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速路政趁火打劫 敛财有招
icer
2011-01-06 11:25:46
驾车在陕西境内行驶,车辆万一出现事故或者是因为故障抛锚,司机们最害怕的莫过于遇到路政。陕西路政漫天要价,勒索天价的路损赔偿费的行径让许多司机领教过。事故司机遇到这样的敲诈却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
既是获利者又当“裁判”员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省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由省价格认证中心或其委托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认定”。尽管这样的规定写在纸上,但是在陕西境内,对路产损失的认定核算,历来都是路政机构自己说了算,物价部门从不参与。路政机构想说多少就说多少,越是模糊的项目就越望大了算。
路损赔偿,本来无可非议,按实际损失合理赔偿理所应当,但是陕西的路政却借机敛财,趁火打劫。他们常因车辆事故运载的灰渣震动颠簸落下而收数千元“污染”费;车玻璃破碎落到路面就要收2400元“污染”费。有许多按造价赔偿的过物件,基本是原件重新安装照样使用,比那些“碰瓷”者还节省成本。
一般的交通事故,收取公路设施赔偿费,几万元乃至十几万比比皆是。在商洛高速公路上一起普通车辆侧翻,路政部门收取赔赔偿费高达8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到实地察看,只认定4万余元,巨额的差价保险公司拒赔,让车主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强制签字暗含 “玄机”
陕西路政裁定“路损”的随意性触目惊心,他门在公路上照张照片,只要照片上的路面有杂物,无论清扫之后留不留痕,都要收取数千元“污染”费。
在摄像监视范围以外,路政人员都是让司机在空白的法律文书或者单据上签名按指印,事后他们再去随意填写。
如果不按他们的要求在空白文书上签名按指印,你就休想拿回被扣留的证件,也不放车。让你两手空空无法告状,无限期地等待。
当你无奈就范,在空白文书上签名按指印后,他们再去随意夸大事实,多要赔偿。轻而易举就避免了夸大事实的违法风险,司机浑身是嘴也无法说清。
在榆林,只是车辆挡风玻璃破碎,路政凭几张照片,事后让司机在空白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上签名,收取数千元。12月18日凌晨,在蓝田一车故障,路政不由分说,指使施救把车辆拖走,让司机分别在空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赔偿收费通知书》和《赔偿收费决定书》签名。然后,凭这些捏造“证据”在没有路产损失情况下,收取污染路面15600元。
上级公路局的玩“法”
凡在陕西有“路损赔偿”经历的司机都知道,公路赔偿决定书是陕西省公路局作出的。而且还在决定书上假腥腥地告知“不服可以在15天向陕西省公路局复核。”他们自己作决定,自己来复核,可想而知,有何监督力?纯粹是骗人的招牌。
2009年至今,陕西省公路局受理的复核和投诉,都在暗箱操作,从不调查从不核实,全部是维持原赔偿决定,掩护下属路政部门对事故司机的趁火打劫。
对媒体的披露装聋作哑
陕西境内,路政部门对事故司机和车辆漫天索要路损赔偿的行为,不断受到司机投诉,媒体接连报道。而陕西公路局充耳不闻,装聋作哑。
如果投诉路政部门弄虚作假让司机在空白纸上签名按指印,公路局竟称:“事后确认……有当事人签字、证据确凿……”多么滑稽的谎言!
这就是陕西路政将高速公路作为其敛财之路的高招。
向陕西省交通厅公路局提出的公路赔偿收费复核申请书
收费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男 1982年
4月出生,住*****************,系豫R45856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驾驶员。(以下简称: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男 生于19**年*月**日。住河南省************号。(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邮编:474500
联系方式:电话:1383898***5。传真:0377-65102**9。
电子信箱:wu65102869@163.com
交通维权网:http://www.jtwqw.com
被申请人:陕西省交通厅公路局。
事实经过:
2009年5月16日23时许,申请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2***挂,途经沪陕高速蓝田境内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路产损失。
2009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坏路产”费用14760元,费用缴纳后归还车辆证件。
复核理由:
一、收费程序错误:
被申请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违反了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没有经过价格鉴定机构作出《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申请人主观臆断,凭借职权不缴纳赔偿费用不归还车辆手续。
二、赔偿费与事实不符: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申请人损坏的公路设施应先修复后赔偿,对修复不了的进行更换。而被申请人全部按照更换收取赔偿费用,且没有扣除残值价格,申请人赔偿了公路损坏物品,而退换物品仍有市场价值的。特别是,被申请人的收费随意性之大,在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中,收取“遗撒滴漏污染路面”,在收费面积和收费依据上随心所欲。申请人当初就提出,车辆只遗撒少量碎煤,自行一个小时即可清理。但是,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清除遗撒物品没有安全标志为由,予以拒绝。在收费时竟收取100平方米及每平方米60元的收费价格,那么,在清除路面遗撒物品,并不是多么高科技之技术,一个老百姓一个小时就能完成,被申请人竟收费6000元,依据何在?
三、收费无具体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中,收取“遗撒滴漏污染路面”没有具体的事实依据,该项目应分三种具体行为,申请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油箱、水箱完好无损,没有漏水漏油现象,仅凭车辆发生震动后公路遗撒少量碎煤灰,就作出与其无关系的收取滴漏、污染路面,既无事实行为,也无事实现象。请问,被申请人收取的滴漏、污染路面的依据何在?
被申请人离谱的收费让申请人难易接受,仅凭遗撒公路上少量煤灰就收取高额费用。那么,请问,被申请人收取的100平方米费用,折合多少立方米或者多少吨位?即便是整车35吨煤遗撒在公路上该收费多少呢?按照当前陕西省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整车货物遗撒公路也应在数百元乃至千元,被申请人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四、收费决定书弄虚作假:
被申请人已于5月16日已作出了具体的收费清单,而5月19日作出《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执法单位为:“陕西省公路局”。分明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却将早已盖章的上级行政部门公章,送达给申请人。如果,按其告知理解,即公路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向其本单位申请复核,有何意义,依据何在?有何监督机制来体现收费的公正、公平原则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利用职权,提高和变相高额收费,在收费中存在收费程序错误,赔偿费与事实不符,收费无具体事实依据,收费决定书弄虚作假。因此,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收费具体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复核要求:
1、对收费具体行为进行复核审查。
2、退回多收取的费用。
3、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请将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当初作出的收费行为的证据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收到本申请书15日内,邮寄给委托代理人查阅。
此致
陕西省公路局
委托代理人:
二OO九年五月三十日
附:
1、申请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理决定书》、《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路产损坏赔(补)偿清单》、收费票据。(复印件)
3、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陕西省交通厅公路局作出的事故复核照片
一块挡风玻璃收取2400元路面污染费票据
蓝田收费赔偿后的实况
2009年9月15日在榆林境内高速
公路一起简单的碰撞事故,造成车辆玻璃破碎,路政人员弄虚作假,收取2400元污染费的录像截图。
路政部门已填写好的空白现场勘验笔录和空白送达回执让司机签名,否则不放行车辆。
12月18日,蓝田路政让司机在空白《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赔偿收费通知书》和《赔偿收费决定书》签名,将车辆行驶证和驾驶证扣留,没有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收取15600元污染路面费用的票据。
12月18日,车辆出现故障后蓝田,路政立即打电话让施救车吧车辆拖到收费站院内,收取1600元费用的票据(白条)。
榆林高速路政
2010年1月14日,陕西路政部门收取公路污染路面费用票据
陕西铜川一起事故中,路政安排施救十方3000元,收取赔偿费17200元,其中污染路面收费6000元,仅凭此照片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