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弑母伤人不用获刑,可以安稳地度过后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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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湖北孝昌县发生了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现年53岁的卢某某仿佛遭“恶魔附体”,双手各持长刀在桥湾村肆虐,共致8死1伤。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其首当其冲杀害的是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此后离家伤害多位老弱邻居。而最小的遇害者年仅2岁,是个刚脱离襁褓的男童。

24日,当地警方事后通报此事,称卢某某初筛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正在等待司法鉴定。所谓三级精神障碍,根据医学上的认定,主要指的是患者在家里和公共场合存在打砸财物的行为,且不管别人怎么劝说都不能停止。主要的表现在于缺乏自知力,即失去自我意识。

精神病患造成如此巨大的恶性伤人事件,以至弑母,可谓惨绝人寰,不忍卒听。不少网友均表示其行为恶劣,造成后果严重,应被处以死刑。但在定罪量刑上,更多人总会想起刑法中相关的条例,“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加剧了网友的怒火:难道精神病患就可以肆意杀人吗?保护了精神病患,谁来保护无助的弱者呢?

大陆法系:精神病患发病杀人或可免于刑罚

根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卢某某精神病认定已多年,基本可以排除装疯卖傻嫌疑,十年前已被列为重点监护对象。卢父还曾拒绝村干部提议,将儿子送往精神病康复医院,表示出了事自己负责。

但事实上,尽管夫妇常年与儿子起居在一起,但仍无法遏制悲剧的发生,也无法为如此惨痛的结果负责。如确认卢某某事发时为发病期,且病情严重,确实很可能逃脱刑法的制裁,只需要为民事责任负责。

从法理考量,有不少人持人道主义观点,认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知道自己的错误。对于精神病患,如果发病时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根本无法判断对错,在此情此景下,对他施加惩罚是不人道的,是对个体的物化。

这即所谓“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犯罪人杀害他人,意味着本就忽视了他人作为人的尊严,因而需要受到惩罚。对这样的犯罪人除以死刑,很可能仅仅是把他物化成震慑他人的工具,就容易陷入与犯罪人一般“不视人为人”的循环,失去自身正义性。

再用简单一点的话来说,精神病是客观存在的突发疾病,发病时个体并非通过主观意愿控制躯体行为,因此造成的后果,却需要本身已经是弱者的病人负责,于理不合,也起不到正面的教化作用。

这种观念,很符合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死刑的判断:惩处犯人,本身有尊重犯罪人作为理性人存在的意义。

以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为例,就曾经豁免过杀人的精神病患,华格纳枪击案是德国历史上首次因杀人犯有严重精神问题而免于起诉的案件。1913年9月4日,教师华格纳不仅点燃了村子,还手持两把左轮手枪,不断换弹并向村民射击,加上自己的家属,一共致14死12伤,全过程持续了长达30分钟。

事后,多名精神病专家分析认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存在妄想症状,认识的现实世界和客观世界不符,存在幻视和幻听现象。最后,法庭对华格纳免于起诉,他关押到斯图加特的一家精神病院。此后的24年时间内,他没有离开过精神病院,并病死院中。

看到这,是否你觉得,我是支持卢某某如果事发时存在精神病,就不需要为此负责?其实不然。我固然认同对于精神病死刑的豁免,但认为也需要结合实际国情和情境作具体考量。

尊重国情:戕及所生无论因疯应予重刑

早在《周礼》中,就提及过“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所谓“蠢愚”,即指的“不善人”,精神病人囊括在内。但此法律显然没有得到民意支撑,在秦汉也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尤其涉及到人伦大义时,精神病患往往未能被网开一面。

《太平御览》引廷尉决事记载,汉朝时河内狂病者病发,杀母弟,当时被判处死刑,要枭首示众,恰遇大赦,但被认为不当赦免,仍处死刑并枭首示众。

直至魏晋南北朝时,《北齐律》明确,“合赎者,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并且该法条被隋唐律法沿用。此处看起来是豁免了精神病患,认可“以赎代刑”,但反逆、大逆等重罪仍无可豁免,尤其是弑母作为人伦重罪,仍不可被宽宥。

历法绵延千年,民意也认可了千年。清朝雍正七年,海宁一县民赵圣千患疯癫,发病侯持刀乱舞,砍伤其母。县官判定:赵圣千虽系患疯癫,但持刀伤母,毁坏常伦,遂令人将赵圣千乱棍打死,以正伦化。

乾隆年间,刑部对精神病患杀人之事,仍认为“疯病之人虽属冥顽无知,但无辜叠被惨杀,俱系该犯亲手行凶,若仅监禁囹圄,不入秋谳,尚未为得其平。”仅要求“嗣后遇有疯病连杀凡人二命以上者,即拟绞监候,”统一待秋审刑部会同法司九卿决断。

到了道光年间,再次出现人伦杀人案。刑部认为犯人身为人子,戕及所生,实属罪大恶极,此后统一定例,“殴杀父母之犯,无论因疯,先行正法。”

这背后,当然不是朴素的儒学道德在支撑刑法教条,更是公众长达千年对于精神病患弑亲的认识。因而一味强调照搬,搞大陆法系的拿来主义,而非结合国情因地制宜,则极易落入教条主义的窠臼之中。

回到卢某某的案件,其父母明知其负有看护义务,却未及时送入精神病院,疏于看护,尽管自食其果,也应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从刑事层面看,正如安提戈涅所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法律是规范国家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的准绳,也是体现公平,彰显人性的明镜。而卢某某,杀伤多人,亲戕其母,如只空谈法理而忽视情理,未得到明确的重刑惩戒,恐怕也难真正服众,更遑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