有效追责

文章来源: 法度Law 于 2025-06-07 02:47:24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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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携数亿元执行款外逃境外,法律能否实现有效追责?

日前据媒体消息,某法院执行局一法官助理全家外逃境外前,已将多达亿元的执行款转移国外。而且已获外国国籍。

那么,对于携款外逃的公务员,法律能否要求将其引渡回国?

“法度Law”注意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柯锦雄律师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并非绝对不能。柯锦雄表示,作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引渡是国际上较为正式、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追逃手段,引渡的依据一般而言就两类,一类是多边条约当中的引渡条款,一类是双边签订的引渡条约。

柯锦雄称,公务员卷款外逃一般是涉嫌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既没有特定的包含引渡条款的多边条约,也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因而缺乏引渡的依据。但是缺少国际法的依据是不是就完全不能要求日本引渡呢?也不一定,根据我国《引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也就说是,中国依然可以向日本提出引渡请求,但同时需要作出互惠承诺。然而,实践当中,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成功引渡的案例不多,在追讨的四种方式当中,其实更多的是劝返。所以希望从日本能引渡回来,难度很大。

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贪污分子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柯锦雄表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新增的特别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对于逃往日本的腐败分子,只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若缺席审判程序启动,该法官助理将面临何种法律裁决?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律师告诉“法度Law”,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本案中,法官助理携执行款外逃涉嫌贪污罪,符合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

魏景峰表示,结合案件情节,该法官助理可能涉嫌贪污罪和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三年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 “数亿元” 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魏景峰表示,法官助理还涉嫌洗钱罪,属于新增的自洗钱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跨境转移资产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了解,本案是法官助理先将执行款转至自己名下,然后再转移境外。当法官助理将执行款转至自己账户名下的时候,贪污罪已经既遂。其后又将赃款转移境外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属于自己替自己洗钱,即自洗钱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官助理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与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此事是否会牵扯该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崴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考虑到该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影响极为恶劣,若经查证属实,必然将引发多重法律追责程序,下到经手同案执行的执行法官、书记员,上到该院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将面临监管失职审查,甚至承担玩忽职守或撤职等政务处分,若发现上述人员协同转移资金将按贪污共犯追责;此外,法院政治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也会因违反《法官法》监管责任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被问责。

除追责外,蒋崴表示,法院系统也应对执行款物全覆盖复查、关键岗位人员护照集中管控、全员财产申报核查,找出可能存在的其他漏洞,并在法院系统内互相学习,该事故不应只是追究个人责任,更多的是从中吸取经验,查补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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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携款外逃,律师解读:能否有效追责

法度Law 2025-06-07 02:47:24


如果法官携数亿元执行款外逃境外,法律能否实现有效追责?

日前据媒体消息,某法院执行局一法官助理全家外逃境外前,已将多达亿元的执行款转移国外。而且已获外国国籍。

那么,对于携款外逃的公务员,法律能否要求将其引渡回国?

“法度Law”注意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柯锦雄律师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并非绝对不能。柯锦雄表示,作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引渡是国际上较为正式、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追逃手段,引渡的依据一般而言就两类,一类是多边条约当中的引渡条款,一类是双边签订的引渡条约。

柯锦雄称,公务员卷款外逃一般是涉嫌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既没有特定的包含引渡条款的多边条约,也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因而缺乏引渡的依据。但是缺少国际法的依据是不是就完全不能要求日本引渡呢?也不一定,根据我国《引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也就说是,中国依然可以向日本提出引渡请求,但同时需要作出互惠承诺。然而,实践当中,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成功引渡的案例不多,在追讨的四种方式当中,其实更多的是劝返。所以希望从日本能引渡回来,难度很大。

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贪污分子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柯锦雄表示,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新增的特别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对于逃往日本的腐败分子,只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若缺席审判程序启动,该法官助理将面临何种法律裁决?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景峰律师告诉“法度Law”,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本案中,法官助理携执行款外逃涉嫌贪污罪,符合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

魏景峰表示,结合案件情节,该法官助理可能涉嫌贪污罪和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三年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 “数亿元” 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魏景峰表示,法官助理还涉嫌洗钱罪,属于新增的自洗钱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跨境转移资产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了解,本案是法官助理先将执行款转至自己名下,然后再转移境外。当法官助理将执行款转至自己账户名下的时候,贪污罪已经既遂。其后又将赃款转移境外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属于自己替自己洗钱,即自洗钱行为。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官助理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与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此事是否会牵扯该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蒋崴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考虑到该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影响极为恶劣,若经查证属实,必然将引发多重法律追责程序,下到经手同案执行的执行法官、书记员,上到该院执行局局长、分管副院长将面临监管失职审查,甚至承担玩忽职守或撤职等政务处分,若发现上述人员协同转移资金将按贪污共犯追责;此外,法院政治部及出入境管理部门也会因违反《法官法》监管责任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被问责。

除追责外,蒋崴表示,法院系统也应对执行款物全覆盖复查、关键岗位人员护照集中管控、全员财产申报核查,找出可能存在的其他漏洞,并在法院系统内互相学习,该事故不应只是追究个人责任,更多的是从中吸取经验,查补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