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因被处罚喝农药 交通运输局称执法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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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罚款,成为压倒许玉军的最后一棵稻草。

5月1日傍晚,许玉军驾驶他名下车牌为鲁S37895、鲁A2T51(超)的半挂货车,行至220国道山东郓城县超限检测站时,被郓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十一中队扣下。

5月2日,执法人员以“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为由对许玉军处以5000元的处罚,并出具处罚决定书。

许玉军也是同行另一台鲁S36198、鲁Q721P(超)货车的车主。据了解,该车也已被扣并要求罚款。这样一来,许玉军总计需缴纳罚款1万元。

许玉军对《财经》记者称,当天有多辆大型货车在该检测站被处罚。

交涉无果后,认为处罚不公的许玉军买了一瓶“敌敌畏”,与另一位被处罚的司机一起站上车顶,当众喝下部分农药。

此后,现场的执法人员拨打“120”将两位司机送至当地医院抢救。截至发稿时,当事人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但已无生命危险。

《财经》记者多方了解,还原了事发经过。

认为处罚不公喝下农药

5月1日,许玉军与司机靳顺峰正驾车由武汉沿220国道前往山东省梁山县,车上拉了20吨重的钢卷,“(钢卷)直径应该不到2米,宽也就1米多。”5月2日晚间,许玉军通过电话向《财经》记者回忆了事发经过。

当晚6时,当许玉军驾车行至山东郓城县超限检测站时,被郓城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十一中队的执法人员拦下。

许玉军先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牵引车营运证、超牌临牌,但未能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货车的道路运输证。

据许玉军称, 双方交涉时,执法人员起初以车辆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下称《超限通行证》)为由,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8月19日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定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以及其他不同轴数、轮胎数的车辆超过核载质量的,都称为超限运输车辆。也就是说,超过高4米,限长18.1米,宽2.55米的标准,即可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许玉军表示,自身车辆的长、高、载重均符合要求,该车运载的钢卷属不可拆卸物体。而唯一超额的宽度(3.2米)也有此前办理的临时号牌为保障,完全符合规定。
许玉军持有提供的临时行驶号牌,右下角备注注明“全国行驶,仅可用于不可拆卸物体”,有效期为2021年5月20日。受访者供图。

但执法人员并不认可许玉军的辩解。但在此后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理由改为“无道路运输证”,而非“无《超限通行证》”。

“这个证(道路运输证)所有特种运输车辆都是没有的,国家没有颁发。而且钢卷是属于大件,不超吨、不超限,可以运输。”感到委屈的许玉军找“对方领导沟通”,但并没有效果。

许玉军今年33岁,系山东济南人,家中有3个孩子,据他说,此前曾“连出了四件事,都要给人家赔钱,哪有这么多钱再给他们罚?”自感走投无路的他跑到附近药店买了瓶农药,避开在场人员的拦阻爬上车顶。

许玉军称,当时一位“不知道是不是领导”的执法人员朝他走来。许玉军威胁“你们再走近一步,我就喝药了”,但对方 “仍继续向前”。

之后许玉军拧开药瓶,把农药灌进喉咙,“很恶心,我的胃反应很强烈,当时就吐出来不少。”许玉军说。

当时,另一位被同时罚的陈姓货车司机爬上车顶试图阻止许玉军喝药,却将农药误洒入自己口中,“他咽下去后没吐,后来只能用水冲,实在吐不出来”。两人在拉扯中摔到地面,“瓶子也碎了,”许玉军说。

官方通报称,现初步查明,货车司机许某某因违规接受相关处罚后,声称要喝农药,并从货车上拿出一瓶液体(经查为敌敌畏农药)。一司机陈某某和其他在场人员及时上前制止,在劝阻过程中,有少量液体洒溅到陈某某头面部及口中,送至医院后对其采取了洗胃等救治措施,现留院观察,目前身体情况正常。声称欲喝药者许某某,留院观察无任何异常。

此后,执法人员叫来救护车,将二人送往附近医院抢救。

“律师那边也给我打电话说不能这么做,走法律途径多好。”许玉军对《财经》记者表示:“可咱是弱势群体,司机文化水平都不高,谁知道走法律(途径)怎么处理?”
许玉军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5月3日上午,有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许玉军通过微信称,他在医院的行动已经受限,“有三四个人看住病房”。
许玉军的5月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受访者供图。

另据《财经》记者掌握的一份录音显示,向许玉军出售农药的商铺老板“也已被控制”。

“如果不是你(指商家)出售农药,怎么会有这件事?”录音涉事人转述当时对话时称。

《财经》记者就此事联系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对方称事件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需联系县委宣传部。记者通过郓城县委办公室提供的座机电话试图联系宣传部时,但始终无法接通。

“现在是放假,加上宣传部这两天一直在处理这件事,可能没有值班人员。”县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财经》记者表示。

到底该不该罚?

官方通告显示,因许某某驾驶的挂车鲁A2T51(超)为大件运输专用车辆,按规定不允许进行普货运输,郓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5月2日对挂车鲁A2T51(超)所属济南市宏安物流有限公司实施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财经》记者获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许玉军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即“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定,许玉军的违法程度“较重”,决定给予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上白纸黑字写着‘无道路运输证’,官方的回复成了‘大件车拉普货’了,是谁在撒谎?”有业内人士在朋友圈里质疑。

针对“无道路运输证”的情况,相关法律已有相应规定。

2019年,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全国治超工作数据监测情况的通报》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运输过程中运政等执法人员和收费人员不认《超限运输通行证》问题,特别是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大件运输车辆持临时行驶号牌进行大件运输的,不得以‘取得道路运输货物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为由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大件运输车辆只要持有临时号牌,就不得以“无道路运输证”实施处罚。

无独有偶,此前已有相关的违规处罚案例。2020年1月,山东省邹城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大件运输车持有效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超临时号牌,仍按“取得道路运输货物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为由进行扣车罚款。

此事经披露后,由交通运输部督办,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作出通报,责令邹城城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立即纠正,撤销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全系统通报批评,并对该大队实行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核准制管理。

“临牌(临时牌照)是对挂车上路许可的牌照。如果有临牌但不运输超限大件,就不需要超限运输证。”有业内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介绍。

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以涉事车辆“超宽”为由进行处罚,“罚5000元也太多了”。

根据2016年8月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章四十三条,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另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路路政)》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而宽度超限的,宽度超限60CM以上70CM以下(含70CM),应责令卸载或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作超限记录,并处1400元罚款。
《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公路路政)》第39号标准。

而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罚款金额为5000元。另据许玉军表示,涉事车辆亦被暂扣。

“我真正希望国家重视这个事,为司机营造更好的交通环境。目前,对交通执法部门管理还是太松了,给他们的权限太大。”许玉军对《财经》记者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国内现有3000余万名货车司机,承担了中国货运总量的四分之三。而近年来,针对货车不合理罚款的消息屡见不鲜。

4月6日,河北沧州货车司机金某途经唐山市丰润区超限站时,因北斗定位掉线被罚款2000元而服农药自杀一事引发关注。

4月28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主持召开部务会,研究维护货车司机合法权益、整治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等工作。

这次表态,是交通运输部一周之内第三次关注货车司机群体和道路货运行业。

上述部务会议表示,道路货运行业开放时间较早、市场化程度较高,存在着行政执法不规范、权益维护亟待加强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推动加以解决。

交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保障货车司机劳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从业人员合理诉求、营造良好从业环境、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