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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监护人为何也要承担20%责任?

文章来源: 央视新闻 于 2024-06-11 09:00:41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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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发生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一家医院的走廊上,一个4岁的小女孩在医院走廊嬉闹时,不幸跌入了一桶滚烫的热水中,造成大面积烫伤。这起令人心痛的事故也引发了大家对公共安全和监护责任的思考。



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到底谁该负责

2023年6月,在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某病人家属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

其间,女童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被告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后因无法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万余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四方责任如何划分?

判决依据是什么?

这样的结果引发了网友热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何如此划分?

专家介绍,被告人何某琼放开水桶、宋某荣用手碰小女孩额头,两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多因一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我们看到何某放开水,特别是在医院人员比较多的走廊当中放开水,她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源,而这个是一个重大的过错,她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宋某推小女孩过程当中,他没有履行到注意义务,可能没有注意到周围的环境等等这些,他也是存在一个过错的。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的人实施不同的行为,然后叠加到一起造成侵权行为的时候,要根据他们过错的大小来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介绍,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对于医院来说,作为公共场所,它应该有保障人员安全的职责跟义务,如果它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它是可以免责的。但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医院对于开水的管理,对于楼道的管理这方面,它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没有尽到的,所以根据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它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所以就是10%。

女童监护人为何也要承担20%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女童的监护人作为原告,为何也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因为民法典也规定,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于未满八周岁的孩子来说,父母的看护义务是非常重的。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父母探望病人,其实把孩子已经短时间内脱离他的视线,导致孩子处于风险当中,没有被及时发现,最后导致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父母的看护失职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

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

有抚养教育保护职责

近年来,儿童意外伤害事件屡屡发生,儿童发生意外,最痛心的就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呢?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从民法典上来说,我们法律规定了父母的职责主要是三个大的方面,抚养、教育和保护,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这三大职责进一步细化,也就是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以及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写得非常具体。还有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就是父母在教育孩子过程当中,你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教哪些内容,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规定得非常具体和详细。

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职责要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相应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第一个层次就是民事责任,如果你自己没有监护职责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了伤害,特别是父母有时候存在一些监护侵害行为的话,毫无疑问你就是侵权人,父母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来可能会撤销他的监护人监护资格。所谓的行政责任就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如果发现了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受到了伤害,在这种情况公安是可以对他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如果说再严重到一些极端个案,比方说父母由于严重失职,导致孩子出现了严重伤害或者是死亡的结果的话,一定要在经过严格论证的情况下,他有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造成伤害的这样一种刑事责任。

作为监护人

父母如何更好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那么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呢?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父母在养育孩子过程当中,我觉得应该从四个方面多尽点心。

第一,就是我们的家庭环境当中,要排除触电、烫伤、跌落的风险。

第二,就是孩子在交通出行的时候,家长应该教育孩子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意外。

第三,孩子在户外活动的时候,父母要教给孩子一些必要的自护和自救的知识,防止动物咬伤、溺水等等这些意外事件。

第四,带孩子去到一些公共场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周围场所的一些风险因素,多研判一些,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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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监护人为何也要承担20%责任?

央视新闻 2024-06-11 09:00:41

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这起案件发生在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一家医院的走廊上,一个4岁的小女孩在医院走廊嬉闹时,不幸跌入了一桶滚烫的热水中,造成大面积烫伤。这起令人心痛的事故也引发了大家对公共安全和监护责任的思考。



4岁女童医院内被烫伤

到底谁该负责

2023年6月,在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某病人家属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

其间,女童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被告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后因无法协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万余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四方责任如何划分?

判决依据是什么?

这样的结果引发了网友热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各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何如此划分?

专家介绍,被告人何某琼放开水桶、宋某荣用手碰小女孩额头,两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到一起,“多因一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我们看到何某放开水,特别是在医院人员比较多的走廊当中放开水,她放置了一个非常大的风险源,而这个是一个重大的过错,她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而宋某推小女孩过程当中,他没有履行到注意义务,可能没有注意到周围的环境等等这些,他也是存在一个过错的。按照我们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的人实施不同的行为,然后叠加到一起造成侵权行为的时候,要根据他们过错的大小来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介绍,医院作为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对于医院来说,作为公共场所,它应该有保障人员安全的职责跟义务,如果它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它是可以免责的。但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医院对于开水的管理,对于楼道的管理这方面,它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没有尽到的,所以根据我们民法典的规定,它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所以就是10%。

女童监护人为何也要承担20%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女童的监护人作为原告,为何也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女童的法定监护人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因为民法典也规定,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对于未满八周岁的孩子来说,父母的看护义务是非常重的。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父母探望病人,其实把孩子已经短时间内脱离他的视线,导致孩子处于风险当中,没有被及时发现,最后导致侵害行为的发生,所以父母的看护失职也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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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抚养教育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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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从民法典上来说,我们法律规定了父母的职责主要是三个大的方面,抚养、教育和保护,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这三大职责进一步细化,也就是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应当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以及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写得非常具体。还有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就是父母在教育孩子过程当中,你应该用什么样的方法,教哪些内容,家庭教育促进法也规定得非常具体和详细。

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职责要求,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相应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第一个层次就是民事责任,如果你自己没有监护职责到位,导致孩子受到了伤害,特别是父母有时候存在一些监护侵害行为的话,毫无疑问你就是侵权人,父母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来可能会撤销他的监护人监护资格。所谓的行政责任就是我们的公安机关,如果发现了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受到了伤害,在这种情况公安是可以对他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如果说再严重到一些极端个案,比方说父母由于严重失职,导致孩子出现了严重伤害或者是死亡的结果的话,一定要在经过严格论证的情况下,他有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造成伤害的这样一种刑事责任。

作为监护人

父母如何更好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那么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守护孩子健康成长呢?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苑宁宁:父母在养育孩子过程当中,我觉得应该从四个方面多尽点心。

第一,就是我们的家庭环境当中,要排除触电、烫伤、跌落的风险。

第二,就是孩子在交通出行的时候,家长应该教育孩子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交通意外。

第三,孩子在户外活动的时候,父母要教给孩子一些必要的自护和自救的知识,防止动物咬伤、溺水等等这些意外事件。

第四,带孩子去到一些公共场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周围场所的一些风险因素,多研判一些,不要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