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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 司法何在?

文章来源: 潮新闻 于 2024-10-17 23:52:0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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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冲上热搜,引发网络关注。

据媒体今年3月报道,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称2024年2月26日下午,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阳山县妇幼保健院于2月26日19时30分作出的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

据陈果家属介绍,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来源:澎湃新闻

3月19日,有媒体更是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针对此事,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陈某某作案性质恶劣,但因未满14岁而逃脱了刑事责任,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置方式无法真正惩治犯罪者,也无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体的安全。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坦言,这种处罚结果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现行《刑法》将部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变化的回应,但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而采取送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等措施,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有限的考虑,这符合刑法制定的初衷。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进一步补充道,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王逸芸坦言,在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为性侵行为,在男孩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定追诉情形,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付建则同样表示,这样的处罚只能说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男孩)没有受到惩罚对于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整个社会肯定是不合适的,“不可否认这也会让大众认为犯罪成本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王逸芸认为,案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面对不予立案的情况,受害人家属还能做什么?王逸芸表示,在民事责任部分,性侵害属于人身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性侵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有网友对此案男孩很快回归学校这一行为发出疑问。对此,王逸芸介绍称,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

“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在法律规定和适用、程序设计以及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未完善部分。”王逸芸认为,相关法律虽对未成年人矫正具一定指导意义,但并没有对实质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现行专门矫正教育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多属于公安部、司法部的内部文件。

其实,儿童和青少年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特殊阶段,他们对于性行为可能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力,为防止该类恶性事件的发生,王逸芸认为,学校和家长不能“谈性色变”,要加强性教育,提供适龄、科学的性知识,培养孩子的性别尊重和自我保护意识。

近年来,性侵事件低龄化趋势明显。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与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下称“女童保护”团队)发布的《“女童保护”2023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202起,受害人数517人(在未表明具体人数的案例中,未提及人数数量的按1人计,“多人”按3人计,“十几人”按15人计,“几十人”“数十人”按30人计),年龄最小的不到1岁。

统计过程中,“女童保护”发现202起案例中有56起表明了施害人年龄,施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有12起,在总案例中占比5.94%,与往年数据相比有较大增幅,本年度案例中,施害人年龄最小的仅9岁。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7万人,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3.5%。

王逸芸认为,针对性侵事件逐步低龄化的现象,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未成年人矫正的制度、程序等,提高对低龄未成年人性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建立起一个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干预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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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 司法何在?

潮新闻 2024-10-17 23:52:03

10月17日,“13岁男孩性侵8岁女童警方不予立案”一事冲上热搜,引发网络关注。

据媒体今年3月报道,广东清远市阳山县的陈女士称2024年2月26日下午,其8岁的侄女陈果(化名)在公园附近的一处房子被一名13岁的男孩陈某某性侵。事发当天,陈果的父母报警。阳山县妇幼保健院于2月26日19时30分作出的诊断结果显示,陈果的处女膜破裂,“见少量血迹,左大腿内侧见两处淤黑”。

据陈果家属介绍,3月18日,派出所民警告知,由于陈某某不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责,故对此案不予立案。阳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陈果的家属提出控告陈果被强奸一案,阳山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符合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决定不予立案。

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来源:澎湃新闻

3月19日,有媒体更是从知情人处获悉,事发后,陈某某被停课,现在又回校上课了。在未有上级通知前,老师也没有权力不让陈某某回校上课。

针对此事,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认为陈某某作案性质恶劣,但因未满14岁而逃脱了刑事责任,这样“轻描淡写”的处置方式无法真正惩治犯罪者,也无法保障其他未成年群体的安全。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坦言,这种处罚结果符合当前法律规定,现行《刑法》将部分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变化的回应,但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进行刑事处罚而采取送专门学校进行训诫教育等措施,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有限的考虑,这符合刑法制定的初衷。

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王逸芸律师进一步补充道,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王逸芸坦言,在本次事件中,男孩所涉嫌的为性侵行为,在男孩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定追诉情形,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付建则同样表示,这样的处罚只能说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男孩)没有受到惩罚对于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整个社会肯定是不合适的,“不可否认这也会让大众认为犯罪成本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王逸芸认为,案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面对不予立案的情况,受害人家属还能做什么?王逸芸表示,在民事责任部分,性侵害属于人身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如果性侵害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因未成年人并无完全行为能力和经济来源,故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的,可以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的部分,可由其监护人承担。”

有网友对此案男孩很快回归学校这一行为发出疑问。对此,王逸芸介绍称,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等。

“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在法律规定和适用、程序设计以及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未完善部分。”王逸芸认为,相关法律虽对未成年人矫正具一定指导意义,但并没有对实质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现行专门矫正教育制度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多属于公安部、司法部的内部文件。

其实,儿童和青少年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特殊阶段,他们对于性行为可能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力,为防止该类恶性事件的发生,王逸芸认为,学校和家长不能“谈性色变”,要加强性教育,提供适龄、科学的性知识,培养孩子的性别尊重和自我保护意识。

近年来,性侵事件低龄化趋势明显。由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与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下称“女童保护”团队)发布的《“女童保护”2023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8岁以下)案例202起,受害人数517人(在未表明具体人数的案例中,未提及人数数量的按1人计,“多人”按3人计,“十几人”按15人计,“几十人”“数十人”按30人计),年龄最小的不到1岁。

统计过程中,“女童保护”发现202起案例中有56起表明了施害人年龄,施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有12起,在总案例中占比5.94%,与往年数据相比有较大增幅,本年度案例中,施害人年龄最小的仅9岁。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显示,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1.7万人,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3.5%。

王逸芸认为,针对性侵事件逐步低龄化的现象,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未成年人矫正的制度、程序等,提高对低龄未成年人性侵害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同时,也需要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建立起一个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干预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