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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员5千元用血费因献血获报销 法院判责任方免赔

文章来源: 红星新闻 于 2025-03-13 08:43:59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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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3月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提供指引。



在其中一则案例中,一名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因曾多次无偿献血,其治疗过程中的5000多元用血费用获血液管理部门报销。该伤者此后诉请交通事故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将该笔用血费用计入其医疗费损失。后经检察机关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对该伤者的赔付中包含了这笔费用。

据最高检发布的内容介绍,2018年1月,文某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高速路段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文某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袁某松先后住院治疗197天,产生医药费8.8万余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费用。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无偿献血,后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将该笔用血费用报销。

2018年10月,袁某松以文某强、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袁某松治疗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获得血液管理部门报销,故未将该笔费用计入其医疗费损失。袁某松不服,向二审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不属于袁某松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故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赔付的结果。

二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审法院再审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虽然是其常年无偿献血的优惠,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该笔费用报销使得袁某松并未产生该项损失,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发现,袁某松自1999年至2006年间无偿献血8次共2800ml,属于我国《献血法》规定的可以对用血费用进行报销的无偿献血者。该院认为,再审判决以袁某松用血费用已获报销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检察院向贵州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松5180元用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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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员5千元用血费因献血获报销 法院判责任方免赔

红星新闻 2025-03-13 08:43:59

红星新闻记者3月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最高检发布了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提供指引。



在其中一则案例中,一名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因曾多次无偿献血,其治疗过程中的5000多元用血费用获血液管理部门报销。该伤者此后诉请交通事故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将该笔用血费用计入其医疗费损失。后经检察机关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对该伤者的赔付中包含了这笔费用。

据最高检发布的内容介绍,2018年1月,文某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高速路段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文某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导致袁某松先后住院治疗197天,产生医药费8.8万余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费用。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无偿献血,后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将该笔用血费用报销。

2018年10月,袁某松以文某强、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袁某松治疗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获得血液管理部门报销,故未将该笔费用计入其医疗费损失。袁某松不服,向二审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用血费用,不属于袁某松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故维持一审法院对该笔费用不予赔付的结果。

二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贵州省高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二审法院再审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虽然是其常年无偿献血的优惠,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该笔费用报销使得袁某松并未产生该项损失,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发现,袁某松自1999年至2006年间无偿献血8次共2800ml,属于我国《献血法》规定的可以对用血费用进行报销的无偿献血者。该院认为,再审判决以袁某松用血费用已获报销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检察院向贵州省高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松5180元用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