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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焦点新闻 » “做对的事儿,有很多同路人”

“做对的事儿,有很多同路人”

文章来源: 鸡蛋bot 于 2025-05-21 01:11:08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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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戈律师喊一下。”19日下午,收到Z老师的消息。听他说,这位安徽芜湖的戈律师因庭审言论拟被司法局停业处罚半年。我随即应下,虽暂时不知其真实性,但事涉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且据说是庭审期间批评监察机关而“因言获罪”。

加上当事人戈律师的微信后,他给我发了两份材料(相关职务案件的辩护词和庭审情况报告),说“正在会议室等司法局领导谈话。”

庭审情况报告是戈律师给司法局、律协的。开头写明:“鉴于芜湖市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我在代理xxx一案时,法庭辩护时表述不当,存在宣传、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发函要求对我按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处理,为此,我将该案的法庭辩护情况作出报告。”

戈律师在报告中条分缕析地释明了他的辩护意见,并相对应贴上他的庭审原话。以此说明他“对xxx案关于程序、实体、证据、犯罪形态、量刑等发表的辩护意见,属于辩护人正常履职,不存在宣传、诋毁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

晚八点,戈律师说:“(谈话)结束了,我都要崩溃了,吵的一塌糊涂,让我退出二审,把我都要逼疯了,我都想从楼上跳下去。我现在是精疲力竭,中午没有吃饭,下午开仲裁庭,xx老师发的帖子他们很快就知道了,司法局我知道对我还不错,但他们不敢得罪纪检监察部门啊···”

第一次遇见律师崩溃至此,还是一位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担心他的状态,所以打消了采访的念头。但此事已受到法律界诸多关注,一些律师、学者也在尽力声援戈律师。

次日早上,给芜湖市司法局办公室、律师工作处、政治处打了数个电话咨询此事,均未获正面回应。跟戈律师说,“刚刚问了芜湖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说不清楚对您拟作出停业处罚的事。请问方便把参与这个事的司法局人员联系方式给我吗~”

戈律师没有回复。

但还是很想跟进此事,因为有律师朋友认为,此事关乎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中午,给芜湖市司法局、监委及政法委、安徽省司法厅相关科室都打了电话,还是一无所获。再次联系戈律师:“戈律师,方便聊聊吗~”

戈律师依然没有回复。

同时,一家值得尊重的机构媒体发了报道。

三个小时后,戈律师发了朋友圈:“各位同仁: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是我理解有误,司法局仅仅是向我了解一下开庭情况,并未要对我处罚,相关部门也仅仅觉得我用词不当,要注意庭审礼仪、注意情绪化表达而已,这些我都能接受。请大家不要放大,引发更大范围的误解···”

对于媒体来说,当事人背刺、反水不少见,但律师如此作为,实在生气。发帖吐槽:“非常理解当事人为了保住执业证和辩护权的苦衷,但从公众和媒体的角度,大家关注此事是为了什么?如果当事人达成诉求,就以‘误解’了事,甚至不惜歪曲事实,那以后谁还愿意关注此类事件?类似的操作,只会让媒体报道此类事件的空间越来越小。说白了,愿意报道的媒体本身就承担了风险。”

我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理解有误”。媒体和公众关注也不是抹布,用了就可以扔弃。所以我把自己和戈律师的聊天记录截图公布了。但Z老师对戈律师仍然抱有善意,“戈律师说理解有误,应该是符合实际的。司法局当前确实只是收到了监委发函,在了解情况,没决定要处罚他。当然,如果没有大家的呐喊,司法局会不会处罚他,就说不准了。”

当时怕错怪了戈律师,哪怕这可能性极低,所以把指责他的帖子隐藏了,直至看到他要求前述机构媒体撤稿的截图。

他说:“我可能理解有误,司法局仅仅是向我了解一下开庭情况,并未要对我处罚,监委也仅仅觉得我用词不当,要注意庭审礼仪而已。这些我都接受。能不能把这篇文章撤了啊?麻烦您赶紧联系撤了,不然我要投诉了,谢谢。”

气炸了。虽然那家机构不是任由当事人胡闹的媒体,但为声援他的记者和法律人士感到不值得!

我去私信骂他:“戈律师,你投诉媒体撤稿也太无耻了吧!”

没想到,戈律师给我回电话了。他解释说:“是我的儿子拿着我的手机发的那个投诉的信息···压力太大了···我这人做人应该还是可以的,不会去投诉他(记者)的···我自己都觉得应该(被)骂,因为不应该这么去处理。”

对于他的朋友圈相关“理解有误”的表态,戈律师说:“怎么可能是个误解呢?我作为一个专业律师,那不就是没办法嘛,我想这样双赢了不就算了吗。我是绝对不会投诉的。”

戈律师让我不要公布电话录音,他说自己不能卖了“儿子”。

不知道为什么要说这些废话,但感觉应该补充一些一手信息——这事依然值得关注,但人不值得。

所以,感谢那位记者老师的努力,她做了我想做却没做成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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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对的事儿,有很多同路人”

鸡蛋bot 2025-05-21 01:11:08



“帮戈律师喊一下。”19日下午,收到Z老师的消息。听他说,这位安徽芜湖的戈律师因庭审言论拟被司法局停业处罚半年。我随即应下,虽暂时不知其真实性,但事涉刑辩律师执业权利,且据说是庭审期间批评监察机关而“因言获罪”。

加上当事人戈律师的微信后,他给我发了两份材料(相关职务案件的辩护词和庭审情况报告),说“正在会议室等司法局领导谈话。”

庭审情况报告是戈律师给司法局、律协的。开头写明:“鉴于芜湖市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我在代理xxx一案时,法庭辩护时表述不当,存在宣传、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发函要求对我按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处理,为此,我将该案的法庭辩护情况作出报告。”

戈律师在报告中条分缕析地释明了他的辩护意见,并相对应贴上他的庭审原话。以此说明他“对xxx案关于程序、实体、证据、犯罪形态、量刑等发表的辩护意见,属于辩护人正常履职,不存在宣传、诋毁办案机关及工作人员。”

晚八点,戈律师说:“(谈话)结束了,我都要崩溃了,吵的一塌糊涂,让我退出二审,把我都要逼疯了,我都想从楼上跳下去。我现在是精疲力竭,中午没有吃饭,下午开仲裁庭,xx老师发的帖子他们很快就知道了,司法局我知道对我还不错,但他们不敢得罪纪检监察部门啊···”

第一次遇见律师崩溃至此,还是一位从业20多年的老律师。担心他的状态,所以打消了采访的念头。但此事已受到法律界诸多关注,一些律师、学者也在尽力声援戈律师。

次日早上,给芜湖市司法局办公室、律师工作处、政治处打了数个电话咨询此事,均未获正面回应。跟戈律师说,“刚刚问了芜湖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工作人员说不清楚对您拟作出停业处罚的事。请问方便把参与这个事的司法局人员联系方式给我吗~”

戈律师没有回复。

但还是很想跟进此事,因为有律师朋友认为,此事关乎辩护律师的“庭审言论豁免权”。中午,给芜湖市司法局、监委及政法委、安徽省司法厅相关科室都打了电话,还是一无所获。再次联系戈律师:“戈律师,方便聊聊吗~”

戈律师依然没有回复。

同时,一家值得尊重的机构媒体发了报道。

三个小时后,戈律师发了朋友圈:“各位同仁: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是我理解有误,司法局仅仅是向我了解一下开庭情况,并未要对我处罚,相关部门也仅仅觉得我用词不当,要注意庭审礼仪、注意情绪化表达而已,这些我都能接受。请大家不要放大,引发更大范围的误解···”

对于媒体来说,当事人背刺、反水不少见,但律师如此作为,实在生气。发帖吐槽:“非常理解当事人为了保住执业证和辩护权的苦衷,但从公众和媒体的角度,大家关注此事是为了什么?如果当事人达成诉求,就以‘误解’了事,甚至不惜歪曲事实,那以后谁还愿意关注此类事件?类似的操作,只会让媒体报道此类事件的空间越来越小。说白了,愿意报道的媒体本身就承担了风险。”

我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理解有误”。媒体和公众关注也不是抹布,用了就可以扔弃。所以我把自己和戈律师的聊天记录截图公布了。但Z老师对戈律师仍然抱有善意,“戈律师说理解有误,应该是符合实际的。司法局当前确实只是收到了监委发函,在了解情况,没决定要处罚他。当然,如果没有大家的呐喊,司法局会不会处罚他,就说不准了。”

当时怕错怪了戈律师,哪怕这可能性极低,所以把指责他的帖子隐藏了,直至看到他要求前述机构媒体撤稿的截图。

他说:“我可能理解有误,司法局仅仅是向我了解一下开庭情况,并未要对我处罚,监委也仅仅觉得我用词不当,要注意庭审礼仪而已。这些我都接受。能不能把这篇文章撤了啊?麻烦您赶紧联系撤了,不然我要投诉了,谢谢。”

气炸了。虽然那家机构不是任由当事人胡闹的媒体,但为声援他的记者和法律人士感到不值得!

我去私信骂他:“戈律师,你投诉媒体撤稿也太无耻了吧!”

没想到,戈律师给我回电话了。他解释说:“是我的儿子拿着我的手机发的那个投诉的信息···压力太大了···我这人做人应该还是可以的,不会去投诉他(记者)的···我自己都觉得应该(被)骂,因为不应该这么去处理。”

对于他的朋友圈相关“理解有误”的表态,戈律师说:“怎么可能是个误解呢?我作为一个专业律师,那不就是没办法嘛,我想这样双赢了不就算了吗。我是绝对不会投诉的。”

戈律师让我不要公布电话录音,他说自己不能卖了“儿子”。

不知道为什么要说这些废话,但感觉应该补充一些一手信息——这事依然值得关注,但人不值得。

所以,感谢那位记者老师的努力,她做了我想做却没做成的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