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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学城 » 新闻 » 生活百态 » 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 相约集体自杀 (图)

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 相约集体自杀

文章来源: icer 于 2010-11-16 01:43:37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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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午8时,浙江省宁海县深圳镇深圳村花田畈地块,在推土机巨大的轰鸣声中,一车车碎石向正长着蕃薯的田中倾倒。该田属村民胡荣宽所有,胡荣宽的妻子刘国莲声泪俱下,扑在自家田里不肯起来,哭诉道,等我收了蕃薯吧,我辛苦了半年才种的啊!此时,一伙拿着长刀棍棒的人围拢过来,将刘国莲悬空抬起,“清理”出现常

近年来,这样的场景在这个村已司空见惯。这个位于著名的宁波南溪温泉入口处的乡村,山秀水清,风景如画。村处两山之间的峡谷,一条大溪由西向东,贯穿整个村庄。该村人多田少,全村4000余人,原有1360亩水稻田,人均仅0.3亩。自2004年至今,在该村村委会的不断运作下,适宜耕种的良田已所剩无几,几乎变成了一个无田村。代之而起的,是一座座工厂和一幢幢房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那座占地面积15亩,楼宇巍峨的“宁海县深圳镇人民法庭”。

该法庭周边皆为民房,有的在建房,有的在搞装修。气势不凡的法庭,在这一群民房中鹤立鸡群,巨大的建筑和同样巨大的空地显得非常扎眼。

村里人介绍,该法庭是2008年所建,在此工作的法庭工作人员仅5名。从大门口的公告窗可以看到,所有公告的日期均为2009年,纸质已灰暗,不见2010年的新公告,可见“生意”清淡。据悉,该法庭用地手续齐全,属合法建筑。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级法庭的建设标准看(8人以上法庭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7人以下的不得超过900平方米),该法庭仅建筑面积就达6000平方米以上,超6倍以上,如此高标准的豪华法庭,在国内的乡镇鲜见。

更大的问题在于,占用该块农田的法庭,既未取得农田承包户的同意,也未给农户相应的补偿,究竟是怎样合法地批下来的,至今是个谜。

迄今为止,已毁坏基本农田387亩。其中宁海县深圳东升文具厂等九家企业圈占139亩,法庭15亩,违法造路侵占108亩。其余的,被村委会以10万/间的价格卖给非本村农户(注:一亩可划分为6间地基)。得到款项多少,用于何处,不详。据村民反映,该村帐目已多年未公开。

据浙土资信复核[2007]46号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称,东升文具厂等9家企业的占地在2006年办理审批手续时,已被填渣并砌基造厂。事实上,上述厂家所占农田至今未被倾渣填埋,仍被村民耕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来实地核查,省国土厅也是如此,不知何故,竟作出了与事实相悖的信访回复。

这一切反常行为的背后,逃不过“利益”二字。这个4000多人的大村,村支书和村主任同为一人,名叫胡X杰。据多名村民反映,胡某开有大酒店及工厂,个人占地约15亩左右,手下有一帮二十多人的队伍,均由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组成,由村里发给每月1400元以上的工资。

村人算了一笔帐,一亩田可划分六间地基,除二间返给农户外(还要缴纳每间12000元的所谓费用)余下四间,均被胡某等人以每间10万元的价格卖给外村人。六年下来,数百亩田被毁,所得之利有多少?据估计在5000万以上!然而,村里的帐目自2004年始一直没有公开过,村民的知情权被剥夺。

农村的民主选举存在贿选现象,屡见不鲜,几乎具有普通性和公开性。胡某以200-10000元/票不等的代价贿选,所付出的成本不少,捞点本钱回去,村民还是能理解的。

问题是,心肠太狠,手段太辣,行径太毒,欺人太甚。至目前的花田畈强填农田,村民已忍无可忍!这些被强行占田的村民,大多数是既无文化也无技艺的可怜农民,以老弱病残者居多。如开头提到的胡荣宽,年过六十,一目已盲,腿又伤病,目前卧病在家,仅靠妻子在县城当保姆挣几个活路钱。种田地的收入对他一家来说非常重要,可以说,是他们以后生活的主要来源。接到村里2010年10月24日的通知后,他觉得天要塌下来了,农民无田,以后怎么活?这份通知,见上图的照片。另有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书,见上图。

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书的真伪,即40余位“签名”的村民代表,是否全部系其本人所签,不得而知。但是其中有二位,已明确表示,他们并未签过该表决书。为保护这二人不被打击报复,暂不在网上公布,至于这份最后通牒式的通知,内容之荒唐和口气之霸道,闻所未闻,故立此存照。

现在,被强占农田的16户村民表示,如果这个世界上真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他们只有最后一招——舍命抗争。他们已商议,如果在11月20日之前,有关部门尚没有答复,制止他们最后的农田被非法侵占,他们已决定——集体自杀。详见照片之血誓书。

也许,他们根本就没有勇气这么做,只是说说而已;也许,他们在这段时间内,被和谐,被分化,分崩离析,作鸟兽散;但也许,他们真的就这么做了!不要低估这群弱者的决心和勇气。因为,这是个特别的地方。王锡桐的诞生地。

村民不同意村委的野蛮行为所做的反抗

简单理解一个法制国家的含义,首先是有法可依的,即静态意义上的“法制”;而后是依法行事的,即动态意义上的“法治”。 所以,法治是一种状态,是社会本位上追求公平与有序的一个过程。有了这个社会基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就能按照既定的法律来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社会各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只要依据现行法律给出的约定,用合法或非法界定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用法律约束自己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这其实不是很复杂的事情,即使担心自己不熟悉或不能完全准确地理解法律,也可委托专业人士代理。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维权成本,更不要说用生命来支付维权的成本——因为,法律本身就包含了维护和尊重生命的意义。

然而,这个基本道理拿到拆迁中,似乎被“真空”了。拆迁引起的利益冲突,已经突破了基本的法律界限,即使“新拆迁条例”音讯杳然,也与现行的《宪法》和《物权法》格格不入。在权力和权利之间,已经失去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公权力的肆无忌惮和公民私权的孤立无助,迫使弱势方不惜以生命来加重维权的分量。于是酿成了一幕幕恶性拆迁的惨剧。这难道不是权力违法和执法者视若无睹的结果?从拆迁引起的命案大多没被追责来看,在拆迁领域,法律成了真空地带。

这种涉及到权力本身的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制止和惩处,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如果说曾经发生的被拆迁户自焚、跳楼等恶性事件,还不足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话,那么,从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深甽村“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相约集体自杀”事件中,还看不到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正在恶化?

近日,一则有关当地“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相约集体自杀”的帖子在网上传播。当事人正是深甽村16户失地农民。该帖子还附有数张在11月3日签名、印有身份证复印件、按有手印的照片。在帖子中,16户村民表示,他们已商议,如有关部门在11月20日前没有答复、制止农田被非法侵占,便“集体自杀”。(11月15日《青年时报》)

这是一个“以命相搏”的“宣言”,可能在相关地方政府看来是以命要挟,在我看来,这些都不重要,预言要集体自杀,确实有要挟之嫌,但正是这种“要挟”,暴露了这些村民在抵抗拆迁手段上的升级,这种“升级”就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停止强制拆迁的步伐,没有作好拆迁善后工作的结果。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没有亮“黄牌”,社会舆论不起明显作用,作为被侵权的对象,除了“以命相搏”的下下策,还有什么选择?这个事件的严重性在于,即使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即使以公权力的绝对优势强行拆迁,也达不到压制之下的“安定”,权力在扩张,百姓的抵抗在升级,如此,社会矛盾越演越烈,结果是不堪设想的。

事已至此,个人以为,通过社会舆论的抨击,通过讲道理、讲法律来唤起这些地方政府的良知恐怕很难,因为既没有对拆迁造成恶性事件追责的前车之鉴,又有政府官员自身利益的驱使,势必有恃无恐。在这个关键时刻,唯有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厘清利益双方的权限,维护合法利益,更应该立即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更细化的、更强化的法律法规,严格规制拆迁行为。拆迁不但引起了自焚事件,还将要发生“集体自杀”, 法律还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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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 相约集体自杀

icer 2010-11-16 01:43:37
10月31日上午8时,浙江省宁海县深圳镇深圳村花田畈地块,在推土机巨大的轰鸣声中,一车车碎石向正长着蕃薯的田中倾倒。该田属村民胡荣宽所有,胡荣宽的妻子刘国莲声泪俱下,扑在自家田里不肯起来,哭诉道,等我收了蕃薯吧,我辛苦了半年才种的啊!此时,一伙拿着长刀棍棒的人围拢过来,将刘国莲悬空抬起,“清理”出现常

近年来,这样的场景在这个村已司空见惯。这个位于著名的宁波南溪温泉入口处的乡村,山秀水清,风景如画。村处两山之间的峡谷,一条大溪由西向东,贯穿整个村庄。该村人多田少,全村4000余人,原有1360亩水稻田,人均仅0.3亩。自2004年至今,在该村村委会的不断运作下,适宜耕种的良田已所剩无几,几乎变成了一个无田村。代之而起的,是一座座工厂和一幢幢房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那座占地面积15亩,楼宇巍峨的“宁海县深圳镇人民法庭”。

该法庭周边皆为民房,有的在建房,有的在搞装修。气势不凡的法庭,在这一群民房中鹤立鸡群,巨大的建筑和同样巨大的空地显得非常扎眼。

村里人介绍,该法庭是2008年所建,在此工作的法庭工作人员仅5名。从大门口的公告窗可以看到,所有公告的日期均为2009年,纸质已灰暗,不见2010年的新公告,可见“生意”清淡。据悉,该法庭用地手续齐全,属合法建筑。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级法庭的建设标准看(8人以上法庭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7人以下的不得超过900平方米),该法庭仅建筑面积就达6000平方米以上,超6倍以上,如此高标准的豪华法庭,在国内的乡镇鲜见。

更大的问题在于,占用该块农田的法庭,既未取得农田承包户的同意,也未给农户相应的补偿,究竟是怎样合法地批下来的,至今是个谜。

迄今为止,已毁坏基本农田387亩。其中宁海县深圳东升文具厂等九家企业圈占139亩,法庭15亩,违法造路侵占108亩。其余的,被村委会以10万/间的价格卖给非本村农户(注:一亩可划分为6间地基)。得到款项多少,用于何处,不详。据村民反映,该村帐目已多年未公开。

据浙土资信复核[2007]46号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称,东升文具厂等9家企业的占地在2006年办理审批手续时,已被填渣并砌基造厂。事实上,上述厂家所占农田至今未被倾渣填埋,仍被村民耕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来实地核查,省国土厅也是如此,不知何故,竟作出了与事实相悖的信访回复。

这一切反常行为的背后,逃不过“利益”二字。这个4000多人的大村,村支书和村主任同为一人,名叫胡X杰。据多名村民反映,胡某开有大酒店及工厂,个人占地约15亩左右,手下有一帮二十多人的队伍,均由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组成,由村里发给每月1400元以上的工资。

村人算了一笔帐,一亩田可划分六间地基,除二间返给农户外(还要缴纳每间12000元的所谓费用)余下四间,均被胡某等人以每间10万元的价格卖给外村人。六年下来,数百亩田被毁,所得之利有多少?据估计在5000万以上!然而,村里的帐目自2004年始一直没有公开过,村民的知情权被剥夺。

农村的民主选举存在贿选现象,屡见不鲜,几乎具有普通性和公开性。胡某以200-10000元/票不等的代价贿选,所付出的成本不少,捞点本钱回去,村民还是能理解的。

问题是,心肠太狠,手段太辣,行径太毒,欺人太甚。至目前的花田畈强填农田,村民已忍无可忍!这些被强行占田的村民,大多数是既无文化也无技艺的可怜农民,以老弱病残者居多。如开头提到的胡荣宽,年过六十,一目已盲,腿又伤病,目前卧病在家,仅靠妻子在县城当保姆挣几个活路钱。种田地的收入对他一家来说非常重要,可以说,是他们以后生活的主要来源。接到村里2010年10月24日的通知后,他觉得天要塌下来了,农民无田,以后怎么活?这份通知,见上图的照片。另有所谓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书,见上图。

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书的真伪,即40余位“签名”的村民代表,是否全部系其本人所签,不得而知。但是其中有二位,已明确表示,他们并未签过该表决书。为保护这二人不被打击报复,暂不在网上公布,至于这份最后通牒式的通知,内容之荒唐和口气之霸道,闻所未闻,故立此存照。

现在,被强占农田的16户村民表示,如果这个世界上真没有一个说理的地方,他们只有最后一招——舍命抗争。他们已商议,如果在11月20日之前,有关部门尚没有答复,制止他们最后的农田被非法侵占,他们已决定——集体自杀。详见照片之血誓书。

也许,他们根本就没有勇气这么做,只是说说而已;也许,他们在这段时间内,被和谐,被分化,分崩离析,作鸟兽散;但也许,他们真的就这么做了!不要低估这群弱者的决心和勇气。因为,这是个特别的地方。王锡桐的诞生地。

村民不同意村委的野蛮行为所做的反抗

简单理解一个法制国家的含义,首先是有法可依的,即静态意义上的“法制”;而后是依法行事的,即动态意义上的“法治”。 所以,法治是一种状态,是社会本位上追求公平与有序的一个过程。有了这个社会基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就能按照既定的法律来维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社会各方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只要依据现行法律给出的约定,用合法或非法界定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用法律约束自己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这其实不是很复杂的事情,即使担心自己不熟悉或不能完全准确地理解法律,也可委托专业人士代理。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维权成本,更不要说用生命来支付维权的成本——因为,法律本身就包含了维护和尊重生命的意义。

然而,这个基本道理拿到拆迁中,似乎被“真空”了。拆迁引起的利益冲突,已经突破了基本的法律界限,即使“新拆迁条例”音讯杳然,也与现行的《宪法》和《物权法》格格不入。在权力和权利之间,已经失去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公权力的肆无忌惮和公民私权的孤立无助,迫使弱势方不惜以生命来加重维权的分量。于是酿成了一幕幕恶性拆迁的惨剧。这难道不是权力违法和执法者视若无睹的结果?从拆迁引起的命案大多没被追责来看,在拆迁领域,法律成了真空地带。

这种涉及到权力本身的违法行为如果得不到制止和惩处,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大的。如果说曾经发生的被拆迁户自焚、跳楼等恶性事件,还不足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话,那么,从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深甽村“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相约集体自杀”事件中,还看不到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正在恶化?

近日,一则有关当地“16户村民不满农田被征,相约集体自杀”的帖子在网上传播。当事人正是深甽村16户失地农民。该帖子还附有数张在11月3日签名、印有身份证复印件、按有手印的照片。在帖子中,16户村民表示,他们已商议,如有关部门在11月20日前没有答复、制止农田被非法侵占,便“集体自杀”。(11月15日《青年时报》)

这是一个“以命相搏”的“宣言”,可能在相关地方政府看来是以命要挟,在我看来,这些都不重要,预言要集体自杀,确实有要挟之嫌,但正是这种“要挟”,暴露了这些村民在抵抗拆迁手段上的升级,这种“升级”就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停止强制拆迁的步伐,没有作好拆迁善后工作的结果。更重要的原因是,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没有亮“黄牌”,社会舆论不起明显作用,作为被侵权的对象,除了“以命相搏”的下下策,还有什么选择?这个事件的严重性在于,即使地方政府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即使以公权力的绝对优势强行拆迁,也达不到压制之下的“安定”,权力在扩张,百姓的抵抗在升级,如此,社会矛盾越演越烈,结果是不堪设想的。

事已至此,个人以为,通过社会舆论的抨击,通过讲道理、讲法律来唤起这些地方政府的良知恐怕很难,因为既没有对拆迁造成恶性事件追责的前车之鉴,又有政府官员自身利益的驱使,势必有恃无恐。在这个关键时刻,唯有通过现行法律法规厘清利益双方的权限,维护合法利益,更应该立即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更细化的、更强化的法律法规,严格规制拆迁行为。拆迁不但引起了自焚事件,还将要发生“集体自杀”, 法律还能等闲视之?