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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明星被传吸毒卖淫?最新进展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于 2024-02-05 18:37:46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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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黄毅清恶意诽谤马苏案维持原判#话题冲上热搜。

据赤焰新闻报道:1月30 日,女演员马苏自诉黄毅清诽谤一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其因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黄毅清捏造

马苏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被诉

公开资料显示:马苏,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先后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舞蹈系、北京电影学院高职学院表演系。

图自@马苏微博

2018年1月25日,马苏以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自诉。马苏指控,被告人黄毅清于2018年1月9日至1月11日先后六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户名AndyHYQ)中公然捏造自诉人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贬损自诉人的人格,破坏自诉人的名誉。

马苏认为,被告人黄毅清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提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据悉,马苏的代理律师是曾为多位明星艺人成功维权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

黄毅清(图片来源于新民周刊)

黄毅清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现正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被告人黄毅清对自诉人马苏指控其犯诽谤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未捏造事实,所发微博来自网络或者他人私信,自诉人社会评价降低系她自身原因导致,与其无关。

加V认证为黄毅清微博发布涉及马苏的内容 微博截图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指向自诉人,自诉人将微博中的人物主角与其自己相对应是根据当时的舆情等得到的推断性结论;自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并遭受经济损失系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自诉人作为演艺明星、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天眼查App显示,黄毅清关联的4家企业中2家为存续状态,目前,其除了担任上海嘉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股50%之外,还在上海心动力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并持股70%。

法律诉讼信息显示,张某某、何某某以及黄毅清前妻黄奕分别曾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案由起诉黄毅清。值得一提的是,张某某、黄奕分别发起的诉讼中,法院认定黄毅清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判决生效后,黄毅清因未履行相关义务,分别被两位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

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刑14个月

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毅清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马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惩处。自诉人马苏指控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发表的涉案微博均未指向自诉人的质证以及辩护意见,经查,虽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提及自诉人,但结合之前的网络事件、网友的评论以及微博中提及的人物关系与自诉人实际的人物关系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足以认定涉案微博均指向自诉人,相关质证以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无罪以及自诉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容忍义务的辩护意见,经查,经过前述分析,涉案微博指向自诉人且提及自诉人有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证据证明自诉人并无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辩方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自诉人有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以及其微博内容的来源情况,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捏造自诉人吸毒、参与卖淫等虚假事实。

法院认为,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被告人捏造该事实,严重侵犯自诉人的名誉,已经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畴;同时相关微博的点击、浏览次数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定罪处罚的标准,故应当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毅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当将其所犯诽谤罪判处的刑罚与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其因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系国内首起

艺人自诉诽谤案并胜诉

据知情人透露,在本案开庭期间,原告马苏女士针对黄毅清所谓的吸毒事件,曾冒着大雪低温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包含尿检、血检、发检等一系列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检测人不存在吸毒事实。

知情人分析称,马苏的名誉权在本案中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马苏的名誉受损情况,并依法判决黄毅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名誉权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本案也彰显了网络传播诽谤信息的法律责任。黄毅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不仅对马苏个人造成了伤害,还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法院判决对此类网络诽谤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提醒公众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知情人介绍,本案审理的意义在于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个体,都享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马苏作为一名知名艺人,面对诽谤和名誉侵害时,没有选择沉默或放弃,而是坚定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清誉,这种做法体现出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本案向所有艺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名誉权受到侵犯时,除发表律师声明、寻求民事赔偿外,还应敢于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提高社会对于网络暴力和诽谤行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震慑潜在的侵权者,减少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

最后,本案作为首起以知名演员为诉讼主体的刑事诉讼案,其胜诉具有标志性意义。它不仅为艺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新的途径,也展示了法律在保护个人名誉权方面的力量和作用。而本案的审理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保护艺人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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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明星被传吸毒卖淫?最新进展

北京青年报 2024-02-05 18:37:46

2月2日,#黄毅清恶意诽谤马苏案维持原判#话题冲上热搜。

据赤焰新闻报道:1月30 日,女演员马苏自诉黄毅清诽谤一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此前报道,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其因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黄毅清捏造

马苏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被诉

公开资料显示:马苏,1981年2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国家二级演员,先后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舞蹈系、北京电影学院高职学院表演系。

图自@马苏微博

2018年1月25日,马苏以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自诉。马苏指控,被告人黄毅清于2018年1月9日至1月11日先后六次在其新浪微博(用户名AndyHYQ)中公然捏造自诉人吸毒、卖淫等虚假事实,贬损自诉人的人格,破坏自诉人的名誉。

马苏认为,被告人黄毅清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提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据悉,马苏的代理律师是曾为多位明星艺人成功维权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

黄毅清(图片来源于新民周刊)

黄毅清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现正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

被告人黄毅清对自诉人马苏指控其犯诽谤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并未捏造事实,所发微博来自网络或者他人私信,自诉人社会评价降低系她自身原因导致,与其无关。

加V认证为黄毅清微博发布涉及马苏的内容 微博截图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不构成诽谤罪。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指向自诉人,自诉人将微博中的人物主角与其自己相对应是根据当时的舆情等得到的推断性结论;自诉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并遭受经济损失系其自身行为所导致的;自诉人作为演艺明星、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天眼查App显示,黄毅清关联的4家企业中2家为存续状态,目前,其除了担任上海嘉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持股50%之外,还在上海心动力超跑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担任监事并持股70%。

法律诉讼信息显示,张某某、何某某以及黄毅清前妻黄奕分别曾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案由起诉黄毅清。值得一提的是,张某某、黄奕分别发起的诉讼中,法院认定黄毅清构成了对原告的诽谤,判决生效后,黄毅清因未履行相关义务,分别被两位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

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刑14个月

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毅清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马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予惩处。自诉人马苏指控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发表的涉案微博均未指向自诉人的质证以及辩护意见,经查,虽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提及自诉人,但结合之前的网络事件、网友的评论以及微博中提及的人物关系与自诉人实际的人物关系等情况综合予以考虑,足以认定涉案微博均指向自诉人,相关质证以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无罪以及自诉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高容忍义务的辩护意见,经查,经过前述分析,涉案微博指向自诉人且提及自诉人有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证据证明自诉人并无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辩方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自诉人有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以及其微博内容的来源情况,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捏造自诉人吸毒、参与卖淫等虚假事实。

法院认为,吸毒、参与卖淫等行为属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被告人捏造该事实,严重侵犯自诉人的名誉,已经超出了容忍义务的范畴;同时相关微博的点击、浏览次数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定罪处罚的标准,故应当以诽谤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毅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当将其所犯诽谤罪判处的刑罚与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毅清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其因贩卖毒品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系国内首起

艺人自诉诽谤案并胜诉

据知情人透露,在本案开庭期间,原告马苏女士针对黄毅清所谓的吸毒事件,曾冒着大雪低温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包含尿检、血检、发检等一系列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检测人不存在吸毒事实。

知情人分析称,马苏的名誉权在本案中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马苏的名誉受损情况,并依法判决黄毅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名誉权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本案也彰显了网络传播诽谤信息的法律责任。黄毅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不仅对马苏个人造成了伤害,还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法院判决对此类网络诽谤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提醒公众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知情人介绍,本案审理的意义在于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个体,都享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马苏作为一名知名艺人,面对诽谤和名誉侵害时,没有选择沉默或放弃,而是坚定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清誉,这种做法体现出了法治社会的进步和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

本案向所有艺人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名誉权受到侵犯时,除发表律师声明、寻求民事赔偿外,还应敢于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这样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提高社会对于网络暴力和诽谤行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震慑潜在的侵权者,减少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

最后,本案作为首起以知名演员为诉讼主体的刑事诉讼案,其胜诉具有标志性意义。它不仅为艺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新的途径,也展示了法律在保护个人名誉权方面的力量和作用。而本案的审理对于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保护艺人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