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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页电子记录截图“开口”帮员工拿回欠薪

文章来源: 工人日报 于 2025-06-05 09:09:05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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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以微信记录、钉钉打卡等为内容的电子证据能被采信,从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而电子证据要真正发挥证明作用,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8页钉钉系统截图、36页与同事和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日前,长春市某木业公司库管员程某靠着手机中的这些关键性证据,在仲裁中有力证明了自己的入职时间和工作时间,最终向企业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数字经济时代,微信、钉钉等社交和办公类软件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丰富的功能种类成为当下很多企业用于内部协同办公的重要工具,相关痕迹也成了不少员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认定加班事实的重要凭证。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如何利用好这些电子证据,让它们真正“开口说话”?

打卡和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程某于2016年10月入职长春某木业公司,2020年4月调岗至库房部。2023年11月20日,公司公示待岗、放假通知,放假期间向员工发放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880元。

放假期间,程某在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仍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但从2023年12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为由,诉至当地仲裁委,请求自2024年4月18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放假期间自己仍提供劳动的两个月的正常工资、其他放假期间的最低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6万余元。

公司称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5月,且订立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冬休时间无工资,程某自2023年12月1日起并未提供任何劳动,其离职也为主动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面对公司抗辩,我们准备了钉钉打卡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44页,它们起到了重要的佐证作用。”程某的代理律师、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告诉记者,8页钉钉系统截图显示程某自2016年10月6日入职,由此可以确认双方自当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提起仲裁之日止存在劳动关系;36页与同事和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则证明程某在2023年12月、2024年1月都在为公司提供劳动,这些证据均被仲裁委采信。

最终,结合程某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个人参保证明、个税APP系统截图等证据,长春市双阳区仲裁委支持了程某主张2016年10月6日至2024年4 月17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支付欠薪8600余元。仲裁裁决后,企业履行了支付义务。

据王雨琦介绍,在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讨薪案中,4名直播从业者因为不会整理证据资料,曾被仲裁委驳回了讨薪请求。该案中,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散发放,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工资数额。后来,王雨琦指导几人通过搜集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证据,在法院实现立案,并胜诉。

这样的电子证据未必被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以微信记录、钉钉打卡等为内容的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分量越来越重。”王雨琦说。

王雨琦告诉记者,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考勤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都会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因为内容单一且存在歧义,无法充分证明劳动者的主张。

2020年,在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许某的一项诉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6.2万余元,为此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记录。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许某的这一诉求。

延边州中院审理认为,许某仅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记录,证明其在2019年11月加班73分钟、12月加班65分钟,但未能证明具体加班次数与每次加班时长,因此仅依据总加班时长计算加班工资缺乏合理性。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徐某将休息日加班费61.8万余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8万余元列为其诉求之一。对此,公司称,徐某主张加班工时仅提供打卡记录,并未填写加班申请表。公司可进行打卡的方式包括指纹打卡、人脸识别打卡以及WIFI打卡,前两者均设在公共区域,后者只需在WIFI覆盖范围内均可通过移动设备完成打卡,打卡记录无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实,也无法证明徐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打卡记录期间确有实际出勤。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认定加班事实不成立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电子证据“存”“用”有技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信息(如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消息、手机短信息等)、网络平台信息(如微博、博客)、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文件(如文档、图片、音视频)等。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利用和其他类型的证据一样,都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王雨琦说,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要求,需要提供原始的载体,如手机、电脑或者符合软件定义的副本。真实性审查包括生成的环境、存储的方式、身份识别等。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原始载体,却无法核实聊天对象的身份,电子证据就不会被采信。

同时,电子证据须保证自形成时未被篡改,且能够随时调取。如钉钉打卡记录要保留完整的时间戳,若聊天记录存在删减,也可能会被认为不完整而被排除。此外,证据还须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例如微信转账记录要辅以聊天内容证明款项的性质,如果双方存在微信转账记录,且针对转账记录的聊天内容中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直接相关。

王雨琦建议,想要电子证据真正“开口说话”,需要在日常就注意保存和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备份并公证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增强证明力。不可仅保存截图,而是要留存原始聊天界面及账号信息。对举证的策略,一般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如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书面合同,若对方否认证据真实性,可申请鉴定或要求平台协助调取数据。

“对于重要交易或承诺,可定期通过邮件、书面协议等方式确认,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孤立性风险。”王雨琦说,涉及劳动争议时,对一些电子证据如钉钉打卡记录,建议提前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电子考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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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页电子记录截图“开口”帮员工拿回欠薪

工人日报 2025-06-05 09:09:05

司法实践中,以微信记录、钉钉打卡等为内容的电子证据能被采信,从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而电子证据要真正发挥证明作用,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8页钉钉系统截图、36页与同事和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日前,长春市某木业公司库管员程某靠着手机中的这些关键性证据,在仲裁中有力证明了自己的入职时间和工作时间,最终向企业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数字经济时代,微信、钉钉等社交和办公类软件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丰富的功能种类成为当下很多企业用于内部协同办公的重要工具,相关痕迹也成了不少员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认定加班事实的重要凭证。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如何利用好这些电子证据,让它们真正“开口说话”?

打卡和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程某于2016年10月入职长春某木业公司,2020年4月调岗至库房部。2023年11月20日,公司公示待岗、放假通知,放假期间向员工发放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880元。

放假期间,程某在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仍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但从2023年12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为由,诉至当地仲裁委,请求自2024年4月18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放假期间自己仍提供劳动的两个月的正常工资、其他放假期间的最低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6万余元。

公司称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5月,且订立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冬休时间无工资,程某自2023年12月1日起并未提供任何劳动,其离职也为主动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面对公司抗辩,我们准备了钉钉打卡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44页,它们起到了重要的佐证作用。”程某的代理律师、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告诉记者,8页钉钉系统截图显示程某自2016年10月6日入职,由此可以确认双方自当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提起仲裁之日止存在劳动关系;36页与同事和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则证明程某在2023年12月、2024年1月都在为公司提供劳动,这些证据均被仲裁委采信。

最终,结合程某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个人参保证明、个税APP系统截图等证据,长春市双阳区仲裁委支持了程某主张2016年10月6日至2024年4 月17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支付欠薪8600余元。仲裁裁决后,企业履行了支付义务。

据王雨琦介绍,在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讨薪案中,4名直播从业者因为不会整理证据资料,曾被仲裁委驳回了讨薪请求。该案中,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散发放,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工资数额。后来,王雨琦指导几人通过搜集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证据,在法院实现立案,并胜诉。

这样的电子证据未必被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以微信记录、钉钉打卡等为内容的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分量越来越重。”王雨琦说。

王雨琦告诉记者,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考勤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都会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因为内容单一且存在歧义,无法充分证明劳动者的主张。

2020年,在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许某的一项诉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6.2万余元,为此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记录。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许某的这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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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认定加班事实不成立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电子证据“存”“用”有技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信息(如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消息、手机短信息等)、网络平台信息(如微博、博客)、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文件(如文档、图片、音视频)等。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利用和其他类型的证据一样,都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王雨琦说,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要求,需要提供原始的载体,如手机、电脑或者符合软件定义的副本。真实性审查包括生成的环境、存储的方式、身份识别等。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原始载体,却无法核实聊天对象的身份,电子证据就不会被采信。

同时,电子证据须保证自形成时未被篡改,且能够随时调取。如钉钉打卡记录要保留完整的时间戳,若聊天记录存在删减,也可能会被认为不完整而被排除。此外,证据还须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例如微信转账记录要辅以聊天内容证明款项的性质,如果双方存在微信转账记录,且针对转账记录的聊天内容中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直接相关。

王雨琦建议,想要电子证据真正“开口说话”,需要在日常就注意保存和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备份并公证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增强证明力。不可仅保存截图,而是要留存原始聊天界面及账号信息。对举证的策略,一般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如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书面合同,若对方否认证据真实性,可申请鉴定或要求平台协助调取数据。

“对于重要交易或承诺,可定期通过邮件、书面协议等方式确认,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孤立性风险。”王雨琦说,涉及劳动争议时,对一些电子证据如钉钉打卡记录,建议提前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电子考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