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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大明官员怎样贪污救灾款

文章来源: 黑噪音 于 2025-05-16 19:59:5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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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大明官员怎样贪污救灾款

​​​​​​​

饥荒,是天灾;贪污,是人祸。

但在古代却有一种特别的人才,他们能把这两者合而为一,演化出一种名为“借赈发财”的独门手艺。

每当某地有了天灾,当地官员心里就乐开了花,他们奏本上写着“天灾求救”,心里想着却是“难遇良机”。“大灾大贪、小灾小贪”,成了明清时期的官场潜规则。

明朝万历年间,山东、河南、陕西连年灾荒,蝗虫飞起,赤地千里,饿殍遍野。

水灾也多。比如万历二十一年(1593),河南省遭遇了世所罕见的特大洪水,下辖的八府十二州都有不同程度的受灾。开封、南阳、鹿邑、汝州等地皆成泽国,汝州“滂沱淋漓,万顷清波,鱼鳖其民”,上蔡“春夏淫雨,入秋……田陇庐舍崩坏殆尽,溺死者无算”。

朝廷一看,这不行,不能让百姓饿死得太多,不然来年就没人交税了——由一件事情可见,即朝廷当时仍以“每石五钱”的价格,对河南灾区的受灾水田进行折征。

某次灾后,朝廷很快下诏赈济:拨款百万,粮十万石,官员限期赈灾。京城百官纷纷感动,抹泪发誓:“一定不负皇恩浩荡,做好赈灾之事。”



然而接下来,就是他们发财的开始。

贪污的第一步是:路远水长,耗在运费里。

一位姓李的知府,接到赈粮命令后,立刻上奏:“道路崎岖,河道干涸,运输困难,需雇人夫三千,驴马五百,运粮费需追加两千两。”

朝廷批准,李知府长舒一口气。然而,人夫只招了一百,驴马凑了五十,其余皆虚报。至于粮食嘛,运到一半,什么“路上遗失”、“河里沉船”、“仓鼠偷吃”、“村民哄抢”,编出一点理由来还不简单?

总之最后到灾民手里的,只剩一半。

当然,这一半中还有部分是霉粮、虫粮、陈粮。他会非常“体恤百姓”地宣布:“虽粮有虫,然煮熟仍可食之,节俭为德也。”

百姓感激涕零,李知府数银子数到手软。

大清还有过这样的“赈灾银私分”潜规则:总督得三成,布政使两成,州县官分余下五成。

分赈之前,还要先摆龙门阵。

到了发放阶段,理论上应该是“登记灾民——依户分粮——按月续发”。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另一套:比如会搞“乡绅优先”,理由是他们“能安抚百姓情绪”。

于是百姓发现,赈灾第一波领到粮的,往往是本地地主、富户、族长、保甲长、文书、差役,他们一家能领几石、几十、上百石粮,还能转手高价售卖给真正的灾民。

尽管明清都有“粥厂”制度,给灾民施粥,但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赈灾作用。

百姓很多时候得靠买回来的赈粮活命,但听说粮原本是要直接发给他们的。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得谢恩。

还有一种创新叫“赈而不发”。

有些官员聪明,他们将救灾粮直接“封仓”,理由是“怕哄抢、怕火患、怕霉坏”,总之“为粮负责”。

然后,他们就开始大做文章。

比如,在账面上,这些粮食已经“发放完毕”,每一石都有“领粮人签字画押”。但这些人,有的在外逃荒,有的已经饿死,有的根本不是灾民,只是衙门里某位差役的亲戚。

有人质疑他们造假,他们便说:“我们是照章办事的,签字白纸黑字,你怀疑,难道是怀疑朝廷赈灾的善意?”

从此,人们不再多问。



可能有人会说,朝廷难道不知道也不管?

其实朝廷不是不知道,只是不便知道。

明清时期,地方官面对灾荒都有一种常见的“潜规则”,即“欺上瞒下”。地方官每遇到灾荒,先是瞒报,瞒报不住则开始虚报,有百姓求赈灾则放任不管,任其流散——待饥民逃散后地方官反而很高兴,因为这样就可以把拨下来的赈灾银子直接归入“地方小库”了。

地方官最终给朝廷汇报的往往就几个字:“圣主早已明鉴”、“小民感戴祝颂”,等等。

每逢灾年,地方会呈报“饿死人数”,但报得太少显得造假太明显,报得太多又显政绩不佳,于是常常“一半真实,一半艺术加工”。

某年河南旱灾,一位官员上奏:“饿殍六万,尚余存口十万,请加赈粮三万石。”

后来百姓口口相传:“其实饿死十万,只说六万。”

监察御史到了之后,写道:“贪官借赈敛财,百姓无粮可食。”

于是那位赈灾官员上奏辩解:“御史无知,毁臣清白,臣实捧心办事,冤哉枉也。”

皇帝一看,两边都有理,便下旨:“皆当谨慎,再议再议。”

然后……再也没有然后了。为何?如果这次赈灾款项严查,那是不是意味着每次都得严查?查了一个官,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官都得查?

你查得过来吗?或者:你查了州官,难道还要查遍所有的县吏?



说到当时的“智慧”,其实还有一招:以赈之名,圈地为私。

其中最妙的操作,要数“赈灾圈地”。

官员上书说:“灾后百姓无田可耕,宜开垦荒地,以工代赈。”

朝廷最喜欢如此——帮助国家开荒拓土,还不用开仓救灾,于是这下可高兴坏了,立刻拨款拨人拨粮支持。

地方官也喜欢——借着搞代赈工程,克扣粮钱、虚报预算,都乃发财良机。

以工代赈新开的那些地,悄悄成了本地豪强和官员亲族的“新田”,所谓“以工代赈”,其实是“百姓免费种地,粮归我卖钱”。

百姓种完一季,得一碗粥,官员得十石粮,还可转售给国库,骗取回购银两。

这些事情,百姓可有怨言?看见每次大灾后地方官家中都添了新房,出门排场又更浩大了些,百姓也只能揣着明白装糊涂。

史书写道:明万历二十二年,河南大饥,人相食。

但有个老者在村口烤着野草根说:“我们不是饿死的,是被救灾救死的。”

史官对此沉默,反而只提笔写下殚精竭虑、任劳任怨的“循吏良臣”的救荒官员形象。

后来有人考中进士,亦写文章歌颂大明官员“仁政爱民、赈济有方”。

更有士子称:“大明盛世,民不聊生乃天命,非官吏之过。”

我们今人读到这里,也只能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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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大明官员怎样贪污救灾款

黑噪音 2025-05-16 19:59:53
以史为鉴?大明官员怎样贪污救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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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荒,是天灾;贪污,是人祸。

但在古代却有一种特别的人才,他们能把这两者合而为一,演化出一种名为“借赈发财”的独门手艺。

每当某地有了天灾,当地官员心里就乐开了花,他们奏本上写着“天灾求救”,心里想着却是“难遇良机”。“大灾大贪、小灾小贪”,成了明清时期的官场潜规则。

明朝万历年间,山东、河南、陕西连年灾荒,蝗虫飞起,赤地千里,饿殍遍野。

水灾也多。比如万历二十一年(1593),河南省遭遇了世所罕见的特大洪水,下辖的八府十二州都有不同程度的受灾。开封、南阳、鹿邑、汝州等地皆成泽国,汝州“滂沱淋漓,万顷清波,鱼鳖其民”,上蔡“春夏淫雨,入秋……田陇庐舍崩坏殆尽,溺死者无算”。

朝廷一看,这不行,不能让百姓饿死得太多,不然来年就没人交税了——由一件事情可见,即朝廷当时仍以“每石五钱”的价格,对河南灾区的受灾水田进行折征。

某次灾后,朝廷很快下诏赈济:拨款百万,粮十万石,官员限期赈灾。京城百官纷纷感动,抹泪发誓:“一定不负皇恩浩荡,做好赈灾之事。”



然而接下来,就是他们发财的开始。

贪污的第一步是:路远水长,耗在运费里。

一位姓李的知府,接到赈粮命令后,立刻上奏:“道路崎岖,河道干涸,运输困难,需雇人夫三千,驴马五百,运粮费需追加两千两。”

朝廷批准,李知府长舒一口气。然而,人夫只招了一百,驴马凑了五十,其余皆虚报。至于粮食嘛,运到一半,什么“路上遗失”、“河里沉船”、“仓鼠偷吃”、“村民哄抢”,编出一点理由来还不简单?

总之最后到灾民手里的,只剩一半。

当然,这一半中还有部分是霉粮、虫粮、陈粮。他会非常“体恤百姓”地宣布:“虽粮有虫,然煮熟仍可食之,节俭为德也。”

百姓感激涕零,李知府数银子数到手软。

大清还有过这样的“赈灾银私分”潜规则:总督得三成,布政使两成,州县官分余下五成。

分赈之前,还要先摆龙门阵。

到了发放阶段,理论上应该是“登记灾民——依户分粮——按月续发”。可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另一套:比如会搞“乡绅优先”,理由是他们“能安抚百姓情绪”。

于是百姓发现,赈灾第一波领到粮的,往往是本地地主、富户、族长、保甲长、文书、差役,他们一家能领几石、几十、上百石粮,还能转手高价售卖给真正的灾民。

尽管明清都有“粥厂”制度,给灾民施粥,但往往流于形式,起不到真正的赈灾作用。

百姓很多时候得靠买回来的赈粮活命,但听说粮原本是要直接发给他们的。尽管如此,他们还是得谢恩。

还有一种创新叫“赈而不发”。

有些官员聪明,他们将救灾粮直接“封仓”,理由是“怕哄抢、怕火患、怕霉坏”,总之“为粮负责”。

然后,他们就开始大做文章。

比如,在账面上,这些粮食已经“发放完毕”,每一石都有“领粮人签字画押”。但这些人,有的在外逃荒,有的已经饿死,有的根本不是灾民,只是衙门里某位差役的亲戚。

有人质疑他们造假,他们便说:“我们是照章办事的,签字白纸黑字,你怀疑,难道是怀疑朝廷赈灾的善意?”

从此,人们不再多问。



可能有人会说,朝廷难道不知道也不管?

其实朝廷不是不知道,只是不便知道。

明清时期,地方官面对灾荒都有一种常见的“潜规则”,即“欺上瞒下”。地方官每遇到灾荒,先是瞒报,瞒报不住则开始虚报,有百姓求赈灾则放任不管,任其流散——待饥民逃散后地方官反而很高兴,因为这样就可以把拨下来的赈灾银子直接归入“地方小库”了。

地方官最终给朝廷汇报的往往就几个字:“圣主早已明鉴”、“小民感戴祝颂”,等等。

每逢灾年,地方会呈报“饿死人数”,但报得太少显得造假太明显,报得太多又显政绩不佳,于是常常“一半真实,一半艺术加工”。

某年河南旱灾,一位官员上奏:“饿殍六万,尚余存口十万,请加赈粮三万石。”

后来百姓口口相传:“其实饿死十万,只说六万。”

监察御史到了之后,写道:“贪官借赈敛财,百姓无粮可食。”

于是那位赈灾官员上奏辩解:“御史无知,毁臣清白,臣实捧心办事,冤哉枉也。”

皇帝一看,两边都有理,便下旨:“皆当谨慎,再议再议。”

然后……再也没有然后了。为何?如果这次赈灾款项严查,那是不是意味着每次都得严查?查了一个官,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官都得查?

你查得过来吗?或者:你查了州官,难道还要查遍所有的县吏?



说到当时的“智慧”,其实还有一招:以赈之名,圈地为私。

其中最妙的操作,要数“赈灾圈地”。

官员上书说:“灾后百姓无田可耕,宜开垦荒地,以工代赈。”

朝廷最喜欢如此——帮助国家开荒拓土,还不用开仓救灾,于是这下可高兴坏了,立刻拨款拨人拨粮支持。

地方官也喜欢——借着搞代赈工程,克扣粮钱、虚报预算,都乃发财良机。

以工代赈新开的那些地,悄悄成了本地豪强和官员亲族的“新田”,所谓“以工代赈”,其实是“百姓免费种地,粮归我卖钱”。

百姓种完一季,得一碗粥,官员得十石粮,还可转售给国库,骗取回购银两。

这些事情,百姓可有怨言?看见每次大灾后地方官家中都添了新房,出门排场又更浩大了些,百姓也只能揣着明白装糊涂。

史书写道:明万历二十二年,河南大饥,人相食。

但有个老者在村口烤着野草根说:“我们不是饿死的,是被救灾救死的。”

史官对此沉默,反而只提笔写下殚精竭虑、任劳任怨的“循吏良臣”的救荒官员形象。

后来有人考中进士,亦写文章歌颂大明官员“仁政爱民、赈济有方”。

更有士子称:“大明盛世,民不聊生乃天命,非官吏之过。”

我们今人读到这里,也只能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